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刑讯制度——兼论晚清酷吏的角色分类
从历史的角度看,刑讯本身即“人类因自身弱点而制造的种种祸害”之一。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执行都是与各级执法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对应,与酷刑逼供联系在一起的必然是形形色色的酷吏群体。作为一个特殊而较为稳定的社会群体,酷吏几乎存在于历史上的每一个盛朝与衰世。从社会角色来看,酷吏群体当以用法酷烈和不遵奉法律为其鲜明的社会特征,但如若我们再具体分析,可见酷吏实际上是集贪酷之吏与能治之吏双重角色于一体的一个复杂而矛盾的社会群体。从一定意义上说,酷吏正是封建皇权与法制相矛盾的产物。在社会矛盾异常激化的晚清社会,酷吏的这两种角色体现得愈加鲜明。仔细分析一下晚清酷吏的角色分类,必将使我们对晚清讼狱制度中的执法群体有更具体的认识。以下试分别做一些分析。
一、贪酷之吏
人们习惯上总是将贪官与酷吏联系在一起。一般来讲,贪官酷吏的泛滥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统治秩序失衡和吏治腐败的明显表征。晩清时曾有人甄别古今酷吏说:“古之酷吏,虽深文周纳,不足语于导德齐礼之教,然引是非,明曲直,争天下大礼,严峻而无伤焉。后之所谓酷吏,舞文弄法,杀人以利己。”这段话反映了时人对酷吏只知“舞文弄法”、凌虐百姓的鄙视。概括起来,贪酷之吏以酷刑取供的动机主要是以逞私志、满足个人欲望为内容,大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目的。
(一)速求定案,以博上司嘉奖赏识
我们在第三章中提及,有清一代,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渴求“刑期无刑”的清统治者对审理词讼的期限做了种种限定,清讼者奖,积案者罚。于是,各级官吏为了取悦上司,往往不择手段,借酷刑逼供,以速求定案。晚清小说家李伯元在《活地狱》书中描述了一个叫姚明的山西阳高县知县,专以酷刑取供,任何重案疑案一到他手,“不上三天,无供的立时有供,有供的永远不翻”。姚明不久即因“听断精明,案无留牍”而“官声大着,连着上司都知道他是个好官,便把他的名字记在心上”,不久即得以升迁,而身受其苦的百姓却对他恨之入骨,避之如避瘟疫。像姚明这样的官吏在当时是不少见的。为了迅速结案,“各州县每遇审讯,不论何犯酷用刑威,且有私设非刑以示严厉者”。如此必然导致欺下瞒上,所谓“严刑之下,何求不得”,冤案错案频发不断,因刑讯殒命者不计其数。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湖北通城县知县林逢年因民人魏圆圭被控窝贼,“喝令用小竹板责打四次,跪链压膝二次,并吓称如再刁狡,即用烟熏鼻”,但“魏仍未供,旋因病保出身故”。类似这样的冤案是屡见不鲜的。
(二)借酷刑贪污索贿,中饱私囊
“千里为官只为财”,许多酷吏正是以酷刑审讯为敛财搜刮的手段,以折磨受讯者而达到其收受目的。同治年间,甘肃省署礼县知县溶恬“于民人白鼎之妻自缢之案,酷刑索贿至三千两之多”。贵州省邓尔巽于署理遵义府绥阳县时,“勒逼民捐,不输者以香炙背,并添班卡勒捐,设立木站笼,致人死命。河南沈丘县知县丁土选之父,家不中资,因勒捐不遂,一家五人均毙囹圄”,该县在调任遵义县知县后,又将生员文新元勒捐押入站笼,令其倾家以赎。而这样一个酷吏,竟因为“屡冒军功升任道府”。酷吏借刑讯索钱表现在审讯的各个环节中。有的酷吏与差役狼狈为奸,“通同一气,暗中瓜分”,使得差役“肆意妄行”。在当时,公堂之上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必须预先花钱给这个掌刑的,托他留情些,这板子下去,是有分寸的只要打得响,纵然皮破血流,决无妨事,过两天就会好的。若是不花钱,这板子打下来,记记是死的,大腿上不免就要受伤。”于是,犯罪之人“当比责之际,悉袖出钱筹一二枚以与差役,则被答时无痛楚,几若不知己身受笞也者。设无此物则甫笞数十下,即已流血满地,而呼痛之声竟令人惨不忍闻”。原、被两告如若事先不给予差役一些好处,则一旦受到刑讯,必然会得到比行贿者更惨痛的皮肉之苦。《活地狱》中一位叫张进财的原告,只因为讨三吊钱的账,便被昏官刑讯,而张进财因为“决计不曾料到自己挨打”,所以在掌刑的皂隶面前,“竞丝毫未曾关照”,差役们于是“满肚皮的没好气,也要借此发泄”,张进财最后竟被打了一千板子。
(三)以酷刑草菅人命,公报私仇
任何一种法制的执行效果与执法者的个人素质、性格都是有着很大关系的。刑讯制度无疑成为那些天性暴虐的人发泄私欲的种工具。《官场现形记》中的瞿耐庵,只因为上任接印时,被一个身穿重孝名叫王七的乡下人拦轿喊冤,便认为犯了忌讳,他不问喊冤人有何冤仇,就下令重责:
两旁差役一声吆喝,犹如鹰抓燕雀一般,把王七拖翻在地,剥去下衣。霎时间两条腿上,早已打成两个大窟窿,血流满地。瞿老爷瞧着地下一摊红的,方才把心安了一半。原来他的意思,以为:“我今日头一天接印,看见这个身穿重孝的人,未免太不吉利,如今把他打的见血,也可以除除晦气了。”他坐在堂上一直不作声,掌刑的皂班便一直不敢停手。看看打到八百,他还不则声……方把王七放起来,然而已经不能行动了。
另外,这位瞿太爷又因上任后不久,听说前任知县抢收钱粮,“气得话都说不出来”,因此,凡属与前任知县有关的案子,就胡乱翻案:“一桩案到手,不问有理无理,只是前任手里占上风的,他总得反过来叫他占下风。要是前任批驳的,到他手里一定批准。”其判案完全以自己的喜好为标准。
与瞿耐庵相同,有些酷吏动辄以酷刑取供,实际上“无非故作威福,残虐为快,可谓蜂虿其心,豺狼成性矣”。光绪年间,常熟县知县汪地厚“平日答人以一千为度,有汪一千之号”。江西庐江县知县杨霈霖“每逢杖责,必先在髅上限定长短阔狭分寸,定须照样打破为止”,一个叫张咸义的犯人“两髅已经打两洞,杨霈霖又将其上梃棍,用竹帚鞭背,甫隔两日,又将张咸义重责四十,并上棍架,跪铁链,逾时数刻,始行松放”,又命差役“在张咸义两髅原伤上,用竹板再打五百”,差役“不忍下手,因畏杨霈霖严厉,不敢不从,以致张咸义受伤,次日毙命”。对其他人犯,“或上棍架,或踹扛上,或上梃棍,或用竹帚鞭背,或两手用皮条套在凳上责打手心,致左手成废,或装入站笼,用朱笔标明封条,断绝水米,站死示众”。有些酷吏滥刑甚至到了心理扭曲的地步,《活地狱》中这样描述江苏桃源县一个叫魏伯貔的县令:“一年三百六十日,每日总得坐堂理事,每坐堂定要打人,一天不打人他便觉着不快活。”
在酷吏的为所欲为下,本来旨在“清狱理讼”的晚清社会的法庭为我们展示的是这样一幅血淋淋的图景:贪酷武健之员对于“切审讯案件,创立非刑,有以布纸粘人身,向日晒干,带肉揭起,片片血淋,名曰剥皮。有以荆藤缚置人背,使芒钻刺,逐条拔出,根根透骨,名曰抽筋。有以锤敲胫,应声粉碎。有以炭炙肤,恶臭腥闻。又制有好汉凳、好汉桶、站枷、站笼等具,种种奇异,不可枚举”。“戊戌六君子”之一、曾任刑部主事的刘光第描述刑部刑讯的情景说:“到案者多半亡命之徒,不能不酌从重办,以期存明刑弼教之意。惟是三木之下,惨痛难堪,肉鼓血须,令人情悸心痛,为之肉颤不宁者久之,既为执法之官,真觉无日不在带过中也。”与清理冤狱相比,刑讯更多的是成了酷吏为所欲为的工具。另一方面,求取法律公正的判决,则往往要以忍受肉体的折磨为代价,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面对这种现状,就连清政府也不由感慨:“似此伤心惨目,有求死唯恐不速者,夫亦何供之不招,何案之不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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