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结构和税制结构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改革之前和改革之初,企业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一直等到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之后,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绝对优势地位才得以形成。增值税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引进试点,1984年增值税得到较大规模的推广,1994年之后,增值税更是成为提供税收收入最多的税种。
改革开放40年来,税制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只是停留在一些研究者的目标方案之中。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看到了直接税收入与现代税收制度的相关性,但税制结构的转变不会一蹴而就。“逐步提高”的提法是务实的。2017年,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之比已经超过30%,但其中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之比约为20%,而美国一般不超过10%。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占比不到10%。这说明中国的直接税收入结构与发达国家也有不小的差异。直接税比重如何“逐步提高”,无非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进一步降低间接税比重;二是提高直接税比重。就前者而言,增值税税率的进一步简并和税率的下降,都有助于达到目标;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缩小和税率的下降,也有助于降低间接税比重。就后者而言,改革开放40年的经济快速增长,让个人所得税收入确实有不小的增长空间,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后,专项扣除可能会让个税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不少人因此将目光转向房地产税。但是,房地产税是否会提供较多税收收入,一直存在争议。总之,中国税收的现代化不太可能建立在形成以直接税收入为主的税制结构的基础之上。事实上,这也不是税收现代化的衡量指标。务实的税制结构选择,更重要的是这是否有助于国家的现代化。只要有利于国家现代化的税制结构,都是值得肯定的。
(3)宏观税负
每个人喜欢政府多支出,特别是增加对自己有利的支出,但又天然地排斥多纳税。这样,宏观税负水平的提高得到强有力的约束。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现实中的税收就是为满足公共支出而存在的。税收的财政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宏观税负的轻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自身的需要。公共支出用于人民身上,税收收入来自人民。中国的宏观税负与西方国家可能有一较大差异,那就是盈利性国有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国有资本可以为公共支出提供一部分资金。国有资本提供的资金越多,公共支出需要借助于税收收入部分就可以减少,这是宏观税负可能减轻的一个特殊因素。中国未富先老,与一般国家富了变老有很大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可能需要更多财政资金支持,这是宏观税负可能加重的特殊因素。
宏观税负问题不仅仅表现在国家层面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与税收收入水平也应该大致对应。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各地的税收收入不足支出的缺口,需要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予以弥补。十九大报告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起来,这提出了一个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难题。地方税需要重新认识。不能将只提供地方税收入的税种当做地方税。只要为地方提供税收收入的税种都是地方税,包括共享税。从短期来看,要为地方“制造出”能够提供充分收入的只归属于地方的税种几无可能,包括个人住房房地产税。务实的选择,可以让地方不必在独立的地方税收入上兜圈,而有助于形成更加规范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关系。
(4)税收法治化
中国税收法治化的现状不太令人满意,这不仅表现在超过一半的税收征收依据不是“法”,而是“条例”和“暂行条例”。严重依赖行政法规征税有历史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具体制度频繁变化,导致税收的人大授权立法。这在改革初期有其合理性,适应了现实灵活多变的需要。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税制的稳定性需求超过了灵活性,税收法治化就成为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这首先表现在税法的制定上。目前,除作为税收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外,税收实体法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现行18个税种中的多数的征管不是根据“法”。税收立法任务仍然非常繁重。税收立法不是简单地将“条例”和“暂行条例”改为“法”,而是在对行政法规作必要的充分修改之后,才能加以立法。这不容易做到。就以增值税为例做简单说明。增值税立法需要建立在增值税制度稳定的基础之上,目前的三档税率决定了增值税立法条件的不够成熟。增值税实际征管中3%、5%和1.5%三种征收率同样增加了增值税制度完善的难度。
税收立法如何体现法治精神也是中国税收法治化之路的难点。税收专业知识的普及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一般人根据自身有限的生活体验,很容易忽视对税收专业人士来说已经是常识的知识,从而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在税收立法中,这样的观点可能会形成舆情而对现实的税收立法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让某些税收立法违背税收的逻辑。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建立市场经济,客观上,市场经济的实质不太容易为公众所理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落实中,经常遇到各种挑战。税收扭曲市场很容易做到,因此经常被当做限制市场作用的工具,这样税收法治化的落实就会特别困难。市场经济理念的普及,税收作用范围及效果常识的普及,都非常重要。物权法已经生效,但物权法和税收立法之间的关系,还有深入理解,才能让物权得到真正的尊重,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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