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技术与国家安全:相关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
评估与军用研发相关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时,应考虑到许多非军事组织(其中包括公共及私立组织)都已建立了处理这类问题的机制。这些机制涉及的维度广泛,并且相互关联。
例如,这些机制的正式程度可能有所差异。正式机制类似于程序化流程(有些情况下是法定程序),因为需要遵守特定规程,其运作与存在通常受法律及政府权力支持。非正式机制更类似于同事、朋友之间的对话,能启发就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做决策的人,并为其提供信息。非正式机制的重要性不高,但也较为灵活,往往具有合作和建议的性质,这些特点是优势还是劣势通常取决于观察者的视角。介于两者之间的是自愿机制,如政府制定的不具法律法规效力的一些方针,但也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决定。例如,某个研究机构获得某部门资助的前提可能就是要遵守该部门制定的研究指南,这些指南可能涉及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①
各机制的权威程度也不同。具有约束力的机制要求争议各方都必须遵从裁决和规章,即使某些方可能对特定情况的一些细节持有异议。一般来讲,裁决、决定、协议及规章可以通过法律来强制实施,虽然也有在法庭上提出异议的机制。不具约束力的机制用于鼓励人们思考和关注各类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
总而言之,当某决策涉及的关键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内容不满,不相信决策者会充分考虑其利益时,就形成了对抗状态,正式及具有约束力的机制就是在这种状态下产生的。但也有可能的是,被法律强制要求参与某正式程序的机构最终将这种外在要求内化为机构自身的强制性要求。①
解决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存在各种机制,另一个区分这些机制的特征是其融人或独立于科技研发的程度。两种方式均有效,但根据情况的不同,某种方式会更适合。这两种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
根据部分委员会成员的经验,当一项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工作独立于相关研发时,操作起来会更具自主性,对其资源有更大的控制力,能开展长期的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计划。但是,这样一来,技术工作和科学技术与社会/政策工作的整合就更难实现。
解决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机制如果与研发工作相结合,一个主要优势就是容易获取技术工作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对有效开展科学技术与社会/政策研究(如涉及作物和疾病的生物安全或知识产权的研究)往往不可或缺。此外,将两者相结合时,基于社会科学开展的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工作也能为技术工作提供信息。根据某些委员会成员的经验,这种结合模式的一个缺点就是,进行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及社会科学研究常常缺乏足够的资金,并且相应无法自主制定研究计划。与研发结合的机制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研发影响,该机制的初衷可能因实施方式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