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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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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规范大全
0.00     定价 ¥ 5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2937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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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掌握的党内法规、纪律法律进行了汇编,并且针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根据罪名做了集中的梳理。是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必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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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是由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组建,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的我国首*反腐败法治研究机构,全称为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中心于2014年6月22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现已发展成为拥有反腐历史文化、反腐国家立法、反腐体制机制、反腐惩治预防、反腐国际合作、反腐学术思潮、反腐大数据研发等研究门类为支撑的复合性反腐败研究机构。


  吴建雄,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资深高级检察官转型的反腐败学者。长期从事法律政策研究。著有《中国反贪调查》(系列丛书)、《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等专著十部,在权*核心期刊发表研究成果二百余件。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成果特等奖、一等奖,湖南省委省政府社科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等省部级奖项十五项。现为“习近平反腐败战略思想研究”“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研究”等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首席专家。被人民网、求是理论网等多家主流媒体载文誉为“政法战线党的理论的实践者和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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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编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规范大全》旨在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的人民公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规范大全》涵盖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重要规范。其中,第一编对纪律规范进行了选编;第二编对法律法规进行了选编;第三编对于职务犯罪规范进行了梳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规范大全》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规范个人行为的必备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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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规范大全》: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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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录)

(2017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节录)

(2018年3月20日)


第一编 纪律规范选编

一、综合类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7月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9月1日)

二、政治类纪律规范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2019年1月31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2019年3月28日)

三、组织类纪律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3月3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年4月7日)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年6月1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018年11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12月28日)

四、工作类纪律规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5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5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2014年9月19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2018年4月8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019年2月5日)

五、廉洁类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8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

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关于村委会主任(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11月3日)

六、生活类纪律规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2014年3月11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10日)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5日)

七、群众类纪律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

(1990年3月12日)


第二编 法律法规选编

一、人事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6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二、工作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11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12年6月28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6年1月18日)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6月6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9年3月25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2月22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8年6月30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2月20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8年2月26日)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7月8日)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9月11日)

三、经济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2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16年8月2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2009年1月23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0年1月5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6月13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7月13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9年3月1日)


第三编 职务犯罪规范梳理

一、贪污贿赂类犯罪

(一)贪污贿赂类犯罪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二)贪污贿赂类犯罪罪名分述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对单位行贿罪

9.介绍贿赂罪

10.单位行贿罪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隐瞒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国有资产罪 

14.私分罚没财物罪

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

(一)渎职类犯罪相关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罪名分述

1.滥用职权罪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食品监管渎职罪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6.报复陷害罪

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2.挪用特定款物罪

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1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三、玩忽职守类犯罪

(一)玩忽职守类犯罪相关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二)玩忽职守类犯罪罪名分述

1.玩忽职守罪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环境监管失职罪

6.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7.商检失职罪

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徇私舞弊类犯罪

徇私舞弊类犯罪罪名分述

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枉法仲裁罪

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8.商检徇私舞弊罪与高检失职罪

9.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0.放纵走私罪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五、责任事故类犯罪

责任事故类犯罪罪名分述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消防责任事故罪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8.重大飞行事故罪

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0.危险物品肇事罪

1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诉讼领域相关职务犯罪

诉讼领域相关职务犯罪罪名分述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七、其他类型犯罪

其他类型犯罪罪名分述

1.破坏选举罪

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7.违法运用资金罪

8.违法发放贷款罪

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4.职务侵占罪

15.挪用资金罪

16.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7.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8.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9.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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