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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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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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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735074
  • 作      者:
    李彧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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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彧,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信托法、金融法方向)。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研究中心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民建经济社会法制研究中心不错研究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职导师。发表金融、法律相关论文十数篇,如《论通道类信托对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免除——基于客观目的解释的分析》《信托公司负债经营问题辨析》等。参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活动。近十年金融从业经历,深耕金融资产管理行业一线,拥有丰富的金融实践经验。见证并参与资产管理行业兴起的过程,特别是自2008年优选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重启发展至今的整个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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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目前发展为迅速的金融创新。其基本原理非常简单,就是以特定化了的资产为基础,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以资产本身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金融领域为重大的创新,并迅速被世界各国所借鉴。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引进这一先进的融资制度,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生了国际间资产证券化。其不同于以往的融资方式体现在:一是其融资活动并不依靠融资人本身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而是以特定化的资产为信用基础。二是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包括了发起人、发行人、服务机构、承销机构、中介机构等众多参与者,交易结构也包括了基础资产的转让、信用增级、证券发行等部分。
  而资产证券化制度的特色就在于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置,整个证券化的过程都是围绕着特殊目的载体而构建的。特殊目的载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载体,通过“真实出售”从原始权利人处取得并持有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独立于原始权利人。特殊目的载体也凭借其独立的地位,加上弱化经营活动、限制对外负债、防止实质合并等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可见,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的关键环节。
  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有助于正确认识并理解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发挥的功能,使特殊目的载体能够更加全面地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研究》以资产证券化活动金融本质为出发点,围绕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全书共分为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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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研究》:
  (一)特殊目的载体的存在基础
  在通常对资产证券化和SPV组织形态进行研究的文献中,研究的重点一般集中在SPV选取何种组织形态、需要怎样的特殊规定和结构设计等方面。往往默认SPV是资产证券化活动中的一项必备要件,很少对SPV在资产证券化活动中的存在必要性进行讨论。为何资产证券化活动需要SPV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对于本书而言,SPV的存在理由将从根本上决定SPV的组织形态,因此这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般研究文献对SPV存在的必要性的解释通常比较简单:因为需要将特定资产从原始权利人处分离并独立于其他第三人,并将资产进行改造从而实现证券化,所以需要一个实体独立持有资产并以该实体为基础进行证券化改造。简言之,为了实现特定资产独立化,需要通过一个法律载体持有资产;为了将特定资产的现金流进行改造(包括了分层、增信等各种技术)并发行证券,需要以一个实体为改造对象和证券发行主体。若能更进一步涉及SPV的法律性质,则通常会从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这两种主要的SPV组织形态出发,针对具体的规则和应用进行分析。
  这样的解释更像是对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种描述,而不是解释。资产需要从原始权利人处分离并独立于其他第三人,并不意味着必须采用设置独立SPV的方法,也可以通过其他安排实现同样的目的。例如,债权整体转让给受让人(资产证券化萌芽时期的贷款转让)也是一种资产分隔的方式;甚至通过合同也可以实现资产的分离。而设置SPV则又为资产证券化活动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成本问题、SPV的设立方法、运营成本、监督管理等,另外还涉及SPV与传统法律体系的协调与适应,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在以经济效率为终极目的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中,SPV的产生应该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也即通过SPV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的成本要低于用别的方式。
  任何一种经济行为都是建立在一定约束条件之下的选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也不例外。而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而言,其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两项约束就是技术水平的约束和法律制度的约束。
  前文的分析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质,从原始权利人的角度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其将持有的资产未来现金流变现的手段,即融资手段;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资产证券化所受让的其实是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因此,若以对基础资产利益追索权的标准进行判断,则所谓的基础资产的实质转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在法律约束条件下确保投资者取得未来现金流的保障手段。而这一法律约束条件则是法律对债权型权利和财产型权利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
  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是从交易成本来考虑所转让的产权内容。无论是以债权形式存在的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还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基础资产(如不动产),都可以被视为是众多不同属性的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束,其中部分权利产权边界是由保护该权利的成本所界定的。基础资产可以进行转让的核心价值就是其未来现金流能够为投资者(也就是这部分权利的受让人)带来收益。当这部分收益大于取得其的成本时,资产证券化活动才能够带来效益。无论是将权利束整体还是其中包含未来现金流的部分用于交易,都可以实现未来现金流的转移。而决定交易内容的就是取得并保护特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对于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言,取得资产的完全产权并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对资产的控制,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对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资产,债券的存续期内,权利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监督、对期间收益需要进行管理,另外还要承担资产出现的各种风险;对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资产,则又包含了维护、保养和运营的成本。若投资者受让资产的全部产权,则需要承担维护资产产权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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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导言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二、研究范围和主题三、研究方法章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节 资产证券化概述一、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二、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第二节 围绕特殊目的载体的交易安排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形态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创新一、资产证券化在金融方面的创新二、资产证券化在法律方面的创新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和经济本质节 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一、真实出售二、破产隔离三、SPV的税收第二节 经济学视角下的特殊目的载体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特殊目的载体四、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经济分析第三章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节 资产证券化的孕育萌芽期一、资产证券化的孕育期二、资产证券化的萌芽期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成熟期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期二、资产证券化的成熟期第三节 总结第四章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节 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SPC)一、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设立要件和基本结构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规则三、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特点第二节 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SPT)一、信托制度概述二、特殊目的信托制度三、特殊目的信托的主要特点第三节 对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进一步思考一、工具性的凸显二、公权力干预深入第五章对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的思考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二、我国证券化市场现状三、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制度中的主要问题第二节 对我国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一、通过立法统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二、对具体制度的建议第三节 对未来特殊目的载体的进一步思考一、资产证券化活动立法背景下的特殊目的载体二、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的思考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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