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史语境中的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
尽管“私有财产”并不是西方近代世界所独有的现象,但对私有财产权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证成”(Justification)则是近代的事情。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权批判理论显然有别于自由主义财产权之谱系,但其理论渊源和论域则内在于整个西方思想史之传统中。本章的内容旨在梳理和考察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学术渊源,以便为后面章节详细探讨和分析这一思想的具体内容打基础。
近代西方思想史上,思想家对私有财产权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不同的进路,大体上来说,主要有两种,即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自然法之上的“自然权利财产论”,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基于自由意志之上的“法权财产论”。这两种论证财产权的进路(approach),均对后来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产生了直接影响。洛克对财产权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财产权看作人所天生具有的自然权利,二是把劳动看作获取财产权的正当性根据。洛克基于自然法之上对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证,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先验论模式。斯密继承了洛克的财产权思想,尤其是把劳动看作财产权的根据,并由此突出劳动价值论。但基于私有财产的等价交换原则无法说明剩余价值何以产生。在财产权问题上,黑格尔实际上同样保留了洛克的。劳动一掺入“思想”,但他不是从自然权利而是从法权哲学和历史哲学出发,强调自由意志之于财产权的重要性,并把财产权看作契约和协定的产物。黑格尔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证,是区别于洛克等人基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之上的法权论证模式。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经由契约和同意引入了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问题。尽管“自然权利财产论”和“法权财产论”在论证财产权起源之根据上存在着根本性差别,但无论是洛克还是黑格尔,他们的财产权理论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的主旨,即论证人类自由的根据以及如何具体实现自由的问题。整体上看,他们都把财产权把握为个人发展和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
与洛克和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理论,他既没有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也没有勾勒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在私有财产权问题上,马克思总体上持一种批判性的态度。但他与上述二人的共同点在于,批判私有财产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要论证人类的自由和人格的实现。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马克思不把私有财产(即“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把握为人的自由和人格实现的必要构件,而是把握为对其的一种妨碍和损害。
第一节近代西方财产权论证的两种进路
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核心论题之一,也是一个涉及较多内容的复杂性问题。这种复杂性既表现为它所涉及的内容上的广博性,又表现为它是一个不断“生成着的”东西。换言之.不同的思想家处理它的方式尽管分享着一致性,但同样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尽管就近现代西方主流财产权理论传统而言,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是其中的“异数”,但它本质上内生于整个西方社会政治哲学思想史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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