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 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程序法律适用
(一)传统仲裁程序法之适用规则
传统仲裁程序法设计的理念是使商事纠纷可以在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快速、高效地得到解决。各国的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无一不体现这一设计理念。但是,由于仲裁程序与结果需要得到有关国家的认可与确认,因此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也不能违背各国法律中的强行性法律规定,各国仲裁程序法中的强行性法律规定自然也就成为仲裁程序法的组成部分。
仲裁程序法是指一国制定或者通过订立国际公约所制定的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和。目前,仲裁程序法包括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各国仲裁法律中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各国订立的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中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本国仅有单一法域的国家来说,一般不存在对仲裁程序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当事人选定了某仲裁机构,即默示同意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或排除部分仲裁规则条款的适用,但不得与该国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而在一国有不同法域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则存在对仲裁程序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具体适用规则是: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仲裁程序法。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国际范围内已得到了普遍接受,各国仲裁法一般都承认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适当的仲裁规则。目前世界很多国家立法规定仲裁程序法首先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第二,当事人未有仲裁程序合意时的仲裁程序法确定。如果当事人未明确选择仲裁程序法,或者当事人未达成仲裁程序法之适用合意,则按照各国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通常由仲裁庭来确定仲裁规则或程序法。仲裁庭确定仲裁程序法的方式主要有:一是适用仲裁地法,即当事人在无选择仲裁适用之程序法或选择与仲裁地国仲裁法强制性规定相矛盾时,通常适用仲裁地国仲裁程序法作为本案的仲裁程序法。二是仲裁庭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其他非仲裁地国法律。在当事人未就仲裁程序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选择非仲裁地国程序法作为仲裁程序法,非仲裁地国通常包括当事人本国法、仲裁实体法国家之程序法、仲裁裁决执行地国法等。
(二)互联网对仲裁程序法适用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技术性,给现有仲裁程序规则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互联网出现后,民商事活动方式的改变对仲裁程序适用规则造成何种冲击及如何解决?第二,网上仲裁出现后,程序运行的虚拟性、技术性是否会损害仲裁当事人获得仲裁程序恰当通知、仲裁员选择的正当权利?网上仲裁是否与现实仲裁程序规则相矛盾并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造成影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网上仲裁程序规则是通过对目前的仲裁规则进行改革,还是制定全新的网上仲裁规则成为各仲裁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仲裁程序法律适用规则的挑战
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之选择要受到各仲裁地国仲裁法中仲裁程序强制性规定的制约,而且在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各国法律也普遍规定应适用仲裁地国程序法。因此,仲裁地国相关法律仍是仲裁程序法的重要组成。互联网出现后,无论根据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地,抑或根据仲裁庭的决定或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均存在相应的连结点并为确定仲裁地提供合理性依据。该连结点通常为“国家主权原则”及“场所支配行为”等冲突法原则。而互联网成为当事人缔约之媒介时,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借助E-mail或EDI等方式签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请求,而受理仲裁请求的机构也变为网站或者电子交换系统,仲裁员被确定后其对仲裁案件的审理也可以在不同国家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当事人、仲裁文书电子交换平台、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员所在地处于不同地域或国家的分散型结构。因此,国家、地域、场所等连结点在网上仲裁条件下处于游移与不确定的状态,出现无明确连结点依据的状况。故而,互联网出现后对仲裁程序法适用带来的挑战主要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而使传统仲裁确定程序法的冲突规则连结点落空,从而对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互联网对意思自治连结点带来的冲击。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确定仲裁程序法的重要主观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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