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权益保障研究》:
首先,社会本位致使忽视个人权利、重视社会功利。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我们的传统文化就强调家国一体,个人对集体的绝对服从。在这种思想形态里,个人权利最容易被忽视、被遗忘。这种思想意识同样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产生影响。我国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与逮捕,这两项措施的设计具有明显的控制犯罪的社会功利性。一方面,其适用要件并未区别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规定的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同样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羁押替代性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设定了较高的适用条件,实践中适用率比例偏低。这些制度设计都倾斜于打击犯罪,同时也存在预先惩罚的效果。
其次,性善本位滋生忽视制度、过于信任官员。性善本位注重自律,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倾向于通过统治者个人修养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这样也就形成我国长期的人治思维。我国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在应用中也受到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应遵循羁押最后、最短原则,但没有规定若侦查人员不遵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度潜意识认为侦查人员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定会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出发决定羁押与否。
再次,权力本位导致了制度设计忽视权力的制约。刑事诉讼理想的模式是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法院居中裁判形成等边三角形权力模式,彼此之间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但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决定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的,尽管辩护一方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作为控方,为保障诉讼的进展,不免也会有继续羁押的冲动。
最后,真相本位导致过于追求实体真实、轻视正当程序。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下,我国司法人员更倾向于追求结果,忽视过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律师很难享受“在场”的权利,却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讯问”的义务。只要最后案件真相、结果没有搞错,只需将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即可,对于是否有羁押必要,羁押的时间是否过长,办案人员考虑不多。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是一个人对抗整个社会的统治,当一个人犯罪被抓后,他就瞬间变为这个社会的最弱势者,所以必须关注他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这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执法和司法人员与犯罪分子接触最多,他们的观念和态度直接影响着犯罪分子权利保护的程度。现实中曝光的被羁押人员权益受侵犯事件,多表明了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忽视。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需要全社会予以特殊关爱,虽然其中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失足触犯刑法,但他们并不是不可以挽救的。因此,需要我们全社会尤其是执法和司法人员转变观念,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准确适用羁押措施。
当然,转变观念并非简单空喊口号,还要有实际措施落实。在司法机关内部要提高司法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真正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和无罪推定的理念。只有这样,司法人员才能更为宽容和人道地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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