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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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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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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0273402
  • 作      者:
    刘松山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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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松山,1966年生,江苏如皋人。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十年,参加过2004年宪法修改和立法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参与编写《彭真传》。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以及多地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在《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70多篇学术论文,有专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运行中的宪法》《宪法监督与司法改革》《中国立法问题研究》等。专长于中国宪法、中国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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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是依法治国事业中核心、根本的问题。依法治国能不能实现,关键要看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能不能实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总体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伟大思想为目标,针对几十年来宪法实施和监督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展开研究;注重史料分析,在历史脉络中把握宪法前进的节奏与方向;努力抓住重大问题,使宪法实施和监督纲举目张;力求准确阐释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为突破口,为将依法治国的整体事业推向历史的新高度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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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4 宪法实施取得的巨大成就
如何评价三十多年来宪法实施取得的成就?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考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认为,纵观宪法实施的经验,有以下几个巨大成就值得大书特书。
1.4.1 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得到确立并稳健运行
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比较完整地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框架。在1979年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一府两院”,在中央一级,则设立了国家主席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制度设计在今天看来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只有对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政权机关被彻底破坏的历史,才能体会到1982年宪法来之不易。实际上,为恢复建立各类国家机关,当时方方面面的阻力和争议都曾发生过,特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两个重要国家机关,更是在激烈的争议甚至怀疑声中设立的。
应当说,新中国成立三十多年后,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到1982年宪法才真正确立起来的。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有人可能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持怀疑态度,但是,绝大多数人还是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是一个好的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历史的经验也表明,一国的政权制度能否实行法治,不在于它是什么样的形式,而在于这个制度能否保证国家的权力掌握于人民手中,并服务于人民。而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恰恰昭示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其他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这一政治理念。三十多年来,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健全、完善和落实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更应当看到,宪法确立的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得到了遵守执行和稳健运行,没有出现大的波折。特别应当看到,这一制度所体现和奉行的人民主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是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人们越是强烈地呼吁认真实施这一制度,这也许才是宪法的作用和动力所在。
1.4.2 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评估宪法的实施状况,首先要抓住宪法的改革精神,以及它在推动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1982年宪法的重要精神就是改革。这个改革首先是政治体制改革。早在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中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一年的9月16日,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国家民主化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国家领导体制”“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重大改革”,“都没有也不可能在现行宪法中得到反映”,因此,“立即着手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位领导人对修改宪法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果断、精辟、明确和绝不含糊的表述,至今看来都令人耳目一新。在他们和中共中央的推动下,
1982年宪法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定是果断、前瞻的,对诸多重大改革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它将党的领导由“国家机构”一章写入序言,改变了1975年宪法中党和政权机关不分的规定;如前所述,以明确的任期限制基本结束了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为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就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方面做出一系列崭新的规定;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事项;赋予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十分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这在1954年宪法后近三十年的历史中都是前所未有的。
1982年宪法不仅为政治体制改革打开了空间,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整体事业确立了方向和原则,提供了广阔空间。不仅如此,1982年宪法之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的修改,实际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应运而为的,几次修改宪法为改革开放进一步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现行宪法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在几十年的实践中,总体上得到了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说,都是落实宪法的结果,是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充分表现。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改革开放的今天和未来。
1.4.3 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宪法实施了不起的成就。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一条根本性的标准就是看谁能在这个国家制定规则。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国家和社会办事的准则基本是领导人的意志和党的政策。1954年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这个规定连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很快就被废弃了。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的“最高指示”则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准则,其他掌握党和国家权力者的“重要讲话”,也具有了法律效力。“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不短时间内,我们国家基本还是依靠党制定政策和领导人讲话来为社会确定行为标准的。到了1984年的时候,彭真才提出,“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而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用这个法律体系与此前的情况对照,就可以体会到几十年来在为国家和社会制定规则方面,中国所发生的沧桑巨变。
这个巨变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成功地实现了制定规则主体的转变,而这个转变又来自1982年宪法的设计。宪法对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制定规则的主体进行了通盘考虑,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建立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不同渊源的规则体系。按照宪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类似性质的组织才能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制定行为规则,其他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制定的政策和规则、发表的讲话、做出的批示等,虽然对社会有指引作用,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个具有依靠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讲话、批示为社会确定行为准则传统的国家,实行这一规则制定权的转变,是极为不易的,1982年宪法对此居功甚伟。
三十多年来,宪法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规则的规定,得到了充分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可以说,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积极行使立法权,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4.4 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宪法确立并得到较充分保障
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权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历史情况,1982年宪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应当承认,三十多年来,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和实现,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82年宪法之前相比,是前所未有的进步。现在,有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或者还没有相应的立法,但这未必是宪法本身的原因。重要的是,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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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宪法实施状况之评估 (1)
1.1 科学认识和处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关系(1)
1.2 评估宪法实施状况的应持之度(3)
1.3 宪法实施的主体与方式(5)
1.4 宪法实施取得的巨大成就(7)
1.5 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1)
1.6 宪法未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13)
二 宪法监督状况之评估 (21)
2.1 理性看待违宪问题在依法治国中的负面影响(21)
2.2 评估宪法监督状况需要考虑的因素(26)
2.3 1982年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30)
2.4 宪法制定后有关方面对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努力与结果(53)
2.5 彭真关于宪法监督的重要思想观点(58)
2.6 实践中的特点、经验与存在问题(76)
三 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的关键措施及需考虑的问题 (97)
3.1 准确理解宪法规定,将宪法中党的领导的表述具体化(97)3.2 准确把握宪法修改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含义,协调衔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130)
3.3 大幅提升党内民主,推动宪法实施(145)
3.4 改变优先发展基层民主的策略,大力发展国家民主(176)
3.5 研究解决一系列重要问题,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188)
3.6 准确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的界限,以立法方式实施宪法(202)
3.7 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保证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38)
3.8 回顾彭真思想论述,应对解决党领导政法工作重大挑战(249)
3.9 坚持根本政治制度,推进地方司法机关人事权改革(267)
3.10 科学认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以加强人大监督支持党的领导(294)
3.11 改变人大工作重点,将法律监督摆到突出位置(298)
3.12 改变党政领导人、负责人工作方式,突出宪法法律重要性(299)
3.13 有条件地开展宪法解释,适时建立宪法解释制度(302)
3.14 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需十分慎重(304)
四 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 (316)
4.1 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317)
4.2 建议设立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326)
4.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329)
4.4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332)
4.5 建议授权人民法院行使部分宪法监督职权(345)
4.6 慎重处理党派、政协、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违宪问题(357)
五 充分实施宪法监督的条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策略步骤 (360)
5.1 充分实施宪法监督的条件(360)
5.2 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364)
5.3 妥善处理学术舆论与政治决策的关系(369)
5.4 以理性务实态度看待宪法监督的进程(370)
5.5 解决违宪问题的综合思路(372)
5.6 未来立法中的具体建议(374)
六 宪法修改后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监督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 (379)
6.1 备案审查的主体需要研究(380)
6.2 备案审查的范围需要研究(382)6.3 审查的标准应当谨慎界定(385)
6.4 区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似乎意义不大(388)
6.5 备案审查的其他几个问题(390)
6.6 合宪性审查大概只能理解为宪法监督(391)
6.7 宪法法律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只能是事后审查(393)
6.8 宪法监督体制已有新的明确内涵(398)
6.9 是否要研究开展宪法解释,为宪法监督澄清两大问题(405)
后 记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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