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所有权》是中文世界中一本"物权法经济分析"的专论。起笔介绍物权法经济分析的重要分析工具,澄清经济分析与法学方法间的融合方式。而后由经济分析切入核心问题--所有权与物权的本质,提出与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不同之特殊见解。物权法定主义使得物权法与合同法之发展有根本不同,物权法定主义之效率性又是海峡两岸的热门争议,本书对既有论述提出系统性的反省。
本书在2014年1月完成第一稿。彼时,中国民法典是许多大陆学者心头暗自的期待,但不知道何时能实现。但很快地,建立中国民法典成为民法学界第一要务。《民法总则》也在2017年3月通过,10月正式实施。2018年8月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也出台了。本书简体字版在此时问世,赶上了这波立法热浪,希望不会太迟。经济分析方法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辩中,往往被认为更适合于立法论。笔者虽然不赞成此种见解(也合写了六万余字的论文反省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但值此百年难遇的民法立法时刻,就算经济分析更适合于立法论,也正是当下不容忽视的立法路径。
从第一稿到本书正式出版,前后相隔4年。第一稿脱稿时,笔者的研究重心在以经济分析方法理解美国物权法与台湾地区“物权法”。过去几年,笔者除了搜集世界155个法域的物权法,写作英文专书外,也更多关注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在大陆不少期刊编辑同人的力邀下,在许多期刊、集刊发表了直面中国物权法问题的文章。本书虽然在每一章都讨论到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但不得不承认主要反映了2014年时笔者的理解与思考心得。如果出版社愿意出版笔者已经蓄势待发的其他专论(暂定名为《民法之经济分析:理论与应用》《超越德国民法体系》《8635笔民事判决之量化法实证研究》),当能更进一步以《物权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分编草案、修正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为对象,展现经济分析不一样的视角。
但在2014年到2018年间,笔者又写了将近四十篇民法论文。虽然对经济分析方法的认识,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并没有改变,但笔者对现行民法概念体系的缺陷,有更深刻的思索。在2018年出版前夕,笔者重新审阅书稿,调整名词用语。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全书除非在引用既有学说实务见解与法律条文,几乎没有使用“债权”一词,因为债权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概念。为了迁就既有的惯用语,本文仅在“合同所生之广义权利”的意义下使用债权一词,“债务”则是指“合同所生之广义义务”;债权人指依据合同对另一造有任何广义权利者;债务人指依据合同对另一造有任何广义义务者。除了 “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等名词外,本书也几乎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一般学者会使用“物权”的语境,本书使用“财产权”(若要继续贯彻笔者的理念,则除了他人原文与法条用语外,“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要改成“他财产权”“定限财产权”“用益财产权”“担保财产权”)。“物权”一词被笔者保留来描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地租请求权等具体财产关系中一造对另一造得主张之“广义权利”。这些名词界定,不是经济分析的工作,而是依据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的分析法理学理论,在中国法的情境中建立;因而在其他论文中处理,请读者参照。因为这些修改,北大出版社的简体版,不是只有转换字体,而是实质修订版。
许多大陆学者总说我的论述与众不同。我硕士是公法专业,赴美后转念物权法。本科教育是以法教义学为根基,但在纽约大学四年完整学习了法经济分析与法实证研究。光是物权法的学习,就至少钻研过美国、德国的法制以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再回头检视大陆的物权法发展。放眼世界,有我这样学习背景和研究取径的学者,可以说基本不存在。我相信,读者会发现这是一本自成体系而特立独行的书。我不喜欢卖弄名词,随意套用概念,就是用白话讲个道理。
感谢四位学界前辈愿意具名推荐本书。王泽鉴老师在海峡两岸无人不知、无人不晓。2017年王老师嘱咐我在台北举办《民法总则》的研讨会。王老师年近八旬,每天上午都还亲自参与研讨会,除了报告,还提问。会场许多年轻朋友窃窃私语:“神仙下凡了!”我安排了30分钟中场休息,但仍然不够让粉丝和他合照和签名。我大四时有幸修了王老师开设的民法实例研习课程。那时就觉得王泽鉴老师是敦厚长者,循循善诱,从不摆长辈或大师的派头。他鼓励我们趁年轻去学微观经济学,不要像他老了才自修,颇觉费力。当时,王老师担任大法官,而我正是好发议论的年纪,在报端批评过几号大法官解释。王老师不以为忤,反而在课堂上两次公开说,我的批评大法官都看到了,希望能继续给予指教。一个大学还没毕业的毛头小子,能得到民法泰斗的谬赞,真像是吃了大力丸。也因此,我斗胆印了几篇我写过的民法学期报告,请王老师指教。王老师当时眼睛就不太好,但仍摘下眼镜,一边翻阅着论文,一边要我讲述主要论点给他听。那是上个世纪1999年的事了。
2017年9月在会议中,王老师介绍我给日本的铃木贤老师认识,并说我从大学时期就展露对民法的兴趣,写了一篇关于物之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文章。这让我吓呆了。物之侵权的损害赔偿,就是我本科时拿给他读的其中一篇学期报告。当年是否曾经尝试发表,连我也忘记了。我原本以为,世界上只有我会记得曾有这篇文章。但享誉国际的民法老大师,竟然过了将近20年,还记得我曾经给他看过的一篇青涩未刊之作!
感谢谢在全教授赐序。在初次读谢老师物权法大作15年后,我才无意间得知,我们是远房姻亲(因而获得物权法研究的优良基因?!)。2001年时,连初出茅庐都还称不上的我,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发表了第一篇物权法论文。两年后,我在谢老师第2版的物权法教科书中,赫然发现拙文的第一次引用。谢老师的巨著被称为物权法学界、实务人士案头必备宝典,被引用让我有被收录到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兴奋感。回台服务之后,我才认识谢老师本人。谢老师细心阅读我的许多论文,往往有猛烈批评,但深责中带着期许,希望这本书符合他的严谨标准。
感谢苏永钦教授赐序。第一次见到苏老师,是在读本科时参加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
我从高中立志做学者,直到获得博士学位回台,从来没有想过到“中研院”任职。2009年夏天到“中研院”面试前,我只去过“中研院”两次——都是为了简资修老师主办的法与经济分析研讨会。我依稀记得我大胆地在提问时间对苏老师的论点提出反对意见。中午吃饭时,来参加会议的毛头学生,都缩在角落进食。苏老师走过来,向我自我介绍(!),并称赞我问的问题很好,希望我能对他的论点多提意见。苏老师对我的鼓励从此开始,但我和他的对立观点,也一直持续。这充分显示了苏老师对晚辈的宽容大度。2009年我刚回台,满脑子还是征收补偿问题(博士论文主题)。同样精研公法的苏老师,却给我一篇他的物权法文章,请我指教,并希望我能写一点相关的文章。我读了苏老师的精彩文章,但仍然满腹的不同意,所以我回台第一篇论文就是几万字的物权法文章。我戒慎恐惧地把文章传给苏老师,却很快就收到他热烈的回响,并邀请我到他在南京大学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我心想:容忍后进的不同意见,或许有些修养就好;花科研经费请持不同意见者到处说自己坏话,真是相当罕见!本书的读者应该会发现,我其后的研究依然奠基在与苏老师的意见相左。如同苏老师在序言中所言,本书处理的问题,他都处理过了;如同牛顿所说:我能够看得更远,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感谢苏力教授赐序。苏力教授和他大量翻译过其作品的波斯纳法官,用棒球术语比拟,都是“守备范围很广”的学术明星。苏力老师如同梁启超“笔锋常带感情”;又如同波斯纳法官,往往有如手术刀一样锐利的评论与观察。苏力老师的名字中含了两个“力”,充分揭露了他论著中的double power。希望我将来的作品,能学到一点苏力老师的穿透力。
本书是由笔者多篇期刊论文“大幅改写”“调整论述结构”并“增加内容”而成,希望让读者有阅读一本专著(而非论文集)的感受。详言之,本书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分三期于2014年刊登:《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三):共享、共决、半共享》,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232期,第223—233页;《物权法之经济分析导论(二):效率》,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231期,第194—205页……………………
感谢前述期刊之匿名审查人,研讨会之主办人、主持人、报告人、评论人,其他曾经评论论文初稿的学界先进,包括但不限于干…………
成书过程中,好几位助理陈忆馨、陈滢竹、王玠涵、朱一宸、刘静莹、刘亭均、朱明希、张凯评、陈榕、陈致睿、郑育翔、曾钰珺、黄柏仁、易先勇、蒋侃学、王天心、李孟颖协助研究并校对本书,使本书内容更为丰富,并将错误减到最少。非常感谢劳苦功高的同学们!
在漫长的出版过程中,感谢北大社两位编辑白丽丽、郭薇薇推动相关程序。
进入学术界九年来写作的九本书和九十余篇论文的出版资讯,请参见笔者网站http://www.iias.sinica.edu.tw/ycc。多数文章都可以线上下载。如读者对本书有任何指教,欢迎写电邮(kleiber@sinica.edu.tw)来拍砖。
2018年9月30日在舒伯特艺术歌曲的陪伴下
第一章导论
第一编理论基础
第二章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方法导论
第一节事前观点与事后观点
第三节科斯定理与经济效率
第四节共享、共决、半共享
第六节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
第三章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的本质与界分
第四章财产权类型法定与自由之争议
第一节财产权类型的最适量
第二节创设最适数量财产权类型的制度安排
第二编具体问题
第五章物权习惯
第一节现行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鸟瞰
第二节信息成本理论与物权习惯
第六章法定通行权
第一节通行权之问题本质:“法定”而非“意定”之原因
第二节通行用途
第三节必要性
第四节偿金
第五节选择通行处所与方法
第七章越界建筑
第一节越界建筑问题之思考步骤
第二节越界之界定
第三节知而立即异议
第四节越界者对邻地所有权人之补偿、赔偿、价金给付
第五节设置安全阀与否:事前与事后观点的平衡
第六节与房屋价值相当之其他建筑物:“民法”第796条之2
新解
第八章附合与混合
第一节动产之附合
第二节动产之混合
第三节不动产之附合
第四节排除恶意附合与混合
第五节附合、混合并非总是强制规定
第九章共有物分管
第十章事实上处分权
第一节不许违章建筑办理保存登记之政策合理性
第二节事实上处分权作为习惯创设之财产权类型
附录法律经济分析对中国物权法之研究有用吗?
第一节Richard Epstein的先占理论
第二节Lior Strahilevitz的财产权抛弃理论
第三节Lee Anne Fennell的时效取得理论
第四节Ronald Coase的中国经济制度理论
中文参考文献
英文参考文献
中文索引
法条与判决索引
英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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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使读者更进一步学习到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培养自己的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法律思维及经济推理二种能力,成为一个法律经济人,更深刻了解法律规范所涉及自由与效率的问题,而能在各种职业生涯上有更多的成就。
——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永健君对法律经济分析素有专精,物权法定主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议题正是法律经济分析很好的研究素材。他洞烛先机,慧眼独到,选定上述议题作为论述的对象,自然得心应手,成果斐然。
——谢在全(台湾东吴大学讲座教授)
读永健这本新书,我有很深的“总算等到”的欣喜和期待。欣喜是他完成得真好,期待是他还这么年轻。永健和大陆几位年轻学者近年发表的论作,确实将中文的法经济研究,提升到很高的层次。
——苏永钦(台湾政治大学讲座教授)
张永健教授是出色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者,多年关注以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从法经济学的进路,对物权法的相关问题做了系统探讨,其努力意义重大,不仅对目前两地学者的物权法研究,而且对如今日益兴起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也极为重要,因为后者目前有必要更多关注甚至进入法律教义学的核心领地。
——苏力(北京大学天元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