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疑难案件认定实务》:
【诉讼过程和结果】
2014年10月15日10时许,事主朱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2年8月16日与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期货投资管理协议书》亏损2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5年1月21日决定对吴某某、何某某、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5年9月18日10时许,事主黄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4年12月中融华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大厦以购买理财产品并返还利息为由,与报案人签订《投资人合同》,使投资人损失676416.65元人民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5年11月16日决定对中融华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12月20日、12月22日,以(2016)第001897号、第002914号起诉意见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孙某某伙同何某某、郭某甲、李某甲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某大厦某层中融华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以购买理财产品并返还利息为由,非法吸收事主黄某某等人存款人民币947万余元。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室,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内,以代理客户炒期货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由,非法吸收事主朱某某等47人存款人民币1882万余元。侦查机关认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76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后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11月10日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李某甲、郭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追加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
一、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在2007年12月申请设立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周某某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后变更为监事),被告人何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何某某等人在首信融创(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室的经营地,采用承诺风险共担、盈利共享并签订协议的方式,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代理投资人买卖股票、期货并收取管理费的经营活动,经营投资人朱某某等40余人所投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后造成投资人亏损人民币1500余万元。
二、中融华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将法定代表人、经理变更为何某某,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周某某出资630万元等。北京华某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注册资本3万元,中融华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l万元、何某某出资1万元及周某某出资1万元。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4年3月13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某某,股东变更为何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上述企业经营范围均为一般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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