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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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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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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09254398
  • 出 版 社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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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主要收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分类进行汇编,共包括四部分内容: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对农产品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汇编,为相关农业执法部门提供全面指导,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工作指导性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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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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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部门规章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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