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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及案例精选(批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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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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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1304266
  • 作      者:
    邓学敏,饶梦莹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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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及案例精选(批注版)》为目前图书市场上对繁杂的中国担保法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细致梳理的一本担保法汇编及评注类作品。这本书并非是一本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全面细致地整理了核心法律规范的冲突,并以下划线、注释及案例等多种形式,对冲突与不一致之处做了详尽的说明,还对重点法条进行了着重标识。同时本书还收录了作者根据多年执业经验,对相关领域问题的专业探讨和论述,具有很强的实践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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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学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与资产管理、并购重组、资本市场以及与上述领域相关的争议解决。邓学敏律师曾为众多金融机构、央企、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集团提供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邓律师曾荣获上海市“长宁区十佳律师”、“长宁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饶梦莹,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与资产管理、并购重组以及与上述领域相关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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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及案例精选(批注版)》对中国担保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整理和批注。具体内容包括担保制度核心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定主体的担保行为、不同标的物之上的担保物权、担保权的实现程序、与担保相关的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精选等六大编。这本书并非是一本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全面细致地整理了核心法律规范的冲突,并以下划线、注释及案例等多种形式,对冲突与不一致之处做了详尽的说明,还对重点法条进行了着重标识。同时本书还收录了作者根据多年执业经验,对相关领域问题的专业探讨和论述,具有很强的实践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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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十六、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形下,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



(一) 案 例 总 结



  民商事交易中,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形十分常见。就此情形下的受偿次序,《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就该条文在《物权法》生效后是否仍存在适用基础,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2017)最高法民终216号”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谢瑞鸿、孙景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已非担保法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亦已不是《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依法成立的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受偿顺序,但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对抗效力产生时间的规定,应以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具备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抵押登记在先则抵押权顺位在先,动产占有在先则质权顺位在先。



(二) 基本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5日,建行赣县支行与菊隆高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菊隆高科公司将其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1号仓库及洋塘工业园B、C仓库内的5559.02吨甜叶菊干叶抵押给建行赣县支行,用以担保本金1.2亿元的借款债务的履行,期限一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11月3日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此后,建行赣县支行与菊隆高科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菊隆高科公司向建行赣县支行借款人民币1.2亿元,用于借新还旧。双方另于同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菊隆高科公司以存放于该公司1号仓库内的5559.02吨甜叶菊干叶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当日对其2011年11月3日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了注销登记,同时对2012年10月22日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5559.02吨甜叶菊干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11年11月30日,赣县农商银行与菊隆高科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菊隆高科公司以存放于该公司1号仓库的甜叶菊干叶12672.04吨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菊隆高科公司、赣县农商银行与邮政物流公司三方于2011年11月29日共同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并于2011年12月9日共同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补充协议》,约定邮政物流公司代赣县农商银行占有质物,依约履行监管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赣县农商银行进行确认。前述协议签订后,邮政物流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接收质物。2012年12月11日,《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到期,邮政物流公司与赣县农商银行未续签新的质押监管协议。



  2013年1月12日,赣县农商银行、菊隆高科公司、辉腾公司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滚动质押)》,约定辉腾公司接受赣县农商银行的委托,对菊隆高科公司出质的甜叶菊干叶进行监管。同日,辉腾公司开始履行监管职责。



  赣县农商银行主张其对菊隆高科公司1号仓库存放的全部10426.08吨甜叶菊干叶所得价款具有优先于建行赣县支行受偿的权利。



(三) 法院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同一动产上已登记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据此,《担保法》区分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与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赋予抵押登记以不同的法律效力。《担保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规定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系指根据《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颁行前,以《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颁行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般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作为动产抵押权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影响当事人设立动产抵押权的效力。由此,在一般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已非担保法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亦已不是《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本案讼争的甜叶菊干叶系原材料,在其上设立的抵押权并非“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故此,本案中并不存在符合《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事实,不应直接适用该款规定。一审判决关于江西高院17号民事判决在审查建行赣县支行的抵押权与赣县农商银行质权的顺位时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登记后发生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可排除就同一动产享有担保物权的第三人对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求。但在登记之前,抵押权人不得对已经取得具备对抗效力之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发生对抗效力,质权人自取得占有时起可排除享有担保物权的第三人对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求。由上,《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依法成立的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受偿顺序,但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对抗效力产生时间的规定,应以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具备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抵押登记在先则抵押权顺位在先,动产占有在先则质权顺位在先。本案中,建行赣县支行的抵押权于2012年10月22日设立并登记,赣县农商银行的质权设立于2013年1月12日,建行赣县支行抵押权发生对抗效力的时间早于赣县农商银行的质权,建行赣县支行应优先于赣县农商银行受偿。江西高院17号判决主文第三项关于建行赣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菊隆高科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1号仓库内的甜叶菊干叶(约5559.02吨)所得价款,在该案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正确。赣县农商银行请求撤销上述判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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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

第一编担保制度核心法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10.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10.1)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10.1)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10.1)

第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关于担保行为的一般规定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2.13)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节录)(2016.3.1)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节录)(2009.5.13)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解释(2018.7.23)

(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
债务的复函(2015.1.1)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节录)(2014.3.1)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
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10.7.1)

(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盈伞财务公司诉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合同纠纷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0.3.23)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节录)(2009.3.30)
(略)…… ……


二、 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16.12.1)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15.9.1)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
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2006.10.11)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06.1.1)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
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4.19)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2003.12.24)

…………

三、 关于抵押的相关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节录)(2017.7.27)

(二)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节录)
(2016.11.30)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
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2012.11.28)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2010.6.23)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节录)(2009.9.1)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在抵押物灭失后应否
对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2006.10.25)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
问题的答复(2006.5.18)

(略)…………

四、 关于质押的相关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节录)(2014.3.1)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
的规定(2004.12.7)

(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
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4.15)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
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2003.10.9)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
的规定(节录)(2001.9.30)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00.11.21)

五、 关于定金的相关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 关于留置的相关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编特定主体的担保行为

一、 公司担保行为的一般规定

二、 上市公司担保行为

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担保行为

四、 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

五、 国有企业的担保行为

六、 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

七、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

八、 政府相关主体的担保行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节录)(2015.1.1)

(二)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节录)(2017.4.26)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节录)(2016.10.27)

(四)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
(2010.6.10)

九、 其他主体的担保行为

(一) 合伙企业的担保行为

(二) 集体企业的担保行为

(三)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担保行为

(四) 证券交易所的担保行为

(五)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的担保行为

(六)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行为

第四编不同标的物之上的担保物权

一、 不同标的物之上的抵押权
二、 不同标的物之上的质押权

第五编担保权的实现程序

一、 民事审判程序中担保权的实现
二、 执行程序中担保权的实现
三、 破产程序中担保权的实现


第六编与担保相关的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

一、 跨境担保的相关规范

二、 公证活动涉及担保的相关规范

三、 典当的相关规范

四、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范

五、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16.8.17)


六、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10.22)

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7.1)


八、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8.6)

附录:典型案例精选

一、 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二、 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 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四、 当事人之间就“主合同变更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亦承担担保责任”
的约定的效力

五、 混合担保情形下如何认定当事人对担保实现顺序作出了约定

六、 质押合同的生效是否受物权变动结果影响

七、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

八、 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抵押权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债权人仍享有
抵押权

九、 当事人仅针对建筑物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对建筑物所有权及其
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享有抵押权

十、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情形下,受让人如何取得抵押财产
的所有权

十一、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非讼程序来行使抵押权

十二、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当然中断

十三、 以贷还贷情形下的担保人责任

十四、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后果

十五、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情形下,《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十六、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
适用

十七、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不影响金钱质押行为的效力

十八、 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供担保的效力

十九、 重组业绩补偿股票质押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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