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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贪污贿赂犯罪卷
0.00     定价 ¥ 5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1367
  • 作      者:
    缪树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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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深度剖析 ◎ 精准定性 ◎ 指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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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缪树权,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刑事检察教研部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首批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曾挂职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教育背景: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起于澳门大学攻读法学博士。2017年赴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刑法、检察实务、职务犯罪、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官与人权保障、检察官培训方式等。

  讲授课程:检察官与人权保障、少年司法的国际标准及其中国实践、职务犯罪常见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研究、刑罚执行场所常见渎职犯罪的认定、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等。

  科研成果: 20多年来,出版著作30余部(其中专著2部、合著8部),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报刊或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

  科研项目:参与国内外科研课题项目9个。

  荣誉奖励:2002年被评为“优秀党员”,获得*高人民检察院的嘉奖。

  2003年在全国检察系统“十五”检察干部教育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中,被评选为“优秀检察教师”,获得*高人民检察院的嘉奖。

  2012年被评为“国家检察官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

  2015年本人讲授的“职务犯罪常见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课程,被*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2017年本人教授的“案例教学:自侦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研究”课程,被评为*受学员欢迎的优秀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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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会遇到一系列的疑难问题,其中有程序上的问题,也有实体定性方面的问题,而实体定性方面的问题往往更为突出,是纪检监察业务讨论的重点和焦点。要想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更精准,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纪检监察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贪污贿赂犯罪卷》作者长期从事职务犯罪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的研究和起草,对职务犯罪理论和实践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纪检监察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系列丛书是作者多年来从事职务犯罪研究和教学的集中呈现和阶段性成果,而该书为其中的一本,聚焦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部分。除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般理论进行简单介绍之外,该书作者结合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司法解释的变化和当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争议问题和疑难问题上,其范围几乎涉及当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所关注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所有方面,能使读者对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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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纪检监察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贪污贿赂犯罪卷》:
  (二)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并未改变,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属于公共财产的不动产自然能够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之所以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因为不动产不像动产那样可以移动,可以被行为人所占有、支配,而不动产的转移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不动产的产权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除上述理由外,还因为: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有不动产具有现实可能性,运用刑法对公有不动产进行保护是必要的。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以“当场”为要件,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物理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明确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可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贪污罪成立与否,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对非法占有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在非法占有国有房产的情况下,即使其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同样可成立贪污罪。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有一定的区别,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固然是典型的占有,但财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占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而言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通过非法手段控制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控制了该财物,使该财物处于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失控的状态。至于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则在所不论。贪污房产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达到长期控制公有房产的目的,客观上使该公有房产处于所在国有单位长期失控的状态,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了该公有房产,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要件,而刑法关注的是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该房产的实质要件。
  2.同为职务犯罪的受贿罪,在认定行为人受贿房产的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进行产权过户。“两高”于2007年7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规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认定贪污房产犯罪行为具有同质性的参考意义。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版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登载的“于某贪污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贪污不动产的实例。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提出不具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行为及其母买房是经苏连同所长同意在动迁之前购买的上诉理由,经查,八道江房管所任命书及转干表,证实于某为八道江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负责房管所拆迁工作,其套取商企房并占有使用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其母买房是经苏连同所长同意在动迁之前购买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于某贪污52.03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有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故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但仍应构成贪污既遂,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母孙秀香购买拆迁户魏秀成的房屋面积是36.5平方米,不是23平方米或者40平方米的辩护意见,因房管所1986年出售老房名单证实此户面积为23平方米,于某向动迁员提供的面积是40平方米,故原审认定虚增面积17平方米正确,辩护人提出36.5平方米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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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贪污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一)“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争论

(二)“从事公务”的理解和认定

(三)获得“从事公务”资格的途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辨析

(五)“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争议问题

二、贪污罪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理解和认定

(一)贪污多种所有制混合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三)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三、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的认定

(一)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定性

(二)国有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数额的认定问题

四、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将贪污赃款用于“公务开销”的认定

(二)国有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三)贪污罪共犯的认定问题

五、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的认定

(一)到案方式与“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具体认定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具体认定

(四)关于单位自首的认定

(五)自首与坦白

(六)职务犯罪案件中立功的认定

六、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

七、“小金库”案件的司法认定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公款”的认定

(一)“公款”是否仅限于货币

(二)挪用“公物”行为的定性

(三)挪用“公物”变卖款或者抵押、担保款的认定

(四)“公款”是否限于纯粹国有性质的资金

二、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回顾及评析

(二)《2002年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三、关于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用作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算进行营利活动

(二)挪用公款归还营利活动中所欠债务(包括个人贷款)是否算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或者放贷取息,是否算进行营利活动

(四)挪用公款用于满足“揽储”需要的认定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理解和认定

五、关于反复挪用同笔公款行为的争议及其认定

(一)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

(二)反复挪用公款不同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三)将反复挪用行为作为从重情节或者“情节严重”考虑

六、对“多次挪用公款”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七、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

八、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如何处理

九、以借贷形式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问题

(一)关于挪用公款以贪污论的法律规定

(二)应以贪污罪处罚的几种情况


第三章 受贿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关于“贿赂”的不同理解及其争议问题

二、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上的争议问题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

客观要件

(二)事后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能否取消

四、交易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

(一)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定性

(二)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交易型受贿与优惠购物的界限

(四)如何界定交易型受贿中的“明显”

(五)关于收受干股及股份分红的认定

(六)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七)委托理财型受贿的认定

(八)关于以赌博的形式收受财物的认定

(九)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认定

五、如何理解收受贿赂后“及时”返还或上交

六、经济往来中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七、找下级单位“报销”行为的定性

八、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

(一)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二)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九、受贿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受贿罪与接受赠与的界限

(二)正当借贷关系和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的界限

(三)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第四章 单位受贿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二、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涉嫌犯罪单位已不存在的案件如何处理


第五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近亲属的范畴

(二)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

(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能否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和中止问题


第六章 行贿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是否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二、如何理解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与赠与的界限

四、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五、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六、行贿罪与其他犯罪的一罪、数罪问题

七、关于对行贿犯从宽处罚原则的适用


第七章 介绍贿赂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关于介绍贿赂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一)介绍贿赂罪与一般介绍行为的界限

(二)介绍贿赂罪与正常中介行为的界限

(三)介绍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给予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界限

二、介绍贿赂与受贿罪、行贿罪共犯的界限

三、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是否以行贿人和受贿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四、介绍贿赂罪和斡旋受贿行为的界限

五、本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六、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指向问题

七、介绍贿赂人“截贿”行为的定性


第八章 单位行贿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国有单位

二、如何理解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

(一)单位内部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二)合伙企业等三类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三)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如何认定

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构成的单位受贿罪,是否须以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为要件

四、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五、单位对单位行贿的定性问题

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一)单位行贿罪的行贿故意体现了单位意志

(二)单位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


第九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二、如何理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问题

三、如何理解“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的处理问题

五、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

(一)本罪是否存在自首

(二)行为人如实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等犯罪,可否成立贪污受贿犯罪的自首

六、“存款”是否包括人民币

七、隐瞒境外存款罪与逃汇罪的界限


第十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追诉标准】

【疑难指导】

一、如何理解和认定“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的关系

(二)变卖报废物品和废旧物品的收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三)折旧完毕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四)私分受贿的赃款如何认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和认定

三、“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和认定

(一)“以单位名义”

(二)“集体私分给个人”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理解和认定

(一)本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五、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界限

(一)主观意志和犯罪目的不同

(二)犯罪主体不同

(三)行为方式不同

(四)犯罪对象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五)犯罪数额及刑罚不同

七、私分罚没财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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