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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03:原、被告系夫妻,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和被告在甲公司有共同出资额5600万元及股份,被告在
乙公司有300万元出资额及股份,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双方在以上公司的出资额及股份,被告主张共同出资额及股份可以平均分割,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的出资额归个人,法院将如何分割?
法院观点: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
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和被告在甲公司有共同出资额5600万元及股份,被告在乙公司有300万元出资额及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原告应该向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被告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被告应该向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告知函,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原告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故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或一方在上述有限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亦应予以平均分割。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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