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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
0.00     定价 ¥ 12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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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347938
  • 作      者:
    余高能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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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高能,1970年2月生,陕西佛坪人;1991年毕业于陕西工商学院英语系,2000年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访问学者(2002.7-2003.6),英国达勒姆大学(Durham University)访问学者(2007.9-2008.6);2009年3月受马普学会全额资助赴德攻读博士学位,2012年8月以优等的成绩获得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r.iuris);现任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海外出版英文个人专著1部,在美国SSCI期刊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发表论文1篇,在英国发表英文法学论文2篇,在国内发表学术论文18篇,主持司法部及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刑法、刑事立法、贿赂犯罪、行为法和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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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分则是刑法的原型,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不仅事关刑法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以及刑法学习的便利性,更体现立法对公众的价值导引。我国刑法分则正面临观念、内容和技术等多方面的重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从刑法分则的特点入手,首先通过对各种犯罪分类标准的利弊分析,论证法益标准的相对合理性,然后以法益的主要类型、范围及归属为重点,系统深入地探讨犯罪分类及排序标准问题,提出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原理、原则及规则,接着比较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分则体系,发现各自特色与共同规律;最后对中国现行刑法分则体系进行系统审视和全面梳理,找出问题,更新观念,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与具体方案。
  《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全面系统研究,避免零敲碎打,顾此失彼;二是立法比较与多学科分析结合,拓宽视野、丰富内容、增强理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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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
  1.破坏选举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核心,破坏选举罪当然地属于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罪,而且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有论者认为,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中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挂得上钩的犯罪行为,有且只有《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但此罪的罪状描述中并非所有行为都是在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或妨碍其行使。首先,暴力与威胁针对选民的可能性极小。选民有选举权利,同样也有不参加选举的自由,没有哪部法律规定选民不参加选举投票就要受到刑法处罚。如果暴力、威胁是针对选民必须投票给或不得投票给某个候选人,那么面对此种暴力和威胁,选民完全可以选择退出选举。欺骗、贿赂选民要求他们给或不给某人投票,不能算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尤其是贿赂选民,让其投票给某个候选人,完全不能归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之列。至于伪造选举文件,于一般选民没有丝毫的利益,谈不上侵犯选民的公民民主权利。其次,不直接侵害选民的公民民主权利,而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实施结果予以非法干预,甚至蓄意更改,也不能算作是侵犯此类公民权利,应该归于破坏选举秩序,选举秩序是一个国家社会最为重要的政治与权力秩序,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之犯罪行为。①
  《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认为,上述关于欺骗、贿赂、伪造行为的论述毫无说服力,而且对于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行使,不能做狭隘的理解。选举秩序的破坏在实质上仍然意味着至少有部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法得到充分或正当的行使,因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仍然属于对公民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侵犯。因此,破坏选举罪毫无疑问地属于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罪的范围。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因而被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但是其主要法益显然是作为公民政治权利之一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这三种犯罪都与民族问题和民族权利有关,其直接依据是《宪法》第4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刑法确立的上述三罪的规定显然是对宪法的这一规定的落实性规定。但《宪法》第4条是第一章“总纲”中的一条,是对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概括性规定,并非是关于民族权利的直接规定。要确定民族平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民族权利的权利属性,需要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寻找照应性规定,即《宪法》第33条。该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表明的宪法权利,宪法学界称为“平等权”。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宪法权利来体现其内容,是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即个体,而《宪法》第4条规定的民族权利的主体是民族,即群体。“群体权利不是个人权利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与个人权利不同的集体权利,而是以群体的共性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人权利……群体权利最终总要落实到个人头上,群体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权利。”①对于平等权,国际人权公约虽以个人作为权利主体加以规定,但却明确表述不因种族、肤色、宗教、语言等理由被歧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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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四 理论应用价值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 刑法分则的特点与分则体系的任务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特点与任务
一 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地位
二 刑法分则的特点
三 刑法分则的任务与功能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的任务
一 犯罪分类的必要性
二 犯罪分类的标准
三 犯罪排序及其标准

第二章 犯罪分类标准的核心理论
第一节 法益理论的深度考察
一 法益的确切含义及属性
二 法益的核心内容:安全、权利、秩序
三 法益的机能
四 违法性的多元论与法秩序的统一性
第二节 犯罪客体理论的深度考察
一 犯罪客体的多义性与层次性
二 价值客体的层次:法律规范-人格体-利益
三 价值客体之实体内容辨析
第三节 法益理论与犯罪客体理论之比较
一 基础的一致性:以法律为限定
二 核心的差异性:利益与社会关系
三 体系之别与价值分野
四 法益理论的相对合理性

第三章 法益的归属及其类型
第一节 个人法益
一 人身权利:人格权的体系及其法律保护
二 人身权利:身份权的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三 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及其刑法保护
四 财产权利及其刑法保护
第二节 社会法益
一 社会利益的概念及其范围
二 社会法与第三法域
三 刑法关注的社会利益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国家法益
一 关于国家的基本理论
二 国家利益的概念及范围类型
三 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四 刑法视野中的国家利益
第四节 国际社会及全人类共同法益
一 国际社会共同法益
二 全人类共同法益
三 国际社会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刑法保护

第四章 特定领域犯罪及其立法模式
第一节 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一 经济犯罪侵害的法益
二 经济刑法的范围及其立法体系
三 经济犯罪的观念更新与经济刑法的现代化
第二节 行政犯罪与行政刑法
一 “行政”的含义及行政观念的新发展
二 行政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三 行政刑法及其与经济刑法的关系
四 行政犯罪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军事犯罪与军事刑法
一 军事犯罪的概念
二 军事犯罪的类型
三 军事犯罪的立法模式
四 军事犯罪的管辖原则
第四节 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
一 国际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 中国刑法中的国际犯罪
三 外国刑法中的国际犯罪
四 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模式

第五章 刑法分则的宏观设计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模式与风格
一 统一与分立
二 简约与精细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基本要求
一 内容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二 表述的准确性与简洁性
三 用语的专业性与通俗性
第三节 犯罪化的实质标准
一 社会危害性理论
二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危害原则”
三 法益侵害与“危害原则”及社会危害性理论之比较
四 当代危害性原则的内涵扩张与功能转型
第四节 分则体系及个罪设置原则
一 犯罪分类的层次性与分类标准的多元化
二 法益的立法表达及其方式
三 个罪设置原则与法条竞合控制
四 犯罪排序标准的多元化

第六章 刑法分则的微观设计
第一节 罪名设置
一 罪名的层级与功能
二 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式
三 罪名的结构模式
四 选择性罪名的合理设置
第二节 罪状与法定刑设计
一 罪状及其基本类型
二 整体的评价要素与情节犯
三 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四 法定刑的分类与幅度
第三节 罪刑结构与罪刑适用规则
一 罪刑结构的基本形式
二 罪刑结构的内部组成
三 罪刑适用规则

第七章 中西方刑法分则体系概况及比较
第一节 中国刑法分则体系及其沿革
一 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分则体系
二 中国当代刑法分则体系的沿革与现状
第二节 西方国家刑法分则体系概况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概况
二 英美刑法中具体犯罪的归类
第三节 中西方刑法分则体系简要比较
一 基本理念比较
二 特色内容比较
三 立法技术比较

第八章 中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问题与缺陷
第一节 刑法观念问题
一 权力强制过度,权益保障不足
二 强调管理秩序,轻视目标秩序
三 主动防控不足,整体意识微弱
第二节 内容与技术缺陷
一 类罪标准不一,个罪归类不当
二 法网不够严密,立法漏洞明显
三 个罪设置混乱,法条竞合严重
四 体例风格不一,犯罪排序紊乱
五 罪名脱离法典,表述不够严谨
六 法条不够简明,用语不够规范

第九章 中国刑法分则体系的更新与完善
第一节 刑法观念的更新
一 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
二 从管理秩序到目标秩序
三 从被动滞后到合理预见
第二节 内容与技术的完善
一 完善类罪划分,调整个罪归类
二 严密刑事法网,弥补立法漏洞
三 合理设置个罪,减少法条竞合
四 统一体例风格,恰当排列犯罪
五 立法明示罪名,力求简洁准确
六 规范法条结构,统一分则用语
第三节 章节设置方案
一 章节设置及个罪归类
二 章节目录建议稿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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