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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乌兹别克斯坦重要环保法律法规
0.00     定价 ¥ 12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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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19116181
  • 出 版 社 :
    外文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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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带一路”倡议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简称“五通”)为合作重点,与沿线各国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就是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
  为促进沿线国家环境信息与政策交流,分享各国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中国-东盟(上合组织/澜湄)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精心策划了“一带一路”生态环保系列丛书,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编译,帮助国内读者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政策要求,促进与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乌兹别克斯坦重要环保法律法规》围绕乌兹别克斯坦的大气、水、固废、生态保护等相关环境问题,编译收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资源和水资源利用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废物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希望能为有意愿了解乌兹别克斯坦环保法律法规的国内外机构、专家和学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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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乌兹别克斯坦重要环保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地资源的种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土地资源按主要用途划分为以下几种:
  1)农业用地——用于或出让用于满足农业需要的土地。农业用地可分为灌溉土地和非灌溉土地(旱地)、耕地、林地、牧场、多年生的果树用地和葡萄种植用地;
  2)居民点用地(城市、乡镇和农村聚居点)——城市和乡镇以及农村聚居点范围内的土地。
  3)工业、交通、通讯、国防和其他用地——出让给法人用于此类用途的土地;
  4)具有环保、保健、休闲娱乐用途的土地——具有最重要的生态、科学、文化、美学、休闲娱乐和卫生保健意义的自然保护区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第四项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1年1月4日第278号法律修订)
  5)具有历史文化用途的土地——物质文化遗产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第五项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1年1月4日第278号法律修订)
  6)森林资源用地——森林覆盖的土地以及未被森林覆盖,但用于林业需求的土地;
  7)水资源用地——水体、水利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和水体沿岸地带;
  8)储备土地。第九条土地资源的分类及种类转换
  根据土地的主要用途将土地资源分为不同种类。
  土地的主要用途是法律规定的并在土地地籍文件中标明的将土地用于具体用途的程序和条件。
  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化时,土地资源种类也随即发生改变。土地资源的分类和种类转换由有权出让土地的机构进行。
  (第九条第四款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8月30日第535-11号法律修订)
  土地资源种类在拥有提供土地权的部门所做的土地出让决定、土地证明、合同、其他土地确权文件和国家土地籍册中标明。
  (第九条第五款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8月30日第535-11号法律修订)
  不按规定变更土地资源种类是认定变更违法、基于变更事实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和拒绝对土地权进行国家登记的根据。第十条地块
  地块是指具有确定的边界、面积、位置、法律制度和国家土地籍册中标明的其他特征的土地资源的一部分。
  (第十条第一款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8月30日第535-11号法律修订)
  地块边界在平面图上标明据实地(现场)划定。地块面积在边界实地(现场)划定后确定。
  地块分为可分割地块和不可分割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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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基础性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

第二部分 污染防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资源和水资源利用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废物法

第三部分 自然生态与动植物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监督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动物保护和利用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和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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