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一)公正
通过对这几个主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守则进行比较后,很容易发现这几个仲裁委员会都强调了仲裁员必须公正进行仲裁活动。《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武仲守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北仲守则》)都在第二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上仲守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凭借仲裁员的良知和社会责任心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以下简称《中贸守则》)第一条规定:“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人,是仲裁程序的主持者和仲裁案件的裁判者。决定公正必须是仲裁员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原因如下:第一,虽然仲裁员与法官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他们都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属于广义上的裁判者,被赋予了在裁判程序的规制下解决纠纷的任务,仲裁员在仲裁关系中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这就要求他要做到公正裁判。第二,当事人之所以在遇到纠纷时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除了保密、效率一些优势外,希望通过仲裁能够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仲裁公正的优势不存在的话,仲裁制度将不可能有任何的发展。总之,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线,离开了公正,仲裁制度就像失去了翅膀的小鸟,无法存活,仲裁员也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①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仲裁员都有着超然的道德,他们说到底还是有欲望、有着丰富情感的人,他们也会产生对某一方的偏见和偏袒。这大大降低了仲裁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阻碍了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才能解决这个急迫的问题呢?如果完全依靠仲裁员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以及思想情感不受外界影响的能力看起来似乎不太容易,还需要通过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来帮助实现仲裁员公正的理想。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利益连带关系就是束缚人的枷锁之一。②各大仲裁委员会也都懂得这一道理,于是他们设计制定各种合适的制度来保证仲裁员不受利益关系枷锁的束缚,以保证仲裁员公正地裁决案件。如何做到公正呢?在研究这几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守则之后,笔者总结了具体如下几个要求。第一,独立。关于独立这一要求,三大仲裁委员会均有所要求。《武仲守则》第三条第一款强调仲裁员能够中立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不因一方当事人推选、个人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北仲守则》第十一条强调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上仲守则》和《中贸守则》虽然没有对仲裁员独立仲裁做出详细规定,但分别在第四条和第一条时已经指出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这也可以看作是对仲裁员独立仲裁的要求。仲裁员独立除了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还要独立于所属的仲裁机构和法院。独立是仲裁员公正仲裁的前提,在面对来自外部的压力时,仲裁员必须要有不屈服于外界压力的胆魄,才能避免畏首畏尾、患得患失甚至是推脱责任的情况出现。第二,披露和主动回避的义务。《武仲守则》、《北仲守则》和《中贸守则》都在第五条规定了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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