本书从总结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之规定受理个人申诉案件的一般标准开始,在分析《公约》机构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历史演变的基础上,论述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之规定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范围及其限制,进而为我国完善环境行政诉讼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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