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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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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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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140034
  • 作      者:
    柳华文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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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双月刊)副主编,亚洲国际法学会执委,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出版专著《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研究:以人权法为视角》《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等,译著《国际人权制度导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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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中的“人权两公约”之一。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正式批准了该公约。柳华文著的《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概括了国家在公约下法律义务的性质和特点,阐明了国家实质性义务的多层次性和丰富性以及国家程序性义务的单一性和薄弱性,分析了两者存在不对称性的原因,国际社会为了改变这种不对称性而进行的努力,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与实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借鉴辅助性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对国家在该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进行了创造性的解读,并提出解决这种不对称性的建议。
  从《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国家义务不对称性的研究,可以考察关于国际人权机制与国家主权关系的一些规律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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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
  随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共同体权力不断扩大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此权力又必须是在条约规范下的受限制的权力,这就对其结构性的法律设计提出了挑战。一般而言,国际组织是以其基本文件即该组织的建立条约为基础进行运作的,但是条约又不可能明确无误地界定和列举相关组织的权限和活动范围。辅助性原则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同时也在政治与法律价值上提供了一个一体化组织的行动方针,在维持工作效率的同时,又能防止组织的过度集权、行动失控及其对成员国的自主权的威胁。因此,它可以被视为一体化过程的一个安全阀。
  在欧盟组织中,欧洲议会所称的宗旨是代表欧洲人民,它的态度倾向于限制欧洲联盟的权限。1982年欧洲议会通过正式决议,要求将辅助性原则作为修改《欧洲联盟条约》的重要原则之一。1984年欧洲议会提出《欧洲联盟条约》草案,其中将辅助性原则视为一般的宪法性原则(general constitutional rule)。草案前言提到共同体与会员国权限划分应依照辅助性原则:“共同体机构只有在由它们执行任务比由会员国单独执行更令人满意的情况下才被托付执行该任务。”草案第12条规定:“在条约授予联盟的共同权限(concurrent competence)的范围内,只要联盟尚未完成立法,各会员国仍有权继续采取行动。唯有在联盟采取行动比会员国单独行动更有效率的情况下,方由联盟采取行动完成该任务,特别是在规模或效果超越国界的情况下,执行上须由联盟采取的行动。”
  不过,欧洲议会所提草案中的有关内容并没有被接受。1986年正式签订的《单一欧洲法》将辅助性原则作为一种观念适用于局部的环境保护事务上,这是这一原则首次正式出现在相关的条约当中。该法第130r至t条正式授予欧洲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立法权,其中第130r(4)条规定:“在前(1)款所列目标由共同体层级来完成比由个别会员国层级来完成效果更好的情况下,共同体应对环境事务采取行动。在不妨碍共同体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各会员国应以财政支援完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该条款没有明文出现“辅助性原则”的用语,但是具有相关的精神。欧洲法院在1995年2月21日的判决中认为辅助性原则在《欧洲联盟条约》生效以前并不是一项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所以不要求共同体在采取行动时应在合法性上接受其检验。可见,在《单一欧洲法》中,辅助性原则虽然明文规定在条约当中,但并不是一项普遍意义的原则。
  第130r(4)条是经由丹麦和德国提议产生的,因为它们担心共同体的环保政策会降低本国的环保标准,所以主张共同体立法为最低标准。
  《单一欧洲法》中有部分的理事会议事程序开始用多数通过取代一致通过,后来的《欧洲联盟条约》更是将多数表决的程序广泛使用。一方面,随着欧洲联盟会员国的不断增加,一致通过的议事程序已经过时,否则一国否决就会使其陷入瘫痪;另一方面,取消了一致表决的程序,势必造成有的会员国要接受其本不同意的东西。一体化自有其重大的意义,但是如何保障会员国特别是小国或者个别国家的自主权,不危及它们的主权和应有的自主性,成为令许多会员国伤脑筋的问题。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势,有些会员国主张分权化与地方化。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参加国际条约时会因为国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而使得情况更加复杂。事实上,采取联邦制的德国,确实有所担心,因为它认为,将原属各邦的权限让渡给共同体后,各邦的利益在共同体内却缺乏有效的民意代表。为此,德国各邦力争在联盟条约中订立辅助性原则的条款,同时将欧盟定位为一个能代表会员国地方利益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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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方法

第一章 国家在《公约》下义务不对称性的表现
第一节 国家义务不对称性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国家在《公约》下的实质性义务:多层次的全面要求
第三节 国家在《公约》下的程序性义务:薄弱、单一的保障机制

第二章 国家在《公约》下义务不对称性原因述评
第一节 国际法效力的一般特征:间接的解释
第二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分歧:直接的原因

第三章 国家在《公约》下义务不对称性的解决实践和遇到的问题
第一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高涨的趋势
第二节 任择性议定书:改进的尝试和突破
第三节 不同的程序方案和发展

第四章 区域主义:欧洲、美洲和非洲的相关实践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欧洲的实践
第三节 美洲的实践
第四节 非洲的实践
第五节 区域主义实践对《公约》实施机制的影响和相关思考

第五章 单一机制: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经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经验和启示

第六章 国际社会治理结构:辅助性原则的启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辅助性原则的概念
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实践及其意义
第四节 辅助性原则的启示

第七章 国家在《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中国与《公约》实质性义务
第二节 中国与《公约》程序性义务

结语
附录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附录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附录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及其发布时间(目录)
附录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1号、第3号一般性意见

参考文献
索引
再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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