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长、总经理、法务总监、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常备培训教材;
2.防范企业管理、融资、运营、高管、税务、产品、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问题;
3.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远离刑事法律红线。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全书》围绕企业在管理、融资、运营、高管、税务、产品、知识产权等方面*常见、易发、多发的刑事法律问题,解读刑事犯罪的罪名含义及构成要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之策,然后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本书共分为八章,每章包含了企业*常见的刑事犯罪,各罪名下包含罪名释义及构成要件、法条链接、风险防控、典型案例四个部分,深入细致讲解企业经营发展中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罪名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无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来源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废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公司的发起人或公司股东;
(2)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
(3)客体: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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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企业如何防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发生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容易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身上发生。
在我们国家,有部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对公司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思想观念中总认为“公司是我出资的,公司是我的,以注资方式投入公司的货币或实物仍然是我的,履行完登记注册的手续之后,可随意提取、支配公司账户或名下的财产”。这种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在:(1)借用他人的款物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将款物提出归还他人;(2)在个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从公司将之前的出资款提出供个人使用。正是由于这种不能正确地将个人与法人相区分的观念和行为,导致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很容易触犯法律的红线。
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要牢固树立“公司法人”的观念,对于个人依法投入公司的资金或实物要视为“他人财物”,不得随意使用或支配,只能依法用于公司的日常活动或经营活动。同时,股东一定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及时汇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要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故意高估或低估作价作为出资,不恶意拖欠出资。当股东决定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转让时,转让方要依法及时与受让方达成协议,由受让方支付转让金,之后双方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千万不可直接从公司将个人投资的货币或实物抽走,直接从公司将个人投资的货币或实物抽走的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效力,且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本罪名采取双罚制,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提高警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免受到处罚。
此外,企业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定要尽快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律师的价值体现在防范风险和化解纠纷,同时,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大事小事都向法律顾问咨询,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典型案例:虚假出资案
一、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虚假出资案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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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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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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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妨害企业管理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二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
第四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五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六节 妨害清算罪
第二章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节 集资诈骗罪
第三节 贷款诈骗罪
第四节 骗取贷款罪
第五节 高利转贷罪
第六节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三章 企业运营中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第四章 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
第五章 企业税务刑事法律风险
第六章 企业产品刑事法律风险
第七章 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风险
第八章 企业常见其他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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