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
在刑法教义史上,古典犯罪论体系所主张的客观不法论,正是彼时的刑法学人所追求和践行法治国思想中关键的一环。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行为客观面与主观面是截然区隔的,在三个阶层的审查中,先审查客观中性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最后审查是否存在主观罪过的先后顺序,自然而然地决定了行为客观面优先审查的格局。这一点也是德日阶层式理论在批判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顺序不明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有力论证之一。因而要确立“客观构成要件绝对重要的观念”“客观判断优先的方法论”,承认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滞后于客观判断”。
正是在这一脉络下,有学者认为一旦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进行判断,难免会出现以主观主义的思路定罪的现象。这种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的思路容易导致:“人们将在故意支配下的任何举动,都当成了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客观’。”也有学者主张在认定行为的不法性质时干脆排除行为主观面的作用:“从认定犯罪的方法而言,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时,司法人员总是首先习惯于讯问被告人(或嫌疑人)当时是想杀人还是想伤害。而当被告人回答只是想伤害,客观上又存在杀人的可能性时,司法人员总是想方设法让被告人承认自己当时想杀人,甚至刑讯逼供,进而还会造成冤假错案。事实上,司法机关应当先根据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结果,确定行为的性质,然后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与之相符合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是相反。”因为任何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都是杀人行为;任何导致人伤害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伤害行为。照此逻辑,在行为人是伤害的场合,也要先确定行为的性质,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与之相符合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入主观上心理是杀人故意,则是故意杀人之未遂;如果是伤害故意,则是故意伤害之未遂;如果非故意,则成立过失犯罪或者不成立犯罪。其实,这种主张正是客观不法论或者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认为在不法的认定上考虑行为之客观面即已足矣。在纯粹结果无价值论者看来,导致人死亡结果的所有行为都是“杀人”行为,不管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面如何无须在不法阶层考虑,仅仅考虑“人死”这一结果无价值就足够了。而在主张主观构成要件参与不法建构的观点看来,这三种行为在不法层面已经具有不同的意义,分别对应着分则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三个不同的构成要件。
在个人不法论看来,这种观点割裂了不法的完整性。作为犯罪类型的不法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同时考虑了行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才能完整地认定不法。“唯有当全部的不法要件都齐备了,才是所谓的不法。相对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照于与全部的不法构成要件,只要是少了哪一个要件,就完全欠缺不法。因此,百分之五十的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不代表百分之五十的不法,而是零不法;甚至百分之九十九的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也不代表百分之九十九的不法,而也是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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