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对合同签署过程的管理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讲,除了如何完善合同文本之外,如何订立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合同条款经拟约过程而生成,经签署过程而生效,签署过程是企业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阶段,是企业赋予合同条款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合同签署过程对于企业合同管理亦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加强对合同签署过程的审查。
一、对要约与承诺的审查
(一)对要约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实践中,如何进行要约,对要约风险的防范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不恰当的要约会使自己落入合同义务中,有可能蒙受利益损失。
常见的要约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实践中很多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形时有发生。一般而言,企业签订合同时,要约或要约邀请具有临时性,一些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或企业宣传时,长期反复使用的报价单、宣传资料等未必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企业在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时,对于内容的把握是控制合同订立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进行认真研究。二是要约内容不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够让受要约人了解要约人所拟签订合同的真实内容。因为要约的内容很有可能成为将来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如果该内容表述有歧义或者表达错误,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必然会做出对己方有利的解释,从而影响要约人的利益。三是要约撤回和撤销不当。要约做出后,可以进行撤回或撤销。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撤回或撤销不当,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四是交错要约带来的法律风险。交错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做出要约时,恰好对方也做出了一个同样的要约,双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应按照正常的合同订立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以保证合同的成立。
(二)对承诺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交易双方意思合一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生效。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否则除非要约人同意,承诺不生效。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常见的承诺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承诺方式不当。承诺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一般来说,只要承诺采用比要约更快捷或者方便的方式就是有效的方式,若要约中明确要求了承诺做出的方式,则应当按照该方式做出。在某种情况下,承诺可以采用实施行为的方式做出,但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证明难度较大,一旦发生争议,则面临合同风险。二是将新要约当成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争取更有利的合同条款而不断发出新要约,如果一方当事人将新要约当成承诺,认为合同成立,进行交易准备,则可能带来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希望承诺立即生效,则应当在要约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采用便捷、有效的承诺方式。如果当事人不希望自己立即受承诺的限制,而是想留有余地,为下一步谈判提供筹码,则可以发出新要约或撤回承诺,但不要以事实或行为成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二、对合同效力的审查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一般来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基础,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合同就成立了,若合同依法成立,就会产生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生效了。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