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的精神》:
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一体建设
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过程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等几个环节也需要一体建设。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法治主要就是由这四个环节联结起来的。
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起点。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相对完备、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基础,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依据。20世纪80年代,在社会主义法治恢复重建的初期,立法的任务是制定一大批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在30多年以后的今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法律体系的骨架已经初步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的重心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譬如,民法典的编纂,就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点。与此同时,还要对部分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与时俱进,符合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进程。
在立法环节,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科学立法的要求是:制定出来的法律要符合社会与时代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立法者应当以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寻找、发现那些支配各种社会交往关系的规则。举凡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往规则,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规则,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规则,都需要立法者去发现,继而加以归纳、总结、提炼。虽然,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主观价值偏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立法,但是,立法者绝不能以自己个体化的偏好去创造法律,尤其不能以主观的想象去表述法律,这样的立法恰好处在科学立法的对立面。
另一方面,还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既是一个程序性的要求,也是一个实体性的要求。在程序意义上,民主立法要求严格遵守立法的程序。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与表决,都要严格遵守民主原则。只有保证立法程序的民主,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与此同时,民主立法还要求实体性的民主。所谓实体性的民主,是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符合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同。人民的认同,是民主立法的核心追求。
依据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出来的法律,需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这就进入了执法环节。从词义上看,执法就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执法通常是指政府的行政执法,它也是政府运用法律来治理社会的活动。从法理上说,执法与行政具有同构性,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因为,行政的本义,就是对国家政治意志的执行。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治意志的最高代表与最高象征,如果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政治主权者,那么政府就是政治主权者的执行者。因此,行政的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执行政治意志,的活动。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执行政治意志的活动正是执法活动,因为政治意志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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