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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指引
0.00     定价 ¥ 35.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7406914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写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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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以调研数据为一手资料,吸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实践成果,总结了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检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之间有效衔接的经验和做法,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起诉等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并附有相关环节文书格式。本书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理解掌握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方法,提高调查工作、法法衔接水平的重要辅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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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提前提前介入的具体内容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的提前介入作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的组成部分,被视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原则的重要内容。但由于二者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与审查起诉方面存在明确的法定分工,依据权力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遵循分工负责原则。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提前介入中具体介入内容应当严格限定,根据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于提前介入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同,可以分别从协助调查和准备公诉两个角度出发,确定提前介入的具体作用范围。

(一)证据标准和案件认定方面

通过借助检察机关长期从事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所形成的专业经验和法律素养,可以协助监察机关更加规范高效地完成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并确保调查结果满足后续刑事追诉的需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协助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补充与完善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一规定一方面确认了监察调查阶段所获取证据在后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资格,但同时也对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与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展开调查取证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司法领域内办案机关的证据收集和固定以及保管、移送等都设定了极为严苛的标准体系。监察机关虽然在人员来源上有原检察机关转隶而来的部分人员,但作为一个整合多主体反腐败职能的新型国家机关,其在职务犯罪调查取证方面可能面临经验缺失和细则不明等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审查起诉机关,加之此前长期承担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能,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特别是对于证据收集、固定的范围及方向,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可以针对监察机关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情况,按照刑事诉讼的标准和要求,对调查部门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进一步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工作建议,协助监察机关弥补取证漏洞,调整取证思路,规范取证行为,补救取证瑕疵。

2.案件定性与罪名确定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承担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调查范围不仅限于职务犯罪行为,同时也包括职务违法行为。因此,在调查实践中就可能面临具体被调查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定性难题。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审查起诉机关,在罪与非罪的定性判断方面有一定优势,提前介入可以从刑事追诉的角度出发,对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所面临的认定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此外,由于职务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使得监察机关在确定被调查行为所涉嫌的具体罪名时也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监察机关参考。

3.留置适用和衔接

留置作为一种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调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对被调查人的强制程度极高,因此其适用应当受到严格的规范。此外,留置措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还面临与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可以利用作为审查批捕机关的职能优势,提供留置措施适用和后续衔接的意见,以此提高留置适用的规范性和后续衔接的顺畅性,实现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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