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非共同体与地区安全秩序/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文库》:
在某些情况下,东共体经过上述方式通过的决议仍要再经一定的程序才能生效,其中包括在生效前须保持一定的时限或要经各国国内宪法程序的批准等。只有通过了这样的程序,通过的决议案才能开始在东共体区域层面被付诸实践。
不难看出,东共体决策机制的基本特征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决策机构在设计上呈现金字塔式的架构模式,具有层级性和集中性特点,其决策权分配有利于权力集中,机制化的运作便于信息传递,方便沟通,从而能对要解决之事务做出相对迅速的反应。如首脑会议能自上而下地给下级决策机构下达“命令”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其他决策机构也可自下而上地为部长理事会或首脑会议提供建议和提案;各级机构的定期会议能加强成员国各级官员间的交流,增强个人感情,并及时了解彼此观点等。
第二,决策主体形式多样,相对稳固,相互连接,决策的整体性较强。尽管首脑会议掌握着最终决策权,但东共体各级决策机构存在一定的分工,各级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仍可做出一些相对独立的决策。这就使东共体不同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一套形式多样的决策系统。各级决策机构(除首脑会议外)都拥有固定的总部,由各国代表轮流担任会议主席;由成员国轮流主办的首脑会议把松散的最高层连接了起来。此外,从上述决策程序可知,各种决策元素做出的决议又相互影响,呈现出较强的整体性。
第三,决策机构的运作虽然在形式上有超国家性质,但在实践的本质上仍表现出强烈的政府间性质,决策的最终落实的强制性不足。东共体各级机构表现出两种明显不同的运作模式:东非法院、东非议会的运作明显具有较为浓烈的超国家性质;而其他所有机构则显现出较强的政府间协调的工作模式。
第四,强调平等观念。这一点渗透在整个机制当中,如首脑会议由各国轮流主办,其他各级会议主席由成员国代表轮流担任;在投票权的分配上实行一国一票;决策程序不仅有“东共体程序”,还有成员国国内“宪法程序”;等等。
当然,体现地区特色的决策机制也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随着东共体规模的扩大和合作的深入,尤其在曾经瓦解的经历及遭遇过的历次危机中,其内在缺陷屡次暴露,是东共体影响力未能真正展现的重要因素。
其一,机构权限划分存在模糊性,规则性概念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各决策机构间的职权、工作范围划分还存在分工不清的问题,如首脑会议与部长理事会间的权限存在交叠,部门委员会与部长理事会的权限存在重叠,东非议会的权限和秘书长的权限界定等都不十分清楚。另外,首脑会议对所有问题拥有最终决策权,这使部长理事会决议和东非法院通过的法案实际上可能变成一张废纸。
其二,东共体决策机制仍难以保证成员国各级别官员间能进行真正有效的沟通。由前文可知,东共体决策机制的设计虽然有利于成员国各层次交流,但由于东共体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多种利益认知方面矛盾突出。随着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的推进,内在差异与外在矛盾加大了东共体取得内部一致意见的难度,因而未能在制度上为成员国间进行有效沟通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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