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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际刑事法院的理论与实践
0.00     定价 ¥ 84.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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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0441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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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凌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职于卢旺达国际刑庭,主要著作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跨世纪的海牙审判——记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与莫滕.伯格斯默(Morten Bergsmo)共同主编:《国家主权与国际刑法》《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主编:《匡扶正义共享和平:国际刑法新发展论大集》;与李世光、刘大群共同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上册、下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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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刑事法院的理论与实践》从国际刑事法院有关规约入手,结合过往裁决和判例,分不同章节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新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的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司法保障;国际刑法中的同谋罪及其在《罗马规约》中缺失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检察官对情势和案件的调查;可受理性;《罗马规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个人刑事责任;指挥官责任;被害人参与诉讼和赔偿概说;在《罗马规约》框架下被害人参与诉讼;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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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刑事法院的理论与实践》:
  一、选择对案件调查的规则和政策
  在预审分庭授权检察官对一个情势进行调查,或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了情势,且检察官认为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时,检察官办公室就开始对特定情势展开正式调查。有人认为一旦法院的管辖权被触发,检察官将拥有在某特定情势中选择案件的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些自由裁量权是需要在《罗马规约》第53条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同时,检察官办公室还制定了一些原则指导其选择案件的工作。起初这些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独立性原则:按照《罗马规约》第42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办公室应“独立行事”,其“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任何外来指示行事”。检察官认为,其独立性还意味着选择情势和案件的过程也不受任何来自外部的影响,不受任何一方提供合作的影响。选择过程完全取决于可用的信息和证据,并按照《罗马规约》的标准和办公室的政策而为。
  公正性原则:当潜在犯罪责任者涉及多个群体,检察官办公室应以无党无派的方式进行选择分析,对所有的群体适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在检察官办公室看来,公正性或公平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群体进行同等的谴责或必须对所有群体都起诉而不顾证据。在确定犯罪的程度是否达到需要调查或起诉的门槛时,检察官办公室将采用相同的方法、相同的标准。
  客观性原则:为了确立真相,检察官办公室应同样调查和考虑犯罪和无罪的情况。这意味着,也可能出现在调查后不起诉原以为会被起诉的某人或某群人。因此,检察官办公室将考虑支持或削弱有合理根据继续进行调查的任何因素。
  非歧视原则:检察官办公室在选择案件的过程中不以诸如“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为理由做任何不利的区别”。这是《罗马规约》第21条第3款要求的。前南刑庭判例支持检察官有决定起诉谁的裁量权,但不允许带有违法或不当的动机起诉,包括带有歧视性的动机。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也是如此。
  2016年检察官办公室公布了《遴选案件和案件优先顺序的政策文件》,在该文件中只保留了前三项原则,因为公正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中已包括了非歧视原则。
  《罗马规约》规定的对于选择案件进行调查需要满足的条件与选择情势的条件没有根本的不同,但是,选择案件进行调查不应与决定开始调查情势相混淆。这些条件在适用上确有不同:在选择情势时只有潜在的案件;在选择案件时则涉及具体的犯罪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影响案件的选择的其他具体因素。因此,对于选择调查和起诉的每一案件,应将管辖权、可受理性、公正利益与确定的事件、人、行为一并予以考虑。此外,在对案件的选择阶段,检察官更注重考虑特定案件的严重性问题,犯罪的严重性在案件的选择标准中占主导地位由于一个案件既包括犯罪又包括犯罪的人,案件的严重性还包括犯罪行为人及其为犯罪承担责任的程度。
  对于犯罪的严重性进行评估时考虑的因素类似于评估可受理性中的严重性时考虑的因素。然而,鉴于许多案件都有可能可受理,检察官办公室会适用比评估可受理的严重性更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检察官办公室将考虑犯罪的规模、性质、实施的方式以及犯罪产生的影响。其中“犯罪的规模”不仅可以考虑直接和间接的受害者人数、犯罪造成的损害程度,特别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身心伤害,还可以考虑犯罪在时间或地理上分布的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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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新发展
第一节 危害人类罪概述
第二节 《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共同要件的新发展
第三节 《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具体罪目的新发展

第二章 严重破坏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行为的制度:起源、发展和展望
第一节 严重破坏公约行为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严重破坏公约行为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与战争罪

第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的审判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战争罪
第二节 战争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存在武装冲突
第三节 国际刑事法院起诉和审判的几个战争罪

第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国际和平与安全的
司法保障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关于侵略罪的定义
第三节 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管辖权的程序

第五章 国际刑法中的同谋罪及其在《罗马规约》中缺失的影响
第一节 同谋罪在国际刑法中的有限应用
第二节 同谋违反和平罪
第三节 同谋灭绝种族罪
第四节 《罗马规约》中“共同目的”责任取代同谋罪
第五节 同谋罪被取代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启动机制
第三节 行使条件

第七章 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第一节 《罗马规约》第12条第3款的制定背景
第二节 声明以及对声明的处理
第三节 对有权提交声明资格的判定
第四节 接受法院管辖声明的效力和后果

第八章 检察官对情势和案件的调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情势的初步审查
第三节 选择对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第九章 可受理性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无行动
第三节 不愿意
第四节 不能够
第五节 严重性

第十章 《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中的个人刑事责任
第一节 个人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司法判例与理论基础
第三节 以控制论为核心的共同犯罪责任评价

第十一章 指挥官责任
第一节 指挥官责任概述
第二节 构成指挥官责任的上下级关系
第三节 构成指挥官责任的心理要素
第四节 构成指挥官责任的行为要素

第十二章 被害人参与诉讼和赔偿概说
第一节 被害人参与和赔偿权的确立与发展
第二节 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与意义
第三节 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及意义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诉讼中的被害人

第十三章 在《罗马规约》框架下被害人参与诉讼
第一节 被害人可以参与的诉讼
第二节 被害人申请参与诉讼的程序
第三节 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第十四章 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
第一节 《罗马规约》框架下的被害人赔偿制度
第二节 被定犯罪与赔偿的关系
第三节 赔偿的受益人
第四节 赔偿的形式
第五节 求偿程序和赔偿命令的执行

第十五章 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
第一节 安理会影响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第二节 安理会的提交权与推迟权
第三节 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第十六章 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
第一节 合作的理论设计
第二节 合作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 实践中的合作难题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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