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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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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基础与实务
0.00     定价 ¥ 13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218631
  • 作      者:
    徐晓华
  • 出 版 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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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晓华,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师资成员,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di一教研部专职教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大企业、国际税收方向兼职教师,湖南大学兼职教师。
  16年税务机关工作经历,2015年曾借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工作。有较丰富的税收实际工作经验、较高的英语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税收、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进出口税收服务与管理。
  主要科研成果:参编《国外大企业税收概览》《十年思辨觅真容——中国大企业税收基本问题研究》《国际税务(反避税)岗位每日一题》等书籍,发表《关于新时期我国大企业和国际税收服务与管理的现状与改革建议》等论文多篇。
  主要讲授课程:“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解读及中国应对”“国际税收新趋势”“‘一带一路’倡仪下税务部门如何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政策与实务”“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高净值人群税收风险管理与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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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基础与实务》一书以简练的语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回答了以下三个问题:(1)什么是BEPS;(2)BEPS 15 项行动计划有哪些具体内容;(3)在后 BEPS 时代中国该如何应对。

本书可以作为广大税务干部、跨国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对国际税收感兴趣的人员等学习全新国际税收(法)的一本非常不错的入门教程。本书将对广大税务干部、跨国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学习BEPS15项行动计划有所帮助,助其及时掌握国际税改的全新前沿并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和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税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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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基础与实务》一书以简练的语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回答了以下三个问题:(1)什么是BEPS;(2)BEPS 15 项行动计划有哪些具体内容;(3)在后 BEPS 时代中国该如何应对。
  希望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通过对BEPS行动计划知识的学习,进一步了解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增强防范国际税收风险的能力,进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纳税人“走出去”和“引进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廖体忠

  本书作者站在国际税改的前沿,突破区域发展的限制,用简练的语言和典型的案例阐释BEPS一揽子行动计划,让我迅速走近BEPS、了解 BEPS 并关注BEPS行动计划, 我为她的聪明才智和辛勤付出点赞。相信这本书一定能成为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了解 BEPS 并指导工作实践的好帮手。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
  张云英

  本人作为长期从事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士,作为第一时间能阅读到本书的读者,非常愿意向大家推荐本书。期待本书对广大税务干部、跨国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学习BEPS 15项行动计划有所帮助,助其及时掌握国际税改的全新前沿并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和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税基安全。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思迈特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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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基于利息费用或债务水平的最佳实践方法
  BEPS问题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集团能人为地将应税收入从推动价值创造的经营活动中剥离开来。因此,在实体的利息扣除金额与其应税经济活动水平之间建立联系,是最佳实践方法的目标之一。
  1.最佳实践方法的适用实体
  实体可划分为三类,即:隶属于某跨国集团的实体,隶属于本国集团的实体,以及不隶属于某一集团的独立实体。BEPS行动计划建议:最佳实践方法至少应该适用于隶属于某跨国集团的所有实体,各国亦可扩大最佳实践方法的适用范围,将其用于隶属于本国集团的实体或不属于某一集团的独立实体。
  2.应用最佳实践方法限制实体的利息费用或债务水平
  一般性利息限制规则可直接发生效力,限制实体基于税收目的可扣除的利息金额,或间接发生效力,限制实体可获得利息扣除的债务金额。在确定最佳实践采用的方法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由于利用利息实现的BEPS受实体税收可扣除费用水平的驱使,因此直接限制实体可获得利息扣除水平的规则能解决这一问题。
  (2)限制实体债务水平的规则不一定能应对涉及过高贷款利率的BEPS风险。因此这一规则需建立额外机制,以确立就允许的债务水平可收取的最高利息。这可以通过采用独立交易测试或分配实体的实际利息费用实现,但这些措施会让规则运作多出一个步骤,增加复杂程度。
  (3)最佳实践方法应适用于涉及利息和在经济上等同于利息支付的BEPS。然而,对某些等同于利息的支付而言,目前暂无任何规定要求实体分开确认与该类支付相关的债务。因此,更简单的做法是,让实体和税务机关识别和关注用以申请税收减免的利息支付(以及在经济上与其等同的支付)。
  (4)由于实体的债务水平在一定时期内会发生变化,因此,实体某一具体日期的债务金额甚至一段时期的平均债务金额,也许不能代表实体的真实状况。而实体利息费用水平却能反映一段时期内实体所有的借款变动,因此,可能会更准确地呈现实体一段时期内的真实状况。
  (5)鉴于债务金额相同的两个实体在商业原因的影响下,其适用利率可能会不同(如将借款货币和信用风险考虑在内),因此基于实体债务水平的规则可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这可以通过直接限制实体利息费用的规则实现(如将集团实际利息费用水平考虑在内)。
  (6)实体债务水平处于实体管理层的控制下,因此通常具有可预测性。而利息费用金额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动。这说明对实体而言,若在利息上升并导致其在未来期间面对不得扣除利息的风险,直接限制利息费用水平的规则就会让长期借款交易难以进行。
  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及处理涉及利息和在经济上等同于利息支付的BEPS问题,最佳实践方法包含直接限制实体可税前扣除利息费用水平的规则。最佳实践方法还包含其他特点,如能解决由此可能产生的某些问题的集团扣除率规则。例如,集团若面临较大信用风险,须就其第三方债务支付更高的利率,集团扣除率规则将对此予以考虑,对集团内实体设定税前扣除限额。一国可将独立交易测试与最佳实践方法一同采用,这可确保实体的利息费用金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同时该金额也受最佳实践方法所设定的限额约束。
  3.应用最佳实践方法限制实体的总利息费用或净利息费用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性利息限制规则在用于实体借款产生的利息时,应基于未抵消利息收入的利息费用(总利息费用),还是基于已抵消该实体利息收入的利息费用(净利息费用)。
  总利息费用规则不仅简单明了,还可能防止集团有意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避税。然而,在各实体应就其全部利息收入缴税,而部分利息费用不被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下,总利息费用规则会导致双重征税。
  由于净利息费用规则允许在应用利息限制前,将实体的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相抵,因此该规则能降低双重征税的风险。同时,净利息费用规则也能使实体在集团内筹集第三方债务和转贷借来的资金时,不会造成其部分总利息费用无法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性利息限制规则是适用于抵消利息收入后,实体向第三方、关联方和集团内公司支付的净利息费用的规则。该规则应适用于实体所有的净利息费用,确保能应对各种BEPS风险,包括在高税负国家产生超额第三方利息费用的情况。
  然而,实体的净利息费用相对较低并不代表BEPS问题不会发生。例如,收到净利息收入的实体可利用利息费用避免该收入被据以征税。实体也能将其他形式的应纳税所得伪装成利息收入,从而降低该规则适用的净利息费用水平。因此,建议各国将针对性规定作为一般性利息限制的补充,以此在发现BEPS风险的具体情况下,不允许总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用于限制实体净利息费用的规则,对受其商业模式影响而通常作为净利息收入接受方的实体也不会有影响,这一点在银行和保险业尤为突出。
  4.排除特定公益项目的选择
  最佳实践方法就实体可税前扣除的净利息费用水平设定了一般性限额。固定扣除率规则应统一用于所有向第三方、关联方和集团实体支付的利息。然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一国可选择将特定第三方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排除在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适用范围之外。
  考虑到公共部门的特殊情况,一国在计算实体应适用最佳实践方法设定的限制的净利息费用时,可在某一特定金额范围内排除与特定资产相关的第三方贷款。为确保这一方法仅针对不会产生BEPS风险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体(或经营方)设立的项目以长期提供(或升级)、运营和/或维护资产为目的,期限不少于10年,且经营方无权处置这些资产。
  (2)公益组织或公益实体(授权方)以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实体提供具有一般公共利益的商品或服务,并受具体控制,或受监管框架,以及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在税收管辖区内须普遍遵守的规则约束。
  (3)经营方须就借自或应付第三方贷方的一项或多项无追索权贷款支付利息,以此使贷方仅对特定项目的资产和收入流动具有追索权和收费的权利。涉及其他资产追索权、其他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安排,或寻求以其他方式提供项目资产以外的追索权的融资安排,不在可排除范围之内。
  (4)向经营方提供的一项或多项贷款不超过资产买入或完工时的价值或估计价值,但为维持或增加资产价值而增加投资的情况除外。由于对第三方贷款须为小额偶然性贷款(如银行存款),因此此类资金不得转贷。
  (5)经营方、利息费用、项目资金和项目产生的所得须源于同一国家,且所得须按普通税率缴税。项目资产位于常设机构的,只有在项目产生的所得按适用排除规则的国家普遍税率纳税的情况下,排除规则方可适用。
  (6)从项目成熟度来看,经营方的类似项目或经营方所属集团其他实体的类似项目并未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对第三方债务的利用。
  5.其他措施必不可少
  在排除规则适用的情况下,采用排除规则的国家还应采取措施确保项目收益和资产,以及相关利息费用不被用于允许该国境内的实体或其他集团实体进一步扣除利息。
  因此,应调整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的运用,以确保当实体从排除规则中受益时:
  (1)任何源自项目(和/或项目资产)的收益不计入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下收益或资产价值的计算中。
  (2)已排除在限制适用范围以外的利息费用在采用集团扣除率规则时,不应纳入集团净第三方利息费用。
  这一排除规则也会带来其他风险,即获排除的利息会被用于增加集团实体在其他采用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国家的净利息税前扣除水平。因此,采用集团扣除率规则时,一国应排除在任何其他国家可获排除待遇的第三方利息费用。同样,项目收益和资产不应计入集团利润或资产价值的计算中。各国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获取排除规则适用情况的信息。一国也可选择不采用上述调整,以降低复杂性。
  6.最佳实践方法的局限性
  最佳实践方法并不适用于非利息、经济上不等同于利息或非因融资产生的费用。因此,该规则一般并不限制下列项目的税前扣除:
  ①与融资无关的货币项目的汇兑收益和损失;②与借贷无关的衍生工具或对冲安排下的款项,如商品衍生工具;③与借贷无关的准备金贴现;④经营租赁支付;⑤特许权使用费;⑥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的应计利息。
  四、固定扣除率规则及应用
  1.关于固定扣除率规则
  固定扣除率规则,是指将一个实体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以及经济上等同于利息的支付款项之和限制在该实体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以下简称EBITDA)的一个百分比之内。
  该规则是BEPS第4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净利息费用的固定扣除率。企业发生的低于根据该固定扣除率计算得出的净第三方利息费用,都允许在税前扣除。BEPS第4项行动计划基于上述分析,同时考虑各国的国情不同,为固定扣除率提供了一个10%~30%的选择区间,各国可根据国内法要求、自身政策需要及经济发展情况选择该区间内的一个值。
  固定扣除率规则的目标:支付第三方、关联方和集团实体的利息可在这一固定扣除率范围内扣除,但任何超过基准部分的将不予扣除。
  2.固定扣除率规则的应用
  固定扣除率规则将预设的基准固定扣除率与实体或本地集团的利润相乘,以计算可扣除的最高利息费用。根据固定扣除率规则计算不予扣除的利息费用需经历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恰当计量EBITDA。
  计算实体的EBITDA时,将等同于利息支付的净利息费用和净利息费用,以及折旧和摊销的计税价值加回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股息所得或免税境外所得等不应计入实体EBITDA中。将免税股息所得排除在外是为了应对对外投资情形相关的问题。
  第二步,将法定基准固定扣除率与实体的EBITDA相乘。
  计算的实体EBITDA后,将法定基准固定扣除率与EBITDA数据相乘。由此产生的结果决定实体可税前扣除的最大利息费用额度。
  第三步,将最大可扣除利息费用与实际净利息费用比较。
  将实体可税前扣除的最大金额与实体实际净利息费用作比较。净利息费用在限额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最大可扣除限额的部分将不予扣除。
  3.设置固定扣除率时应注意的问题
  设置基准固定扣除率,建议各国将基准固定扣除率设定在一个最佳实践范围或区间。该区间主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可以令大部分集团按等值于其净第三方利息费用的金额进行扣除;
  ②可以限制集团就集团内利息费用超出净第三方利息费用的部分进行扣除。
  建议采用固定扣除率规则的国家将基准固定比例设定在10%~30%的区间里。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经济环境各不相同,为了在区间内选定合适的比率作为基准固定扣除率,以达到应对BEPS问题的目的,建议各国考虑如下六个方面的因素,它们分别是:
  (1)如果一国仅引入固定扣除率规则(即无集团扣除率规则),则可设置较高的固定扣除率;
  (2)一国如果不允许当期未使用的利息扣除限额向以后年度结转或者当期不能扣除的利息向以前年度结转,则可设置较高的固定扣除率;
  (3)一国如果有其他应对BEPS风险的利息扣除限额的针对性规则,则可设置较高的固定扣除率;
  (4)一国如果利率水平较其他国家要高,则可设置较高的固定扣除率;
  (5)一国如果受限于宪法或其他法定原因(例如欧盟法律要求),必须给予BEPS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则可设置较高的固定扣除率;
  (6)一国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设置不同的固定扣除率。
  另外,还要考虑一段时期内的变动因素。由于利率会随时间变动,可能有必要让基准比率反映利率环境的变化。一国若选择对基准固定扣除率予以调整,应确保该扣除率既能下调,也能上浮。
  五、集团扣除率规则及应用
  1.关于集团扣除率规则
  集团扣除率规则可作为一项单独的新增规则引入,或者作为包括固定扣除率规则在内的整体规则的一部分。比如,当国家采用基于实体的净利息/EBITDA比率的方法时,则单一规则可以规定,实体可税前扣除以基准固定扣除率和集团扣除率计算后二者中较高的利息。
  考虑到使用统一的固定扣除率可能造成某些处于高杠杆行业或属于高杠杆集团的企业无法完全扣除其所有的净第三方利息费用,在固定扣除率规则之外增加了集团扣除率规则。
  如果企业的净第三方利息费用/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比率高于其所在居民国的固定扣除率,则企业可以适用集团扣除率规则。即企业净第三方利息费用只要不超过根据其所在集团的净第三方利息费用/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比率计算得出的结果,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最佳实践规则允许超出基准固定扣除率的实体在集团第三方净利息/EBITDA比率更高的情况下,按集团第三方净利息/EBITDA比率计算可扣除的净利息费用。如果实体的净利息/EBITDA比率高于集团的净利息/EBITDA比率,则实体最高可以扣除的利息为以集团扣除率计算的利息。净利息费用只有在同时高于以基准固定扣除率和集团扣除率计算的利息时,才不予扣除。虽然基于第三方净利息/EBITDA比率的规则在处理BEPS问题方面非常有效,但一些集团因受到法律和实务限制,统一集团内每个实体的净利息费用和EBITDA的能力有限。受此局限,在实践中这些集团可以采取某些措施,比如上调第三方净利息费用,以及明确结转/转回的一些规定,有可能会减少上述限制条件的影响。
  2.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应用
  确定在集团扣除率规则下可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净额将涉及以下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确定集团的第三方净利息/EBITDA比率。应用集团扣除率规则的第一阶段就是计算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第三方净利息/EBITDA。为了确保规则尽可能直观明了,便于集团使用,也便于税务机关审计,须能够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获取明确的信息。
  第三方净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使用未经调整的财务报告数据;使用根据特定金额调整的财务报告数据;采用利息及其他支付的财务报告估值。
  集团EBITDA的计算方法如下:
  EBITDA是集团经济活动的一个客观衡量指标,可以应用于大多数行业的集团(银行和保险业除外)。EBITDA一般不直接体现在集团合并利润表内,但出于应用集团扣除率规则的目的,应使用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现成的数据来计算EBITDA。在最佳实践方法下,集团EBITDA应是税前利润加第三方净利息费用、折旧和摊销(包括减值损失)。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应对第三方净利息费用进行调整,将资本化的利息(或资本化利息的摊销)纳入第三方净利息费用时,需对折旧和推销进行调整,以剔除任何被纳入资本化资产价值中的利息摊销金额。
  (2)第二阶段,将集团扣除率与实体的EBITDA相乘。一旦确定集团的第三方净利息费用和EBITDA,就可以计算集团的第三方净利息/EBITDA比率了。然后可将这一比率应用于集团内单独实体的EBITDA,以确定在集团扣除率规则下,净利息费用扣除的上限。在最佳实践方法下,一国可以规定实体采用税务或会计原则来计算EBITDA。
  实体的税务EBITDA的确定方法如下:
  实体的税务EBITDA等于它的应税利润在根据净利息费用、折旧和摊销转回税务价值后的金额。计税价值是根据采用利息扣除规则的国家的税法确定的。非应纳税所得,比如分公司利润或得益于参股免税条款的股息所得则不应纳入税务EBITDA。应纳税分公司利润和股息所得也应进行适当调整,以境外税收抵免规定允许免税的金额为限,从而解决BEPS行动计划报告所关注的BEPS问题。集团第三方净利息/EBITDA比率可以与实体的税务EBITDA相乘,从而为税前扣除净利息额设定一个上限。该上限可以直接与实体税前扣除净利息费用进行比较,以确定可扣除的金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实体的利息扣除与其应纳税所得相挂钩。
  实体的会计EBITDA的确定方法如下:
  实体的会计EBITDA应采用与集团EBITDA相同的计算公式来确定。然而,任何免税所得,如股息或参股免税条款下的分公司利润,应被排除在外。这是为了确保实体不会由于拥有较高的免税所得而得到较高的利息扣除限额,乃至引起BEPS问题。原则上说,计算实体的会计EBITDA所基于的数据应根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用的会计规则来编制。然而,对许多集团来说,这会造成重大的负担,因为实体财务报表目前可能只按照当地通用会计准则(简称GAAP)编制。所以,鉴于对大多数行业内的集团来说,EBITDA在几种主要的会计准则下,均以大致相同的方式确认和计算,各国应该将按照当地GAAP编制计算的实体EBITDA作为一种实用的替代。在决定是否接受根据当地GAAP编制实体的EBITDA时,国家可以考虑当地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FRS)和其他主要的会计准则之间的趋同程度。
  在确定实体的会计EBITDA时,BEPS行动计划报告也建议不要进行任何调整来剔除集团内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但有以下两种情况时,需对这种方法的使用进行限制,以解决亏损实体对集团扣除率规则运用的影响。它们是:
  情况1:集团的EBITDA为正值,但这是其中纳入了亏损实体的结果;
  情况2:集团在合并层面的EBITDA为负,但这是其中包含了盈利实体的结果。
  六、针对性规则及特殊性规则
  1.关于针对性规则
  针对性的利息限制规则包括用以限制特定交易或安排之下支付的利息扣除的任何规定。这些可能不同于一般利息扣除限额规则,例如对实体的利息扣除额设置整体限额的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
  一些国家目前并未应用任何一般利息扣除限额规则,而完全依靠针对性规则。采取这种方法的一个好处是,对资本化及已经相对合理的实体,该方法降低了规则对实体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避免了激励集团增加当地实体的净利息费用水平,直至固定扣除率规则下所允许扣除的最高水平的风险。使用针对性规则也可帮助国家应对特定领域的一些问题,并帮助实体实现遵从成本最小化,尤其是不涉及BEPS的实体。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弊端。最重要的是,从某种程度上说,针对性规则往往只能做出被动反应,因此要求国家在出现BEPS风险时能够意识到风险。同时,也存在有些集团可能认为但凡不在针对性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安排都是可接受的风险,这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需要制定新的针对性规则。完全基于针对性规则的方法可能会衍生出大量的规则,增加复杂性,提高遵从和管理成本。如果规则不全面,则很难处理所有的BEPS风险。另一方面,在关键领域采用一般规则辅以针对性规则的方法可以帮助国家处理BEPS带来的主要风险,同时也确保集团能够为其真实的净第三方利息费用获得税收减免。
  2.防止规避一般规则的针对性规则
  最佳实践方法应有效应对规避规则的企图。因此,应该以针对性规则来支持固定扣除率规则(以及集团扣除率规则,如适用),以应对集团用以降低这些规则影响的筹划。为此,建议各国推出针对性规则来处理以下风险:
  (1)有净利息费用的实体安排一项交易,以减少固定扣除率规则下的净利息费用(例如通过将利息费用转换成不同形式的可扣除的费用,或将其他应税收入转换成经济上等同于利息收入的形式)。
  (2)作为集团一部分的实体与关联方或第三方安排一项交易,以增加集团扣除率规则下净第三方利息费用的水平(例如通过向结构性安排下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支付费用,或将利息收入转换成不同形式)。
  (3)对集团进行重组,将一个非法人控股实体置于该结构顶部,以创建两个集团。这可能有助于防止应用固定扣除率规则(例如在规则不适用于单独实体的国家),或出于应用集团扣除率规则的目的将原始集团拆分为两部分。
  上述风险可以通过独立的规则,包含于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中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税收法规(例如国家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来解决。这些规则应适用于所有受制于固定扣除率规则(以及集团扣除率规则,如适用)的实体。
  3.应对其他BEPS风险的针对性规则
  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以解决涉及利息和经济上等同于利息的支付的大多数BEPS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会限制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应用到跨国集团的实体上,因此需要采用针对性规则来解决不受一般利息扣除限额规则约束的实体带来的BEPS问题。即使在适用固定扣除率规则和集团扣除率规则的情况下,一些特定的BEPS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建议国家考虑引入规则来解决以下风险:
  (1)企业通过向其居民国之外的集团内企业或关联方支付利息费用以避免本应产生的应纳税的净利息所得。
  (2)集团实际并未进行新的融资,集团内企业却需要为“人为筹划的贷款”支付利息费用。
  (3)实体在一项结构性安排(如背靠背融资安排等)下向第三方支付利息。
  (4)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费用过高或该利息是用于为免税所得提供资金支持。
  (5)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费用,而该关联方在其居民国税负偏低或为零税负。
  处理上述问题的规则最好能适用于所有实体,不论它们是否同时受制于固定扣除率规则或者集团扣除率规则。当实体不受制于固定扣除率规则时,这些规则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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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 论

第一节 相关知识?003

一、基础知识?003

二、关于BEPS行动计划?005

三、关于G20组织和OECD组织?010

四、历次G20峰会关于BEPS行动计划的成果?011

第二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016

一、同步强化训练?016

二、参考答案?021

第一章 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第一节 相关知识?025

一、基础知识?025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典型的新商业模式简介?026

三、数字经济给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带来的挑战?030

四、数字经济带来的BEPS风险?031

五、数字经济给税收带来的挑战及应对?033

六、BEPS行动计划力争彻底解决数字经济中的BEPS问题?036

七、BEPS第1项行动计划的最新进展?038

八、跨国公司所得税的BEPS筹划架构及特征?040

第二节 案例分析?041

案例1-1 在线零售商的商业模式给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041

案例1-2 互联网广告运营模式给全球税负带来的影响?045

案例1-3 云端计算模式给全球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047

案例1-4 线上应用软件商店商业模式给全球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050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054

一、同步强化训练?054

二、参考答案?059

第二章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第一节 相关知识?063

一、相关概念?063

二、混合错配安排的类型和结果?063

三、混合金融工具?064

四、混合体支付?066

五、反向混合错配安排?069

六、引入错配?071

七、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扣除?073

八、BEPS第2项行动计划对反错配规则的修订建议?074

九、我国关于混合金融工具错配的相关法规?078

第二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079

一、同步强化训练?079

二、参考答案?084

第三章 制定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第一节 相关知识?089

一、相关概念?089

二、相关政策考量和目标?089

三、定义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093

四、受控外国公司的豁免及门槛要求?095

五、关于CFC所得?096

六、CFC所得计算规则?099

七、CFC所得归属规则?100

八、防止或消除双重征税规则?102

九、我国关于CFC规则的相关法规?102

第二节 案例分析?106

案例3-1 透明实体的CFC规则应用?106

案例3-2 超额利润分析法的应用?108

案例3-3 中国首个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案?109

案例3-4 江苏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110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113

一、同步强化训练?113

二、参考答案?118

第四章 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第一节 相关知识?121

一、基础知识?121

二、利息扣除限额规则最佳实践方法建议?123

三、基于利息费用或债务水平的最佳实践方法?126

四、固定扣除率规则及应用?131

五、集团扣除率规则及应用?134

六、针对性规则及特殊性规则?137

七、我国关于利息扣除限额规则的相关法规?139

第二节 案例分析?141

案例4-1 利息费用地点对税收的影响?141

案例4-2 以固定债务/权益比率为基础的资本弱化规则?143

案例4-3 利息和经济上等同于利息的支付?145

案例4-4 固定扣除率规则的应用?146

案例4-5 亏损对固定扣除率规则应用的影响?148

案例4-6 以净第三方利息费用/EBITDA比率为基础的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应用?149

案例4-7 对实体的税务EBITDA或会计EBITDA采用集团扣除率计算?152

案例4-8 集团内亏损实体对集团扣除率规则应用影响的处理?154

案例4-9 对利息扣除限额设定上限后对集团扣除率规则应用的影响?156

案例4-10 合并EBITDA为负数的集团对集团扣除率规则应用的影响?157

案例4-11 
在计算盈利集团的集团EBITDA时(不包括亏损实体)对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影响?159

案例4-12 
在计算亏损集团的集团EBITDA时(不包括亏损实体)对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影响?160

案例4-13 采用3年EBITDA平均值的固定扣除率规则的应用?161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164

一、同步强化训练?164

二、参考答案?171

第五章 考虑透明度与实质性因素,更有效地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一节 相关知识?175

一、基础知识?175

二、有害税收实践的类型及判定因素?177

三、针对有害税收实践优先关注的两大更新焦点?179

四、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的途径?179

五、IP制度及专利盒?182

六、OECD2015年报告中审议各国优惠制度的结论?185

七、情报交换?188

八、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189

九、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主要内容?191

十、我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实施历程?196

十一、我国关于税收透明度建设的相关法规?204

第二节 案例分析?206

案例5-1 通过情报交换成功补税?206

案例5-2 IP制度与关联法应用?208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209

一、同步强化训练?209

二、参考答案?215

附录 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管辖区名单?216

第六章 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第一节 相关知识?223

一、基础知识?223

二、择协避税的应对?226

三、受益所有人规则?227

四、主要目的测试规则?230

五、其他协定滥用行为及应对措施?231

六、试图利用协定滥用国内税法规定的情形?234

七、我国关于防止税收协定优惠不当授予的法律规定?234

第二节 案例分析?238

案例6-1 BCO公司是否构成营业活动?238

案例6-2 DCO子公司的关联活动是否构成营业活动?239

案例6-3 直接或间接产生协定优惠的情形?240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242

一、同步强化训练?242

二、参考答案?247

第七章 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一节 相关知识?251

一、关于常设机构?251

二、常设机构的类型?252

三、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带来的挑战?254

四、目前常见的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方式?255

五、BEPS行动计划应对常设机构避税的政策措施?257

六、我国关于常设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260

第二节 案例分析?262

案例7-1 代理人结构(相关中介)?262

案例7-2 合同拆分?264

案例7-3 说服购买他国产品或服务?265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267

一、同步强化训练?267

二、参考答案?271

第八章 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第一节 相关知识?275

一、关于转让定价?275

二、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276

三、对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的判断?280

四、转让定价方法及应用?287

五、大宗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291

六、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292

七、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303

八、成本分摊协议?309

九、我国国内法关于个人反避税的主要规定?310

第二节 案例分析?311

案例8-1 
在书面合同条款和交易双方行为存在差异时,准确界定交易双方的实际行为?311

案例8-2 分析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内部保险交易安排?312

案例8-3 分析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形资产交易安排?314

案例8-4 运用价值链分析法确定转让定价分析对象?315

案例8-5 
分析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及与执行该项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相关的所有功能?316

案例8-6 运用转让定价消除集团内无形资产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318

案例8-7 运用转让定价消除跨境无形资产研发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320

案例8-8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在转让定价实践中的判定?322

案例8-9 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在转让定价实践中被否定?323

案例8-10 判定是否属于集团内受益性劳务?324

案例8-11 集团内劳务费用支付在实际审核中的调整?325

案例8-12 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收益份额及贡献价值的划分?326

案例8-13 全国首例大额跨境服务费避税案件?328

案例8-14 全国首例滥用商誉及特许权使用费避税案件?330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333

一、同步强化训练?333

二、参考答案?339

第九章 衡量和监控BEPS

第一节 相关知识?343

一、基础知识?343

二、评估用于BEPS研究的可获得数据的潜在标准?351

三、目前广泛应用的全球数据库?351

四、衡量和监控BEPS的指标?352

五、监控BEPS的六项指标的描述、原理及数据来源?353

六、未来可能利用新数据构建的BEPS指标?359

七、未来经济研究领域,用更优质的数据更好地衡量BEPS的规则和经济影响?361

第二节 案例分析?362

案例9-1 BEPS行为如何扭曲了各国的GDP数据?362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364

一、同步强化训练?364

二、参考答案?368

第十章 强制披露规则

第一节 相关知识?373

一、基础知识?373

二、强制披露的目标?376

三、强制披露规则的主要特点?376

四、强制披露规则的基本要素?377

五、遵从强制披露规则的意义与不遵从的后果?379

六、对国际税收筹划安排披露制度的设计建议?380

七、我国关于强制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381

第二节 案例分析?383

案例10-1 国际税收筹划安排披露规则在集团内部引入错配安排的应用?383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389

一、同步强化训练?389

二、参考答案?394

第十一章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第一节 相关知识?397

一、基础知识?397

二、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的目标?398

三、转让定价文档三层结构?399

四、转让定价文档的合规性?403

五、转让定价文档的执行?404

六、我国关于转让定价文档的相关规定?404

第二节 案例分析?413

案例11-1 关联关系的判定?413

案例11-2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413

案例11-3 主体文档的准备门槛?414

案例11-4 同期资料的审核?416

第三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420

一、同步强化训练?420

二、参考答案?426

第十二章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第一节 相关知识?431

一、基础知识?431

二、最低标准的总体目标及具体内容?432

三、11项最佳实践?434

四、监督机制的具体评估内容及方法?436

五、MAP统计报告框架?438

六、我国相互协商程序工作的立法实践?444

七、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实施情况?447

第二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449

一、同步强化训练?449

二、参考答案?454

附录 中国争议解决概况?456

第十三章 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第一节 相关知识?473

一、基础知识?473

二、《BEPS多边公约》的内容构成?476

三、《BEPS多边公约》签署进展?477

四、我国签署《BEPS多边公约》的意义及执行方案?478

第二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480

一、同步强化训练?480

二、参考答案?484

附录 中国BEPS多边公约保留和通知的临时清单?485

第十四章 中国的政策立场及后BEPS时代的中国应对

第一节 相关知识?525

一、我国在BEPS行动计划中的立场?525

二、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的影响?526

三、我国参与和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具体情况?528

四、在历次G20峰会上,中国国家领导人关于国际税改的主张?529

五、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中面临的机遇?530

六、新一轮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中我国参与的重要活动?531

七、我国落实BEPS税改成果的举措?532

八、新一轮国际税改后我国国际税收工作的变化?537

第二节 同步强化训练及参考答案?541

一、同步强化训练?541

二、参考答案?545

后记?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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