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新理念·绿色机关》:
1.“绿色照明工程”初步试水
2006年6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启动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绿色照明工作”,此举有力推动了政府机构节能和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的进程。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照明光源和器具使用情况的节能潜力较大的现状,2007年2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照明系统节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绿色照明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一要对既有建筑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结合本单位照明现状制定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计划;及时更换非节能灯具;安装使用相应的智能控制设施以及节电设备,进行分项计量改造。二要加强新建建筑照明系统节能设计。所有新建建筑照明系统设计应体现节能要求,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要求进行设计。三要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日常节能管理。要尽快建立节能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对照明系统分片、分区,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
同时,《通知》对改造时采购的照明产品做出规定,要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荐的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改造还进行照明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试点,并鼓励各单位采用市场新机制进行绿色照明改造。
随着国家机关“绿色照明工程”改造的推进,“呼唤绿色”在政府机构中形成一呼百应的合力。通过对高效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尝试,国家机关直接节省了单位的用能量以及单位用电费用;间接降低了维修成本和增加灯具所需的费用;减少了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实现了“绿色照明”节能减排的目标;大幅改善了办公区的照明条件,创造了和谐舒适的环境,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正式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开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探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诞生的。2008年10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举措,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条例》的公布,就是向全社会做出庄严承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建设节约型机关,政府机关要先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肩负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任的工作机构,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节能工作以强有力地保障。在建设“两型”社会,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进程中,始终走在前列,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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