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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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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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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1428
  • 作      者:
    胡仕浩,龙飞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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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仕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办公厅秘书一处处长、审判员,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


  龙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处处长,高级法官。曾任: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08年调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着重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主笔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在《法律科学》《新华文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60多篇文章。合著出版《司法公开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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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仅体现了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再调整和大布局,也为推动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本书分为高端论述;理论阐释;制度建设;“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在线纠纷解决;律师调解;调解技能七大部分,针对多元化纠纷机制建立与运行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既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新领域的运用,也注重帮助相关从业者提升自身技能素养,堪称是一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集大成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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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名家推荐:

 

  纠纷解决研究从非主流学说发展为一种面向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实践,跨越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经济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显示出鲜明的社会责任、实践指向、问题意识和实务特征。本书充分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特点,立足本土,关注现实,探索创新,面向世界与未来的追求,是一本难得的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大成之作。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进入新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全力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就斐然,功莫大焉。本书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总结中国纠纷解决之经验,关注全球ADR发展之趋势,采他山之石,纳百家之长,内容丰富,值得一读。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不仅是纠纷解决领域的变革,涉及到思想观念的转变,更主要体现为社会治理方式转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是新时代司法职能转变的需要。本书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效推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本书充分结合了新兴媒体与纸质媒体的双重优势,包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改革文件的权*解读、理论知识的深刻阐述、制度建设的创新思考、前沿问题的专题研究以及经验技巧的深度总结,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计者、研究者与实践者的必读书目。 ——廖永安,湘潭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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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调解中的专业性:避免常见的疏忽


作者:理查德·斯皮尔,原系美国波特兰市全职仲裁员和调解员,现任俄勒冈州律师协会主席;翻译:刘元元,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为一名调解员,在此就日常工作中见到的律师所犯的一些专业性失误进行讨论。

  你或许会认为,代表客户进行调解时,缺失专业性不会将律师置于纪律处分或者丧失声誉的境地,这种声誉能从其他执业行为中获得。

  毕竟,调解多数情况下是私下进行的,而且很多调解是与调解员的私下协商,并非在对方律师、仲裁员或媒体的监督下进行。然而,即使是经验很少的当事人,也常常能识别出非专业的行为,而且当准备不充分或者有“放烟雾弹”行为时,对方律师也能觉察得到。

  请记住,如果纠纷无法解决而你基本准备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调解员不会向对方律师作关于你的任何反驳性陈述,他/她也会告诉对方该意图(如果被允许)。好在大多数律师总是会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另外,我也确实常见这些非专业的行为,这有必要引起代表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律师的注意。以下是一些律师应当避免出现的专业性疏忽。

  为错误的理由进行调解。调解案子有很多正当理由,但也有不少非正当理由,这包括律师由于未做好出庭准备、没有资质出庭或者害怕出庭而进行调解,从而为避免开庭寻找借口。

  律师职业宣言写道:“我将代表我的当事人竭尽所能地在每个阶段利用所有合法手段和机会解决纷争。”大多数案子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纷争,但一些案子就应当走诉讼程序,很多案子不经过调解也能解决。

  请记住,如果你获得了在必要时有准备、有意愿且有能力出庭诉讼这样一种声誉,你为当事人合理解决纷争的职业能力将得到提高,不能将调解视为“拐杖”。

  因调解而忽略诉讼准备。在大多数律师和调解员参与的调解中,你能预料到调解员会就支持你的诉求或答辩的事实提出刁钻的问题,也能预料到调解员会对你的当事人恭敬且有同情心,但是,你需要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向调解员释明案件的优势和劣势(并且释明你将如何处理劣势问题)。不要指望中立的调解员会在你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帮你解决诉讼策略问题。

  调解中忽略让当事人做好充分准备。专业性的律师会让当事人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就像作证或出庭一样,要认真仔细。做好充分准备的当事人会在调解前了解案子的优势和劣势。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中突然听说案子有被法院拒绝受理的风险或者诉讼费用比预料中要高很多时,他们会在协商中丧失信心。同样,如果律师在调解刚开始时给出一个不合理的妥协建议,随后突然显得信心不足并且屈服,那么当事人也会丧失信心。

  这并不是说在调解员讨论存在风险的时候,律师和当事人不应当仔细聆听或者重估问题解决的形势,而是说,律师应当提前与当事人达成合理的、清楚明白的一致调解意见,这需要建立在对案子认真准备的基础之上。让对方或者调解员产生猜测并无大碍,但是千万别让当事人感到意外。

  你的当事人应当获得坦率和坦诚。几乎任何一个案子都可能赢或输。法官、陪审团、仲裁员是不可预测的,并且注意力持续时间很短。当调解员问“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或“损害赔偿金的范围”时,不要极度地夸大你的概率。

  调解中忽略让对方做好准备。对原告来说,应当确保对方当事人在调解前知晓全部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果调解时才提出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而不是事先公开并以书面文件支持,这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同样,如果调解时才提出非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而不是事先已经陈述过,或者提出的请求过于极端而让对方贻笑大方,也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对被告来说,除非已经跟原告律师进行协商,否则,在调解中表现出没有权威或者预先决定“报虚价”,都是非专业的行为。如果这确实是你的客户的态度,那么就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原告律师,以让他/她决定是否将调解进行下去。

  在调解员面前贬损对方(律师或当事人)。如果你代表当事人对调解员说“我们还不得不成功提交几项证据开示的申请,律师费已经很高了”,这是一种效果;但如果你说“对方律师根本不好打交道,为了阻止合法的证据开示而耍把戏,是个不配合的人”,这又是另一种效果。表现小气或者进行个人冒犯,是不专业的行为。

  同样,如果你说“鉴于他在作证上的含糊态度以及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据,我们认为对方当事人极有可能不会获得陪审团的好印象”,这是一种效果;但如果你说“对方当事人就是个笑面虎,我们肯定陪审团会讨厌他”,这又是另一种效果。

  在调解员面前诋毁你的当事人。如果提前打电话跟调解员说“我的当事人对审判的成功概率存有不现实的想法。我一直在尽可能维护她的利益,但陪审团可能会关注她之前犯的诈骗罪,以及对方关于她伪造其母亲的签名将房子卖给自己的专家证据。所以请您帮忙告诉她审判的风险”,这是一种效果。

  如果你说“我的当事人真是昏头了,接这个案子我真后悔。我本来希望能够简单地处理完,但现在几乎必须放弃调解而诉讼了。不管如何,我得把这个案子解决了”,这又是另一种效果。

  不让调解员听你的当事人倾诉。对很多当事人来说,调解程序是获得尊重的机会。这个程序不应当过急,通常必须包括对无关的或是客观上不合时宜的问题进行讨论。调解员会与双方律师展开充分的讨论,但是,这个过程需要在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融洽的关系。

  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想跟调解员进行讨论,就很有必要花时间这样做。同样,作为一个善解人意的人和专业人士,有必要花时间让当事人适应调解员。要记住,这是你当事人的案子,不是你的案子。当事人向调解员进行倾诉的时候,需要律师以职业精神和耐心坐在那里聆听。

  在调解桌前言语攻击对方当事人。调解中有很多方式,除了在家庭法和公共政策案子中,大多数调解员只提供很短时间让双方“面对面”参与调解,然后,大部分问题通过“背靠背”调解解决。如果在“面对面”调解时发表看法,对对方进行抨击是适得其反的,这不但会让调解落空,也会让接下来的协商一无所获。让调解员把你的评价以一种谨慎、清晰的方式传达给对方,可以避免对方因直接从你这里听到不良评价而动怒。

  鉴别不出“吹嘘”和“错误表述”的差别。根据俄勒冈州《职业行为法则》第4.1条(a)款规定,代表当事人“故意……对材料真实性或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虚假陈述……”是违背道德的行为。然而,如果律师阻止调解员对最终处理态度的预期,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吹嘘”案件存在的风险和优势,这通常能被理解。

  作为调解员,我不希望你把对案件的立场表露出来,我又不是你的合作律师。但我确实希望你永远不要错误表述了你的实际权力,更为重要的是,永远不要将你要求我向对方传达的事实表述错误。

  因此,如果你要求我,告诉对方你有一份专家报告能够推翻即决审判,那么确保你有这样的报告。如果你说有一位证人见证了事发现场或重要会议,那么确保你确实已经对该证言进行核实。

  在调解员面前对处理问题的态度造成一种假象,并不是违背道德或者是必然非专业的,但记住这样做的风险,永远不要在“吹嘘”和“错误表述”之间越线。调解员或对方会质疑你的所作所为,如果造成的假象不成功,你将遭遇“滑铁卢”。专业性的质疑,应当能够识别积极的辩护和鲁莽的服从之间的不同。

  让对方或调解员觉察出你对处理结果很满意。假设经过了艰难的调解程序,你和当事人不仅对调解结果满意,而且你们为此十分兴奋,或许对方没有你预料中那么具有攻击性,或许你造成的假象很成功,又或许你在调解中才意识到案子比预料容易,从而感到宽慰,请把这些心理活动藏在心里。

  在一次非常特殊的场合,当我告知协议已经达成的时候,一方当事人高声欢呼到足以让对方听到,或者一边笑着一遍拍着背走出办公场所。这无异于在展示当事人的信心,很可能会刺激对方当事人寻找机会违反协议或者会损毁你的声誉。如果调解员同意接收你以后的案子,你会预料到他/她会让你自食苦果。

  不为对方买午餐。如果调解是在你的办公室进行,你给你的当事人买了午餐,那么给对方也买午餐,会显得你更加礼貌和专业。你与对方律师建立起来的未来专业性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比几个火鸡三明治要值钱得多。

  丧失冷静。调解是一个艰巨的过程,我认为,它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而不是诉讼程序的“替代”。辛苦调解的一天,对律师来讲是精神上、体力上、情绪上的挑战。对方是存在的,但他/她在另一个房间。在法庭上,至少你能看见对方的一举一动。慢慢地,你感到疲惫和烦躁,就像一位外科医生遇到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一样,调解律师必须也要如此。

  要避免对“不良诚信”争论作出愤怒声明,并且不要私下进行;避免在疲惫或激动的时候作出留下、走开或继续争论的建议。相反,要像专业人士一样,深呼吸、冷静下来,与你的当事人一起将问题再好好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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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高端论述

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李少平/ 003

传承“枫桥经验” 创新司法改革 李少平/ 010

大力提高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胡云腾/ 021

积极构建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格局 刘贵祥/ 027

理论阐释

(一)基本理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 汤维建/ 035

法治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季卫东/ 04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改革 蒋惠岭/ 046

以“共建共享”理念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廖永安/ 059

“枫桥经验”的理论提升 赵蕾/ 063

(二)机制创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 胡仕浩/ 078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枫桥经验”实证研究 汪世荣/ 090

论国家治理视角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龙飞/ 10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几个创新点  肖建国 黄忠顺/ 1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眉山经验” 刘楠/ 12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创新发展——基于马鞍山实践探索的思考 杨良胜/ 135

(三)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启示 范愉/ 145

迈向全球调解趋势的浪潮之巅——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五大发展趋势 龙飞/ 164

域外调解制度发展趋势述评 齐树洁 许林波/ 169

展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 王亚新/ 180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2020年的全球发展趋势 迈克尔·利斯/ 183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域外比较与借鉴 龙飞/ 189

制度建设

(一)制度框架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战略安排和创新举措 胡仕浩 龙 飞/ 2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以四个地方条例的比较为视角 龙飞/ 221

(二)特邀调解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胡仕浩 柴靖静/ 235

特邀调解制度——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性创新 贾宇/ 242

(三)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制度研究 李浩/ 247

先行调解案件的类型化研究 赵蕾/ 258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关于调解前置程序的几点思考 舒秋膂/ 270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梁蕾/ 274

(四)家事调解

论我国家事纠纷协同机制的构建 任容庆/ 288

对家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之观察与审视 王伟/ 297

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临萍 龙飞/ 309

(五)商事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调解及改革空间杨力/ 322

建设具有独特优势的商会调解机制 王芳/ 326

商事调解的域外发展及其借鉴意义 齐树洁 李叶丹/ 330

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运行的领跑者——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公司的最新发展 赵蕾/ 341

(六)中立评估机制

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中国发展之路 江和平 黄琪/ 346

中立评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汪晖/ 357

“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

(一)基本指引

建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七项指引 蒋惠岭/ 369

“一带一路”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 龙飞/ 373

(二)中国实践

“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中国方案” 廖永安/ 378

“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徐光明/ 382

打造我国“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中心地位 王丽/ 388

“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上海实践 张巍/ 392

适用香港法裁判的“一带一路”效应 闻长智/ 396

“一带一路”建设的仲裁体系构建研究 董绪公 王昊/ 403

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 胡军辉 赵毅宇/ 409

(三)域外借鉴

国际商会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 赵蕾 范铭超 林逸夫/ 422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与发展 赵蕾 葛黄斌/ 427

沙漠金融中心之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赵蕾 邓迪心 何晓懿/ 432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借鉴 漆彤/ 436

打造“一带一路”国际纠纷解决机构“集散地”——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启示 赵蕾/ 441

在线纠纷解决

(一)发展现状

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 龙飞/ 449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和对策 郑世保/ 460

(二)探索创新

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的探索与展望 张长昊/ 473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多元化解决电子商务版权纠纷新机制 方旭辉/ 477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思考 陈辽敏/ 488

(三)域外实践

各国在线纠纷解决系统概况 英国在线纠纷解决顾问小组/ 496

美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准及发展 柯林·鲁尔/ 502

eBay在线纠纷解决中心的设计理念与机制 赵蕾 黄鹂/ 505

生产正义方式以及实现正义途径之变革——英国在线法院的设计理念、受理范围以及基本程序 布里格斯勋爵/ 512

在线纠纷解决国际委员会(ICODR)的标准和在线纠纷调解课程 江和平 编译/ 522

亚太经合组织在线纠纷解决全面合作框架:提升正义,促进贸易 迈克尔·丹尼斯/ 525

当纠纷解决遇到互联网技术 赵蕾 蒋丽萍/ 533

律师调解

(一)制度建设

律师调解:经由“试点=实验”的制度构建 王亚新/ 539

律师调解: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创新 熊跃敏 张润/ 542

(二)探索实践

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 龙飞/ 545

让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担当新角色 吕红兵/ 551

诉调对接工作中律师调解的利弊分析与对策建议 杨艳 马德天/ 555

(三)发展前景

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 廖永安 王聪/ 559

律师调解的大格局 赵青航/ 562

调解技能

如何让调解成为首选的诉讼策略 马克·西格尔/ 569

做调解一定要学会的“内心戏” 任容庆/ 573

调解中运用“视觉化技术”显奇效 江紫豪/ 576

调解中的专业性:避免常见的疏忽 理查德·斯皮尔/ 579

技巧与动机判断——以一起医疗纠纷调解为分析样本 黄鸣鹤/ 583

法律谈判和调解在商业地产租赁中的运用 戴勇坚/ 588

推开明日法律之门——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调解律师 丹尼尔·温斯坦/ 595

调解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规范 蒋丽萍/ 608

调解培训和资质认证的全球化趋势——以法国为例 皮埃尔·伯纳菲– 施密特/ 614

后记/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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