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1978年2月生,男,河南南阳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法律研修学者,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毕业,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毕业。
1998年至1999年在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2006年在深圳市水务局法规处工作,2006年后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工作至今。2014年至2015年挂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主要成果: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载《法学》2018年第6期。
《环境侵权规则设计之偏差及矫正——基于环境侵权鉴定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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