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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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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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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010212098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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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敌人,反恐、去极端化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消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社会毒瘤,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使人民在安宁祥和的社会环境中幸福生活,是世界上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和根本任务。
  多年来,国际社会为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活幸福,作出了不懈努力,付出了巨大牺牲。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从本国和本地区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疆是中国反恐、去极端化斗争的主战场。一段时期,新疆深受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之害,人民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新疆坚持标本兼治,打击与预防相结合,通过依法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培中心”),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以下简称“教培工作”),着力消除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取得了反恐、去极端化斗争重要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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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三、教育培训的内容
  为有效遏制宗教极端主义蔓延扩散、暴力恐怖案(事)件多发频发势头,新疆依法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在一些区、县设立教培中心。
  教培中心属于学校性质。针对新疆反恐、去极端化的实际需要,设置了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去极端化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课程。
  针对学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遍水平低的问题,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教培中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均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教培中心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学员提供学习条件。安排有教师资格的国家通用语言专业教师,使用专门为学员编写的教材,按照普通学校授课方式,快速提升学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是在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前提下进行的,目的在于增强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使学员获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外出经商务工、与其他民族群众交流、适应现代生活的语言工具,而不是要剥夺或者限制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针对学员普遍缺乏法治意识,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教培中心将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培养学员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的关键环节。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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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势在必行
二、依法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三、教育培训的内容
四、学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五、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六、探索出去极端化的有益经验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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