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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地区法律适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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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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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1110
  • 作      者:
    吕姝洁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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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基于对蒙古地区法制发展的梳理,以及蒙古地区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的研究,《清代蒙古地区法律适用的研究》分章探讨了《大清律例》和《蒙古律例》在蒙古地区的适用情况。在分析两部法典在蒙古地区的适用情形时,也以时间为线索,分析各部蒙古尤其是漠北、漠西蒙古归附后,新归附蒙古地区在法律适用上的情形。有关蒙古地区的立法梳理,按照制定主体、制定时间,对清代蒙古法从纵向、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梳理,为之后案例的分析奠定基础。关于司法机构的职能方面,通过查阅《清实录》、《大清会典》、个人传纪及案例记载,分析札萨克、盟长、理藩院、刑部、驻防大臣等参与司法审判的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能及作用。同时,比较分析中央立法与蒙古地区的地方性立法,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此基础上,论证影响蒙古地区法制变革的社会、政治等因素,为乏后研究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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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清代蒙古地区法律适用的研究》:
  4.研究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
  蒙古族有一种特别的刑罚,就是罚畜刑,因牲畜对蒙古民族极为重要,通过没收犯罪之人的牲畜,实现刑罚惩戒的目的。清代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律中,也吸收了罚畜刑的内容。“除谋叛、杀人、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外,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罚畜刑来处理”。
  包朝鲁门在博士论文《蒙古族古代独特刑罚制——罚畜刑研究》中,对清代蒙古地区的罚畜刑进行研究,主要是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以及蒙古地区的地方立法《喀尔喀法规》、《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乌兰哈其尔图》法规、《阿拉善蒙古律例》、《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1600-1650)》、《有关呼和浩特法律文档》等中关于罚畜刑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包朝鲁门还在《论古代蒙古族立法中罚畜刑的演变》一文中,论述了罚畜刑作为蒙古族立法中的重要刑罚方式,从元到清的演变,以及在清朝法律文献中的体现。那仁朝格图、徐晓凡认为,清朝蒙古地区的刑罚在蒙古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大清律例》的内容,形成了罚畜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包括罚畜刑、财产罚刑、劳役刑。
  5.研究清代社会法秩序的多元面貌
  有清一代,各民族生活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以及习惯法多元并存,开始有学者以“一体与多元”为主线,采取史论结合的方式,研究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律渊源和法律实施等。
  有学者从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视角研究清朝传统社会法秩序,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一书中,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梁治平从清代官府档案、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一手材料人手,研究、分析了清代的习惯法渊源等,在习惯法研究的社会理论意义、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它是迄今为止有关清代习惯法最为系统的研究,得以让人们一窥传统中国法秩序的多元面貌。
  还有学者从地方法制与国家立法的角度研究清代社会的法秩序,潘志成的博士论文《清代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与地域秩序》中,以制度变迁为主线,详述了清朝统治贵州苗疆地区后,其不断加强对苗疆地区的法律控制。从清朝推进蒙古地区法律控制的角度,分析了在国家权力、地方势力博弈过程中,国家权力如何发挥作用。白京兰的博士论文《一体与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年)》中,具体研究清代新疆的法律渊源、法律的实施与动态变迁等方面以揭示清代新疆法律的一体与多元样态,重点关注清代政权对于边疆地区多元异质的法律文化的一体化构建及其成败得失。沈大明在其博士论文《(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中,探索了清代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的关系,揭示了《大清律例》在清代社会中的作用,及《大清律例》如何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
  也有学者从法文化的视角研究蒙古地区的法秩序,如呼德力格尔的硕士论文《蒙古族传统法律典籍中的法文化研究》,以蒙古族的法律法典为研究对象,由此引导出固有的传统文化印记。同时,以蒙古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几部蒙文法典作为研究对象,对蒙古游牧民族的法律文化展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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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清代蒙古地区法制的发展沿革
第一节 清代对蒙古地区的中央立法
第二节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及修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涉蒙案件的司法管辖
第一节 理藩院、刑部等审判机关的司法管辖权
第二节 札萨克、盟长的司法职能
第三节 驻防大臣等的司法职能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蒙古地区对《大清律例》的适用
第一节 涉及伦理犯罪适用《大清律例》的情形
第二节 涉及民人犯罪适用《大清律例》的情形
第三节 其他适用《大清律例》的情形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蒙古地区对《蒙古律例》的适用
第一节 各部蒙古适用《蒙古律例》的情形
第二节 民人案件适用《蒙古律例》的情形
第三节 其他适用《蒙古律例》的情形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各部蒙古自行制定的法规的适用
第一节 适用《喀尔喀法规》的情形
第二节 适用《阿拉善律例》的情形
第三节 漠西、青海蒙古地区的习惯法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清代中央与蒙古地区法制关系协调的经验、价值与影响
第一节 法制关系协调的经验与不足
第二节 中央与蒙古法制关系协调的价值和影响
本章小结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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