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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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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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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5795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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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8辑)》【专题论坛】栏目中,刊登了2篇主要探讨二维码取财案法理问题的文稿,分析了二维码取财行为的结构,并对二维码取财案件认定的出路进行了探讨;在【专家解说】栏目中,刊登了3篇疑难刑事案件的研讨文章;在【热案评析】栏目中,刊登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案、范某某逃税案等四篇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及其评析;等等。书稿所选取文章均有一定的代表性,或为热点案件、疑难案件,或为有研究价值的案件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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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8辑)》:
  [法理分析]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有意见认为:(1)参照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程序,在辩护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依照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的管辖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处于待定状态,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决定,才能决定该常规管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时,在被告人近亲属未和律师解除委托协议,且该律师未明确表示拒绝辩护的情况下,该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一直存在,其在庭审中的擅自离庭行为不能认定为拒绝辩护。(2)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本案火灾后果极其严重的原因之一,消防救援是本案的“介入因素”,加上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本案属于多因一果,被告人应当获得减轻刑责和处罚的量刑利益。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
  第一,在上级法院未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情况下,犯罪地法院对刑事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擅自离庭的,应当认定为拒绝辩护。
  一审审判长当庭答复,在未收到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决定的情况下,杭州中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可以继续庭审。同时,杭州中院将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擅自离庭的行为视为拒绝继续辩护,是正确的。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诉讼化的管辖异议制度。相比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诉讼化的管辖异议制度,当事人不能就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从程序内提出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也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等程序化的救济机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指定异地管辖的申请,但指定管辖主要由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似的管辖异议制度,但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管辖权变更制度,从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受理案件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指定异地法院管辖的申请。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一般均按职权以犯罪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来依法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指定异地管辖,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提高级别管辖也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决定的。刑诉法对上级法院并无必须作出不启动指定管辖决定的强制性要求。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虽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指定异地管辖的申请,但刑诉法并未要求上级法院必须对此类申请作出答复。在上级法院未予答复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上级法院不启动指定管辖,根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的管辖权系属法院当然具有法定管辖权。辩护人擅自离庭行为属于典型的拒绝辩护行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法庭的指挥。对法庭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审判的,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可以在庭后进行监督,而不能以退庭相要挟,对抗法庭审判。因此,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擅自离庭的,应当视为拒绝继续辩护。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8]36号)中作出规定:“具有擅自退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介入因素”,与该案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消防救援这个“介入因素”并非促使该案严重后果发生的因素,与该案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舆论对消防部门接到火警到灭火的时间近两个小时,消防部门是否存在失职并对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负有责任表示关切。对物业管理存在不足是否是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原因存在争议。简而言之,物业管理存在不足和消防救援与该案造成4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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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论坛】
论二维码支付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以邹晓敏案为例
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的刑法认定——邹晓敏偷换二维码案

【专家解说】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及放火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杭州市莫焕晶放火、盗窃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吴正戈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型”挪用公款并受贿行为的认定

【名案研讨】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的法理思考
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以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例

【热案评析】
公交车行驶中司乘冲突的行为定性——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明星艺人涉税法律问题研讨——范某某逃税案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研讨——“深圳鹦鹉”案
互联网视阈下的技术中立抗辩——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疑案争鸣】
挪用单位债权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储某挪用资金案
金融领域新型诈骗犯罪刑法疑难问题分析——张北海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与评价问题——张某君等人合同诈骗案
房屋黑中介的刑法规制:强迫交易罪亦或敲诈勒索罪——陈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被害人特殊体质类案件的刑事责任认定——银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论揭发毒品犯罪上下家行为的立功认定问题——陈某和贩卖毒品案
论渎职犯罪的共犯认定——以T市某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为对象的分析
被告人“顶罪”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认证

【域外镜鉴】
Rrapo引渡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死刑承诺等问题的判决

【指导案例】
于欢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2号)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3号)
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4号)
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6号)
齐某强奸、猥亵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2号)
骆某猥亵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3号)
陈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5号)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6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7号)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8号)

【优秀判决】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刑再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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