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项深刻解读。著名财税伦理学专家、首届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姚轩鸽先生多年财税随笔首次结集,深度探求国富民强的本源之路,客观剖析中国税事在中国崛起中的重大意义。
畅谈税改贴近当下。税收影响文明进程,税收触发现代革命。作者跳出了“财税、中国、当下”等要素的局限,触及财税体制改革的目的、高原则、根本原则等核心价值,诸如财税自由人道、公正平等、法治民主等等
诸多名家联袂推荐。王海明、韦森、刘剑文、李炜光、吴思 、周天勇、涂龙力、黄钟等专家学者联袂推荐,韦森先生亲笔作序,盛赞本书在“探寻法治税收的理想与现实道路”。
这是一部对财税现状进行伦理省察和探索的随笔集。作者跳出了“财税、中国、当下”等要素的局限,触及财税体制改革的目的、高原则、根本原则等核心价值,诸如财税自由人道、公正平等、法治民主等等。本书语言通俗,趣谈古今,逻辑自洽,从伦理视域对当下财税体制改革得失进行独特评判,提出了“系统性重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构想及其实现策略。
税收在国运兴衰中的权重
毋庸讳言,税收在国运兴衰中的重要性问题,一直以来,即被税收学界以外的研究者严重忽视。对此,美国税史专家查尔斯 • 亚当斯早就指出:“我们今天历史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领域的学者几乎不研究税收问题。但是在十八世纪,学者们将税收作为这些学科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问题予以研究。”或许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一个不容置疑的因素在于:人们对税收在国运兴衰中权重的认识显然不足。或者说,就是少数关注税收在国运兴衰中之重要影响问题的研究者,其思考与努力,也大多止于对“税率”高低、“税负”轻重与国家治乱兴衰之间关系的认识。事实上,最应该关注的应是税制优劣与国家治乱兴衰之间的关系问题。
“税负”轻重与治乱兴衰之有条件的正相关性
“税负”轻重与治乱兴衰之正相关性之所以是有条件的,原是因为,只有在既定政体基础前提下的税制,纳税人的“税负”越重,这种税制对纳税人财富的剥夺就越多,税制就相对恶劣,越会消减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纳税人的“税负”越轻,这种税制对纳税人财富的剥夺就越少,税制就相对优良,就越会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而且,也只有在既定政体基础前提下的同类税制,才可能根据税率的高低、税负的轻重,判定一组税制的相对优劣。或者说,如果税制的政体基础不同,则无法通过税率的高低、税负的轻重去断定一组税制的相对优劣。同理,唯有在既定政体基础前提下的同类税制,纳税人的“税负”越重的社会,其国运就堪忧,发展动力将会萎缩,社会治理乱象就越多, 就越趋于衰弱。相反,纳税人的“税负”越轻,其国运便越昌盛, 发展动力便会越充足,其治理状况就相对较好,越有助于经济社会文化的繁荣。
关于“税负”轻重与治乱兴衰这一有条件的相关性之规律性, 古今中外的税收发展史都可予以佐证。可以说,一部中外税收发展史,就其同类政体基础的税制而言,其实就是一部官民之间关于税负轻重、税率高低的博弈史。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国运便越衰弱;税率越低、税负越轻,国运便越兴旺;以中国国运兴衰史而言,秦二世而亡,隋二世而亡,以致历朝历代的周期性兴衰更迭,无不与税负的轻重、税率的高低呈现一种基本合拍的“规律性”之正相关性。
秦亡于重税无疑。据《汉书 • 食货志》称:“(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又据《七国考 • 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再据《汉书 • 刑法志》记载,在秦统一后的十几年间,就开始无限度地动用民力,横征暴敛,既建骊山墓,又修长城,还要百姓承担戍五岭等劳役,其结果,致使全国百姓“丁男披甲, 丁女转输”,“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织不足衣服”。“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而且,因其法格外严酷,一人犯法, 亲戚、邻居便会连坐;稍有不满,便会血腥镇压。据南朝梁时文学家任昉在《述异记》中记载,早在秦王政二十八年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阿房阿房,亡始皇”这样的童谣。
隋二世而亡,与前朝一样,初时赋役较轻,但不久便开始横征暴敛。史载,隋初,“人庶殷繁,帑藏充实”,“计天下储积,得 供五六十年”。“隋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 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男子以二十二成丁”。但在隋炀帝即位的第二年就开始修建洛阳城,以尚书令杨素为营作大监,每月的役丁,就有二百余万。由于“易使促迫,僵仆而死的十分之四,每月车 载死丁,东至城皋,北至河阳相望于道”。同时开运河,“发河南 诸郡男女百余万”。第三年五月就“发河北十余万郡丁男凿太行山, 达于并州,一通驰道”。而且,随后一直横征暴敛不止。而隋 朝赋役之害,役制最甚。既超时延期,又课及妇女,再者徭役苛 重。长城之役,“死者太半”;修船之役,“官吏督役,船工昼夜 立于水中,不得休息,自腰以下全都生蛆,死者十之三四”。同时, “每急徭卒赋,有所征求,长吏必先赋买之,然后宣下,乃贵卖与人, 旦暮之日,价盈数倍,衰刻征敛,取办一时,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自卖为奴婢”。隋同样亡于重税!
再比如晋,还是亡于重税,因为赋役繁重,横征暴敛。据左丘明在《左传》“晋灵公不君”一文记载,晋灵公暴虐不君,“厚敛以雕墙”。即是说,晋灵公不像君主,因为他没有遵从王道,爱民且轻徭薄赋,而是通过大量征收赋税,加重老百姓的赋税来满足他的奢侈生活,竟然用金子来装饰宫墙。
事实上,古往今来以税负轻重论兴亡的智者不少,其中以孙武最突出。甚至可以说,正是孙武开辟了以税负轻重,论国家存亡兴衰,判定敌方势力大小变化之先河。而且,他就是根据敌方境内征税税率的高低、老百姓税负的轻重,准确预言了六家世卿灭亡的先后顺序。在他看来,赋税轻则百姓高兴,百姓高兴则上下能同心,上下同心国家就能兴旺繁荣。反之,如果赋税重则百姓不高兴,百姓不高兴则上下就不能同心,上下不能同心国家就不会兴旺繁荣。而后来晋国的形势发展,正如孙武所料,范氏、中行氏先亡,实力最强的智氏也在韩、魏、赵三家联手打击下灭亡,最后三家分晋,成长为战国七雄。
其实,中国国运兴衰如此,外国同样如此。罗马帝国的衰亡是因为沉重的税收负担,埃及同样,荷兰也没有逃脱这种宿命。曾经在埃及,因为地方苏丹试图增加 5% 的税收,还引发了一次大规模的纳税人叛乱。而且,英法美等国的现代化转型,无不是从财税开始。毋庸讳言,一部西方文明史,同样是一部征纳税人之间就“税负”“税率”轻重高低不断博弈的历史,都呈现出一种不是因为轻税兴旺,就是因为重税导致纳税人暴动而日渐衰亡的景象。对此,查尔斯 • 亚当斯在《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一书中尽有详细的记述。
税制优劣与治乱兴衰之无条件的正相关性
优良税制与恶劣税制之间的“税负”轻重、“税率”高低之间之所以不具有可比性,原是因为,就是“税负”轻重、“税率”高低相同,但优劣税制的现实功能与作用也是不同的。或者说,就是“税负”轻重、“税率”高低相同,优良税制更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而恶劣税制则会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因此,税收与国运兴衰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准确地说,只能是优良税制总是与国家的繁荣兴旺、国民的幸福安康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相反,恶劣税制总是与国家的贫穷衰亡、国民的不幸苦难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简而言之,“税负”轻重、“税率”高低,因为不是判定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而不能以此独断一种税制的优劣及其与国家治乱兴衰的关系。
比如,一个专制的税制,其税负、税率既可能很低,也可能很高,但是,归根结底,都不可能长久地增进一个国家全体国民的福祉总量。中国社会几千年的王朝兴亡史,就是最好的例证。以明亡为例,和历代开国皇帝一样,鉴于前朝横征暴敛、民变四起的深刻教训,明初朱元璋便采取了一系列减免百姓税赋、救助贫困灾户,进而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并一再告诫各州县官员:“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洪武十八年(1385 年), 朱元璋就对侍臣讲:“保国之道,藏富于民,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
因为在朱元璋看来,要行仁政,就得减少百姓的赋税。而且, 要求各级官吏节约财政支出,减少浪费。他曾对刘基等官员讲: “以朕观之,而息民之力。不节用则民财竭,不省役则民力困。” 不仅如此,他还和马皇后带头节俭,经常忆苦思甜。甚至为了节 省朝廷费用,及时提出“内臣但备使令,毋多人”。并要求军人边 打仗,边生产,实行军屯。还通过招募鼓励流民屯田,由官府提 供耕牛、种子、农具等支持,减轻百姓负担。
问题在于,仅就上述具体的赋税措施而言,真可谓“以民为本”的治税典范了。然而坦率地说,朱元璋所做一切都不是为了全体老百姓的福祉利益,不过是为了朱姓一家江山的千秋万代而已!他不仅再一次恢复并完善了前朝非人、全权的专制制度,而且,总是以为“民”的名义,既滥杀官吏,滥杀士人,也滥杀无辜百姓,包括所谓的减免赋税、救助鳏寡孤独的措施,其出发点和动机无不是为了他朱姓一家之江山计较。换句话说,朱元璋所谓的仁政,所谓的以民为“本”,不过是其愚民术的另一个版本而已。就其本质而言,他和历代专制帝王一样,都不过是以民为“资本”而已。
与此相反,一个自由公正的优良税制,其税负、税率虽然也可能很低,也可能很高,但最终却可能长久地增进一个国家每一个国民或者大多数国民的福祉总量。这是因为,不论朱元璋制定了多少减免税、救助鳏寡孤独的赋税财政措施,甚至个人生活多么节俭,但与其建立起来的,彻底剥夺了全体国民基本权利的、非人道不自由、极端不公正不平等的专制制度之害相比,那些具体的惠民措施与个人品质,不过小善而已。固然,这与历史上那些奢靡铺张,完全不顾百姓死活的残暴帝王相比,其小善也不应完全否认。道理就在于,赋税负担的轻重、税率的高低,毕竟不是赋税管理的根本问题,赋税统治的根本在于:谁才是这种赋税制的真正主人。即是说,国家收多少税,如何收税,在哪里征税,包括如何用税等重大赋税权力,该由谁来掌握,体现谁的意志?
优良税制能增进一个国家大多数或者全体国民的福祉总量。道理在于,这种税制的税负、税率,不论轻重高低,体现的都是大多数或者全体国民的税收意志。或者说,这种税制可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之合意性会比较高,就是因为,这种税制的责任主体明确,人道自由原则实现了制度性的“嵌入”,而且公正平等,容易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赋税治理具体目标,有助于实现税收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这一点,北欧诸国,比如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冰岛等国的高税负、高福利事实就最能说明问题。据报道,瑞典整体税负 50%, 为欧洲最高。据 2009 年的福布斯公布的全球税务负担指数,瑞典位列全球第四。而一份欧洲纳税人协会的报告,甚至把瑞典评为“世界上税收最高的国家”。但是,瑞典社会的文明程度有目共睹。芬兰的税负不也不轻,高达 29.8%。丹麦的税负同样不轻, 工资税最高可至 60% 以上,另外还有 25% 的消费税,以及礼物税、房产税、收入税等。同样,这些国家的繁荣与进步令世人所羡慕。
相对而言,美国的税负却比较轻,据白宫管理及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数据,最近一次联邦税率低于此水平的年份是 1950 年。战后美国的平均联邦税率为 18.5%, 而在罗纳德 • 里根执政期间平均为 18.2%。从最广泛的税率意义上来说,当前的美国税率处在非同寻常的低水平,并且已经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在 2009 年和 2010 年美国联邦收入占 GDP 的比例均只达到 14.9%。同样,我们不能说美国社会衰亡了。
当下税制的理性省察与忧思
综上所述,要准确把握税负轻重、税率高低与国运兴衰之间呈现的带有规律性的相关性,只有在同类性质税制下的比较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就是说,仅仅从税负轻重、税率高低既不足以对一个国家税制的优劣做出准确的判定,也不足以据此断定一个国家命运的兴衰。因为,税负不是决定税制优劣的根本要素。
毋庸置疑,优良税制是促进国运畅旺的必要条件,是一个社会的繁荣与进步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一个国民创造性潜能发挥、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无疑,我们对当下税制优劣的省察与评定,也就隐含着对未来中国现代化命运的关切与期许。
以税负轻重言之,关于当下中国税负轻重之争,肯定还会继续,但也存在一些基本的共识。以小口径税负统计数据看,与发达国家比较,或许中国税负并不是最重。以 2012 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 117210 亿元,占 2012 年 519322 亿 GDP 的 21.32%。问题是,如果再加上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的 86493.9 亿元(政府新增债务最新数据缺——笔者注),以及土地出让金的26900 亿元的话,仅这四项合计就有 113393.9 亿之巨。也就是说, 从宽口径税负统计数字看,2012 年中国政府“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大约为 230603.9 亿, 占 2012 年 GDP 的 44.40 %。这个数字, 显然太大了,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税负。而且,谁又能说政府的非税收入,不是纳税者的生存与生活负担呢?!
这岂不意味着,当下税制在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 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整体繁荣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而且更在于,这些薄弱环节属于严重的内生性缺陷,可能催生税收治理的系统性误差,全面组织全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这些严重的内生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制创建及改革的终极目的模糊,缺乏科学的核心价值观导引。
第二,由于没有通过制度确立纳税人在税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税权的合意性问题也就长期被有意无意地悬置。因此,在此税权主导下的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就不可能公正平等。
一言以蔽之,“国家的繁荣与衰落经常有税收因素,这一点我们在整个历史中可以经常看到”。而且,“税收是人民的一股强大的动力,超过了政府,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或者是否认识到”。就是说,税收在国运兴衰中的权重问题绝对不可小觑。税负轻重固然与国运兴衰关系密切,但更为重要的是,税制优劣直接关涉着国运的兴衰。
(《中欧经济评论》2014[4])
遗产税为何嘘声一片
近期,因为有媒体传言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一次讲座上透露——遗产税征收将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而使“遗产税”成为舆论关注的热词,并迅速蹿红,引发了关于遗产税该不该征,以及如何征收的观点交锋与舆论攻防。虽然几日后刘桓先生就在国务院参事室网站上公开声明,从未就“遗产税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接受过采访。但是,开征遗产税留给社会的追问与疑惑显然还在继续,并未因为刘桓先生的声明而退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视野,争论还在通过新老媒体的发声在继续发酵和推波助澜。
遗产税反对者依然在搜集有利于自己理论的理由和论据,赞成者也毫不示弱,同样在寻求赞成的根据与理由。然而,尽管反对者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声音都很大,几乎淹没、遮蔽了赞成者的争辩,但冷静地看,双方的理论与理由,都存在致命的立论缺憾, 显得力不从心、底气不足。大有自说自话,甚至“鸡对鸭讲”的尴尬与纠结。笔者以为,这种场面的形成,主要是因为:首先,不论是遗产税的反对者还是支持者,双方都混淆了一个核心问题,即把遗产税该不该征的问题等同于能不能征,或者如何征、怎样征的问题。
事实上,遗产税该不该征的问题,无疑是一个税收道德问题。
“应该征”意味着遗产税符合税收道德价值和原则,征纳两利。终极来说,“应该征”论者一再告诉社会的核心观点是,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在一般情况下,遗产税征收“不应伤害一人地”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唯有在征纳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下,至少要做到可以增进绝大多数人的福祉总量,并对受伤害者给予足够的补偿。
具体说,如果开征遗产税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以及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就应该征,因为这种遗产税是符合税收道德原则的。或者说,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 是符合纳税人税收意志的,是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那这种遗产税就应该开征。相反,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不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是非人道非自由的,是违背纳税人税收意志的,是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那这种遗产税就是恶税,自然应该拒绝和反对。
同样,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符合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有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有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有助于增进代际之间的福祉总量,这种遗产税自然应该征收。相反,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 无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无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无助于增进代际的福祉总量,这种遗产税就是恶税, 就不应该征收。
毋庸讳言,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谈论遗产税如何开征、怎样开征等技术性问题。而且,技术性要素的欠缺与不完善,以及客观环境、发展阶段、征管技术手段等论据,都不应作为应该不应该征收遗产税的理由和根据,仅仅只能作为能不能顺利实现征收的理由和根据。试想,如果遗产税本身的合意性就存在问题, 民意基础就不坚实,税权监督不到位,税权滥用现象存在,“取之于民”的不能很好地“用之于民”,用之于民之所需,既不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又不符合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自然也就无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无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无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无助于增进代际的福祉总量。因此,不但其本身是不符合税收道德原则的,而且其开征就如同实施打劫。
显而易见,关于遗产税该不该的争论,本应在这个层面展开和进行。“该不该”的问题与“能不能”的问题,完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此千万不可混淆。一方面,支持者不能用“能不能” 的论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反对者也不能用“能不能” 的论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而且,双方都不应用“该不该”开征遗产税的论据和理由为“能不能”开征的观点辩护。
特别是在转型社会逢增税必反、逢减税必喜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更应该区分“该不该”与“能不能”的问题。不然,就可能误导民众,引发负面的舆论,自觉不自觉地扮演阻滞中国社会文明转型自然进程的糊涂角色。无疑,不管是反对开征一种新税种, 还是支持开征一种新税种,这种公共理性是每一个言说者都必须守候和坚守的。
其次,理论上讲,遗产税虽然具备调节代际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功能,有助于遏制贫富悬殊的社会不公问题。但就贫富悬殊形成的根本原因而言,就是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未必能发挥调节代际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作用,发挥遏制贫富悬殊的作用。遗产税要真正发挥调节代际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作用,有助于解决或遏制贫富悬殊的问题,税权的优化和民意基础的广泛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最后,遗产税设计和开征的代际公正道德根据意味着,其指向就是富人。问题在于,国家凭什么要向富人征税,而不是向穷人征税?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便不会让富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难道勤劳致富有错,难道死亡就是开征遗产税的理由?
其实,开征遗产税的道义理由,无非公正,主要是为了解决代际的不公问题,化解代际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问题。固然,一个人财富的积累,有其个人智力、机遇、努力等因素的作用,而且,这些因素很可能在致富过程中所占比重还不小。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任何人的富裕及其成功,显然都离不开社会共同体这个巨大资源。如果离开这个资源,任何人的富裕与成功,都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这个巨大资源,无疑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从一生下来都不可选择地缔结的。而且,每个人不论出身如何,将来富贵如何,为了这个共同体的缔结所做的贡献却是完全相同的。
关键在于,富人、成功者的富贵,都是因为借助了这个属于每个国民的共同体——巨大资源。因此,他的富贵显然是比那些贫穷者、失败者更多地借用了这个属于每个国民的共同体——巨大资源。因此,他的收入中显然包含着对那些贫穷者、失败者的剥夺,或者说其中本来就有那些贫穷者、失败者的贡献。因此,本应拿出一部分来回报这个共同体及其贫穷者、失败者。各种税,包括遗产税,无疑都是一种回报的方式。
道理更在于,遗产税作为一种回报共同体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调节代际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问题。如前所述,一个人一生的富与贵,显然是因为,他既可能过多地借用了上代人存留的公共资源,也可能过多地借用了当代人共同缔结的共同体资源。而且,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他很可能也过多地占用了下一代的资源。因此,一旦他离开这个世界,就应该将他过多借用这些资源积累的财富中的一部分通过遗产税其他方式返还给这个社会,不能单独留给他的后人。如果单独留给他的后人,显然是不公正的。不仅会扩大当代的贫富差距,也可能加剧代际的不公正。理论上, 也可能摧毁人类共同体的基础。
由此可见,遗产税尽管在调节代际不公中的作用有限,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而且,这是有道义基础的。
当然,遗产税之所以嘘声一片,更在于它可能带给相关纳税人的“税痛”。这或许是引发社会各界拒绝遗产税的普遍心理,也是此次面对遗产税开征传言嘘声一片的心理动因。道理在于,就“税”是国民财富的一种损失而言,它是一种恶。但这种恶,却显然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了这种“必要的恶”,基本的社会秩序就可能不复存在。而且,就“税”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和履行契约的活动而言,缴纳遗产税也是国民为了交换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如果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不满意的话,遗产税纳税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纳税。
事实上,遗产税之所以嘘声一片,表面看是因为开征遗产税可能给相关纳税人带来的“税痛”,但根本说来却是因为,当下如果开征遗产税,很可能缺乏足够的道义支持,背离税收治理的最高、根本以及终极原则,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难以很好地履行调解代际权利与义务不公问题的职责,并有助于化解当代国民之间存在的贫富悬殊问题。因此,遗产税应该慎行。
序:探寻法治税收的理想与现实道路 1
自序:写在前面的话 7
第一辑 税改亟待公共理性
税制分合不是关键问题 3
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根本之路 7
有一种税痛叫“隐痛” 10
失信惩戒不能仅限于纳税者 14
财税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才是“中等收入陷阱”的命门 17
中国经济经不起“预征”这副“泻药” 20
《环保税》立法应“内外”并重 25
遗产税为何嘘声一片 29
推进税改亟待公共理性 34
看紧政府钱袋子 40
成品油消费税率上调为何非议声四起 42
“降息”之后能否“降税”“减费” 45
深圳盘出“上千亿”的财税警示 49
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变成纳税人实惠 53
全面开征房产税?悠着点来 ! 56
第二辑 税鉴:税收与国运兴衰
税改借鉴莫戴“有色眼镜” 61
税收在国运兴衰中的权重 65
分税制的辨析 74
《乡约》的税收解读 80
石碑上的税魂 85
那些免税碑,那些衰朽的背影 92
税眼再读《过秦论》 98
晋灵公重税招祸别议 100
隋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 103
王安石变法为何失败 106
西夏王朝兴衰的捐税根由 110
张居正的捐税焦虑 114
朱元璋的以民为“资本”赋税观 118
罗塞塔石碑的税收警示 122
大革命何以因为税收引起 126
美南北战争原是因“税”而起 130
苏格兰“闹独”税收成“分手”理由 134
拉瓦锡因“税”上断头台的历史教训 138
柳宗元的济世良知 143
第三辑 税理:减税不是税改的全部
叩问“拉弗曲线”的局限性 149
“向我加税”何如“向我问税” 153
马克思为何赞同直接税 155
纳税人失望之忧 159
“纳税者”等于“纳税人”吗 162
税改“应该且必须”改什么 165
税收不是万能的 168
税收法治的局限性 171
税收与“税支”岂能“分居”而论 175
优化财税权力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供给 178
征税要讲“真”理 181
税收怎样成为好东西 184
限制特权是《预算法》修改的根本诉求 189
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与协调 191
征税的权力事关国家兴亡 195
税收“鹅叫论”到底荒谬在哪里? 198
第四辑 税愿:财税改革应有核心价值
“合意性”是财税改革的最高目标 203
梦想“税收法治” 206
财税改革应有核心价值追求 210
公共产品的帕累托最优渴望 214
仰望道德的税治 218
羊年的财税期许 222
理顺征纳税人关系是税改前提 227
重建财税共同体 230
财税改革要高举宪法旗帜 236
从“纳税意识”到“纳税人意识” 242
用财税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45
财税改革如何“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 252
用文明税收助推企业“走出去” 259
财税法治任重道远 264
能否限制税权是税改成败的关键 270
自由是税改的最高诉求 272
“互联网 + 税务”何时推出 277
“互联网 + 税务”必须再“+ 纳税人权利” 280
“法定”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 282
后 记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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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不可消除,转型社会的税收风险更是如影相随,是一种无法摆脱的大概率事件。因此,如何预防和化解转型社会的税收风险,把税收风险控制在小范围,考验的将不仅仅是执政者、税收治理者的胆识与智慧,同时包括每一个国民的智慧与勇气。
——姚轩鸽
国家岁入生产(revenue production)的历史即国家的演进史。
——〔美〕玛格丽特 • 利瓦伊
随着我们观察我们祖先造反的历史,我们会认识到税收在文明的进程中是一个多么强大的力量。
——〔美〕查尔斯 • 亚当斯
财政是连接三个子系统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三个子系统以财政为媒介构成了“整个社会”。因此,“整个社会”危机必然归结为财政危机。
——〔日〕神野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