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留研究》:
在我国,相较于法律保留,行政保留的概念、原则和理论体系尚处于建构阶段,公法学界对其还很陌生,相关研究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依法行政”难于真正落到实处,建构一般行政保留的概念往往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公法学界基于人权保障的现实诉求和推动民主法治发展的历史责任感,往往会给予法律保留更多的关注,而较少关注到行政保留。
不过,推动民主法治化进程和强化法律保留的制度设计,并不必然意味着行政权应当完全臣服于立法权。因为,在因行政滥权而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人们还应当保持相当的理性和清醒的头脑,以防止从“行政不受立法控制”的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行政被捆绑住而无所作为”。前世之不忘,后事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德国和第三、第四共和时期的法国,都曾因“立法权高度扩张”和“国会过度规范”的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批评,提倡行政权应有宪法保障的自主地位和空间。
职是之故,有学者指出,从以法国为代表的各种议会制的实践来看,当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依附过于严重时,往往会导致国家权力配置的各种弊端,这些弊端表现形式各异,重则行政部门不稳,国家应对危机的能力低下,轻则行政部门无法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目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近代立宪主义有效地驯服了行政权这匹“野马”后,就不得不重新调整分权政策,适当地维护行政部门的自主性,对议会权力过重予以防范。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如果脱离代议机关的监督,将丧失其合法性。况且,我国目前并未驯服行政权这匹“野马”,也不存在“立法权高度扩张”和“国会过度规范”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行政保留理论的借鉴引入以及制度建构问题。虽然如此,但也应当注意到,建构行政保留理论和制度体系的根本目的,不是要防止立法权或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而是要促进行政权的积极作为和国家作用的实现,而当前的现实情况却是,在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责任行政”的过程中,行政权尤其是行政的规范制定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加之执政党不断加大反腐和责任追究的力度,行政权开始出现“害怕担责”“缩手缩脚”“消极不作为”等现象。此等现象的发生,虽然与域外的“立法权高度扩张”和“国会过度规范”关联性不大,但也是必须面对的一个中国式公法命题。如果认为目前行政权滥权的现象严重而过于快速且无限度地打压行政权,不仅不利于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培育,而且会产生削弱法律权威的不利后果。况且,议会至上和法律保留的理论及其制度设计虽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但也无法应对当今“行政国”时代行政职能多元化所带来的挑战。
还有学者担心,行政保留的理论和制度设计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行政滥权的现象。这种担心也是大可不必的。因为,由于法律保留已将“重要事项”排除于行政自主的范围之外,即便是行政保留不限于不对外生效的内部行政规范领域,也仅具补充法律保留之规范不足的作用。窃以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建构尚不够完善的当下,过度倡导法律保留和人大主导立法的做法,不仅不会将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会带来笼统且不受限制的授权立法,从而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威(法律的权威)。况且,借助行政保留理论对立法与行政的权限进行科学划分,不仅不会使之成为行政滥权的工具,反而能够发挥其限制行政权的特别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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