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中的试验机制: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案例的研究》:
(一)外溢到其他行政执法领域:更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 13号)时,提出“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当时并未限定只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只是从时间上看,城市管理是最早探索进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试验的领域。
农业执法领域则是另外一个较早开展综合执法的领域。1999年1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农政发(1999]1号)。通知提到,农业部拟选择若干个省、地市、县作为试点单位,对部定试点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若干地市、县进行试点,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但该通知并未明确限定综合执法的范围(例如农业、林果、畜牧、蔬菜、农机、农药等),允许各地继续摸索。
2002年年底修订的《农业法》第87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8年,农业部又发布《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提出要力争在3年内实现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该意见具体提出了农业综合执法的5个原则,分别是:
一是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应当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在县一级,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二是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单独设置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三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四是综合的重点在县级。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承担着绝大部分农业执法任务,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县一级。五是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各地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综合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与城管领域类似的是,农业执法领域至今也尚未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有统计表明,由地级市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涉农法律法规共计98部。①根据2018年1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建议的摘要,农业农村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15件、行政法规29件、部门规章151件,仅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就达286项;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2419个县级、284个市级、8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级覆盖率超过80%。但相关组织和制度建设工作尚未完成。农业农村部也于2018年4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力图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