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年审判经验、承办2000余件刑事案件的资深法官倾囊相授刑法适用方法与技巧!
* 解析30个审判要点,提炼99条裁判规则,高度还原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
* 精选75个刑事审判典型、疑难案例,以法判案、以案释法。
本书从刑事审判的角度谈刑法适用,有以下特点。其一,紧扣刑法适用要点解析刑事审判疑难问题。本书归纳出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的30个审判要点,将每个审判要点分为若干个子问题,提炼出99条裁判规则,然后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解析。其二,结合刑事审判典型案例论证法律适用。本书结合75个刑事审判典型案例论证法律规范适用,以法判案、以案释法。其三,以法官思维解释刑法适用。本书以法官为视角对案情进行研判,再现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
3.新法修订期的法律适用
【裁判规则】新法不适用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包括再审中的案件。在新法颁布后尚未施行期间,在审案件不应适用旧法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可以待新法施行后判决。引用刑法条文需要准确、规范。
在新法修改期及施行初期,除了要坚持从旧兼从轻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要关注案件进展等问题。
第一,已经生效裁判,不受刑法修改的影响。为了保持判决的严肃性,维持判决的既定力,不能因为刑法的修改而更改已经生效的裁判。因为原裁判在作出时遵循了当时的法律,具有正当性。而且,什么是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犯罪行为,本身就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势具有密切的关系,应当以行为时法律为准,行政犯更是如此。后来的刑法修改即便有利于被告人,也不得据此翻案。《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即使启动再审程序,也只能回溯到原判时的场景确定法律适用问题,不能适用原审之后公布的法律。
第二,新法已经公布但尚未施行期间,也应体现从旧兼从轻的精神。作为刑事立法,发布之后往往会留出过渡期,施行时间晚于发布时间。在发布日和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行为,属于新法施行之前的行为,一般不能适用新法,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但如果审判时新法尚未施行,则新法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修改 ,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行为类型。如果在2015年8月29日之后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不能直接适用新法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对于新法已经发布但尚未施行期间正在审理的案件,从法律适用上看应当适用旧法,新法尚未生效,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如果新法不利于被告人的,则即便新法施行了也不能适用于该案,故可以直接依照旧法作出判决,不用等待新法生效。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可以将案件暂停审理,等待新法生效以后根据新法作出判决。从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角度看,在此期间如果按照旧法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并在新法施行之前生效的,该判决并不存在问题,适用法律也没有错误。这种“抢时间”作出不利于被告人判决的现象,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却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违法官的职业伦理。而且,案件中的被告人及辩护人也会想方设法阻碍诉讼的推进,从而争取对其有利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暂缓判决。当然对于那些可以利用法律规则做好量刑平衡,不至于侵犯被告人实体权利的案件,也可以先行判决。比如说旧法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新法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可以适用旧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幅度内判刑。或者,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通过量刑情节的调节实现量刑公正,从而不必等待新法生效。
一、刑法溯及力的裁判规则/ 001
1.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001
【裁判规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从旧为主,以从轻为补充,新旧法轻重相同的适用旧法。刑罚轻重的比较以法定刑为主,宣告刑为补充。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依附于所对应的刑法。
2.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 011
【裁判规则】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依附于对应的刑法,可以适用于其发布之前的犯罪行为,但针对同一问题先后有不同司法解释的,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司法解释有法定的形式,符合条件的才能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裁判论理依据。
3.新法修订期的法律适用/ 018
【裁判规则】新法不适用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包括再审中的案件。在新法颁布后尚未施行期间,在审案件不应适用旧法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可以待新法施行后判决。引用刑法条文需要准确、规范。
二、但书规定的裁判规则/ 022
1.但书规定的定位/ 022
2.但书规定的把握/ 025
3.但书规定的适用/ 029
三、犯罪主观要素的裁判规则/ 032
1.犯罪故意的认定/ 033
2.犯罪过失的认定/ 050
四、责任能力的裁判规则/ 064
1.责任年龄的认定/ 064
2.相对责任年龄的法律适用/ 068
3.身心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和法律适用/ 071
五、因果关系的裁判规则/ 076
1.一因一果的认定/ 077
2.多因一果的认定/ 081
六、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084
1.正当防卫的条件/ 084
2.正当防卫的限度/ 090
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裁判规则/ 097
八、共同犯罪的裁判规则/ 105
九、单位犯罪的裁判规则/ 120
十、驱逐出境的裁判规则/ 143
十一、赔偿经济损失的裁判规则/ 147
十二、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规则/ 153
十三、管制的裁判规则/ 159
十四、有期徒刑、拘役的裁判规则/ 164
十五、罚金的裁判规则/ 174
十六、剥夺政治权利的裁判规则/ 185
十七、没收财产的裁判规则/ 189
十八、从宽处罚的裁判规则/ 193
十九、涉案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 209
二十、累犯的裁判规则/ 218
二十一、自首的裁判规则/ 233
二十二、坦白的裁判规则/ 253
二十三、立功的裁判规则/ 259
二十四、数罪并罚的裁判规则/ 290
二十五、缓刑的裁判规则/ 327
二十六、减刑的裁判规则/ 366
二十七、假释的裁判规则/ 379
二十八、追诉时效的裁判规则/ 388
二十九、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的裁判规则/ 408
三十、“违反国家规定”的裁判规则/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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