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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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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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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13991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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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正当防卫)》主要内容包括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代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及解读,正当防卫相关典型案例及评析,正当防卫法律适用及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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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正当防卫)》:
  (二)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基本案情: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凤山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不在家中,仅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人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
  一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朱凤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公诉人认为朱凤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一审判决认定,根据朱凤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凤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凤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朱凤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朱凤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朱凤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朱凤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凤山的上诉理由成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朱凤山持刀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对河北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凤山有期徒刑7年。
  该案例主要阐明: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二审审查和出庭意见:检察机关二审审查认为,朱凤山及其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的意见成立,一审公诉和判决对此未作认定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作出纠正,并据此发表了出庭意见。主要意见和理由如下:
  第一,齐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齐某与朱某已经分居,齐某当晚的行为在时间、方式上也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朱凤山拒绝其进院后,其摇晃、攀爬大门并跳人院内,属于非法侵入住宅。齐某先用瓦片掷砸随后进行撕扯,侵犯了朱凤山的人身权利。齐某的这些行为,均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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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代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
案例答记者问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1.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2.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3.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4.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

第二部分 正当防卫相关典型案例及评析
第三部分 正当防卫法律适用及实务指引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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