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教育/外国教育学术译丛》:
尽管直觉主义如同自然主义一样不是一种合适的伦理学理论,但它像自然主义一样,用一种扭曲的方法暗示了道德知识和话语的重要特征。因此,它是有意义的。前文在对直觉主义的批判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诸如“善”和“应该”这样的词汇以话语形式出现时,它们具有指导人行动的特别功能。这不是唯一用语言来规范人的行为的方式。另一个普遍的实际话语形式是命令。在诸如“善”和“应该”等术语出现时,道德语言区分的功能在于暗示有理由做所说的事情。“关门”和“你应该关门”这两种表述都有实际的功能。但是, “应该”关门不含有强制性。当然,没有任何事情依据使用“善”和“应该”等特别词汇去发挥这种功能。一旦语言有足够的差异,通过命令让人做事与通过晓以道理让人做事就会有明显的差异,任何词汇都可以达到这种效果。所以,它不是一种根据特殊词汇的使用来推断其实质意思的词语争论,确切地说,它是发生在词汇与试图用一种以话语形式差异为依据而提出的假定之间的争论。它声称所假定的是一种通过说明理由让人做事的概念的发展,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则形式,与一类特别词汇相关联。在我们的词汇中,能够起到这种作用的最为普通的词汇有“善”“恶”“应该”“不应该”“正确”和“错误”等。作为伦理学理论的“直觉主义”非常坚决地表明,道德中的推论或实践理性,就其正当性而言,完全不同于它是什么,曾经是什么和未来是什么的推论,后者属于科学的和历史的描述性及解释性话语的任务。但是,它用一种误导的方式这样做了,因为它保留了适合用于回答理论问题的模式,将道德知识建立在所提出的两个“看见”形式中的一个基础上。
这一模式突出了实际话语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即常常被称为自律的特征。事实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经验性观察和概括来解释和推断什么是善或什么是应该做的。“非自然”的品质和关系的假定,以及有内在眼睛( inner eye)在督查和控制它们的假定,用一种戏剧般的但却是带错路的方法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如果假定道德知识的理由可以通过凝视而获得,那它忽略了道德话语的实际功能,即它与行动之间的密切联系。因此,在这方面,直觉主义采用使人产生误解的方法来证明一个涉及道德术语分析和道德说服正当性的重要观点。
在另一方面,直觉主义还用一种使人产生误解的方法得出了一个有关道德话语的重要观点。断言道德话语就是通过说明理由来规范行为的实际话语形式,实际上是在断言道德话语的某种客观性。有人认为,被描述的东西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主张将道德语言与个人的喜好和怪念头区分开来。“我喜欢斗牛”表达的意思不同于“我赞成斗牛”,正如说园艺学是好的不同于说园艺学令人愉快一样。直觉主义者试图通过假定一种品质或关系难以为人察觉的客观性范式来表达他们的客观性和人际关系标准的主张。正如已经表明的,它不能用这种特别的形式来坚持这种客观性的主张。因为由内在眼睛所看到的“非自然品质”和关系引出了标准条件和规范观察者的问题。但是,至少直觉主义者一直在坚持认为这种做法的客观性。这样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其中内含的意思是在每种理念中都存在着做某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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