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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暨相关法律文件
0.00     定价 ¥ 12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457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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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秀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和国际刑法。专著《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专著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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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暨相关法律文件》在欧盟层面上讨论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法律制度,28个成员国贯彻相互承认原则的法律不在该书讨论范围之内。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暨相关法律文件》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是对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研究,下编是欧盟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推行相互承认原则的15个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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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

  欧盟法律由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推荐规范(Recommendations)、意见(Opinions)组成。有些具有强制效力,有些不具有。有些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有的则只适用于个别国家或组织。条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案,必须在所有的欧盟国得到贯彻执行。指令是给所有欧盟成员国指定一项必须达到的目标,但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要由成员国自己来决定。例如,欧盟关于工作时间的指令,规定了超长时间工作是非法的,并制定了最短休息时间和最长工作时间,但具体如何执行这项指令则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决定是只对那些它所针对的国家或单位(如一个欧盟成员国或一个公司)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并且可以直接适用。例如,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对微软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处以罚款的决定》就是只针对微软公司发布的决定。推荐规范不具有强制力,不规定强制义务而只具有指导作用。意见也不规定强制义务,不具有强制力,它可由欧盟的主要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区域委员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从各自的领域或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给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1992年的《 欧洲联盟条约》,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 “欧洲各大共同体”,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第二支柱为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涉及外交、军事等政策;第三支柱为 “刑事领域的警务合作与司法合作”,涉及共同合作打击刑事犯罪,该支柱前身是“司法与内政事务部门”。欧盟的第三支柱在“政府间”合作层面上运作,在这一领域内,各成员国在统一的欧盟组织结构之内仍是自己当家做主。框架决定是1997年10月2日签订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在第三支柱下增设的一项新的法律措施,其目的是促使各成员国的法律和法规接近一致,以便成员国间更高效地开展政府间合作。根据该条约K条第2款的规定,框架决定由欧盟理事会根据任何成员国或委员会的倡议,以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框架决定中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全体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采取何种方式和方法以达到框架决定所要求的结果则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部门行使管辖权。对成员国来说,框架决定虽具有强制力,但并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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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和发展 003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洲市场一体化过程中的确立和适用 003

  (二)相互承认原则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引入 005

  (三)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 008

  (四)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推进 011

  (五)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巩固 013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主要内容 018

  (一)对欧洲逮捕令的相互承认 018

  (二)对欧洲冻结令的相互承认 022

  (三)对经济处罚的相互承认 026

  (四)对欧洲没收令的相互承认 028

  (五)对有罪判决效力的相互承认 032

  (六)对欧洲被判刑人移管令的相互承认 036

  (七)对缓刑等非羁押性裁判的相互承认 039

  (八)对欧洲证据令的相互承认 043

  (九)对缺席判决的相互承认 047

  (十)对欧洲监督令的相互承认 048

  (十一)对刑事管辖权的相互承认 052

  (十二)对欧洲保护令的相互承认 056

  (十三)对欧洲刑事调查令的相互承认 060

  三、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及相互承认制 度的特点 066

  (一)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 066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的特点 072

  结 语 091

  下编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的法律文件

  《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 095

  《在欧盟范围内执行财产冻结令或证据冻结令的框架决定》 117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经济处罚的框架决定》 131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没收令的框架决定》 148

  《在新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考虑欧盟成员国先前做出的有罪判决的框架决定》 170

  《为了在欧盟执行科处监禁刑或剥夺自由处遇的刑事判决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这类判决的框架决定》 175

  《为了对缓刑处遇和替代性制裁措施进行监督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此类判决和缓刑决定的框架决定》 200

  《为了获取用于刑事诉讼的物品、文件和数据的欧洲证据令的框架决定》 228

  《关于成员国之间交换犯罪记录信息的组织和内容的框架决定》 256

  《修正第2002/584/JHA号、第2005/214/JHA号、第2006/783/JHA号、第2008/909/JHA号和第2008/947/JHA号框架决定,增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促进相互承认原则在缺席判决中适用的框架决定》 269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替代临时羁押的监督令的框架决定》 284

  《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框架决定》 307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口译和翻译权利的指令》 316

  《关于欧洲保护令的指令》 325

  《关于欧洲刑事调查令的指令》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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