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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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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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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2511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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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工作重要业务内容。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犯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很大程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积极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司法体制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更好地推进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我们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调研、研制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背景材料、调研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等予以汇编,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出版。持之不懈地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实践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我们期待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丛书的出版,能够为社会各界重视、关注、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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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
  四、当前办理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程序、地位和效力问题
  《意见》明确了在监护权撤销之诉中,检察机关有书面告知的义务和检察建议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成为监护权撤销的主体。实践中,当其他监护人明确不愿履行监护义务,特别是在性侵类监护侵害案件中,其他近亲属出于羞耻或者恐惧心理,不愿变更或者接手监护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反复劝说并且提供诉讼帮助(如搜集证据、书写诉状等)方式,争取说服相关人员,耗时耗力且变数较多,对被害儿童的及时救助带来不利影响。近年来,上海各区院在上级院的支持下,探索开展了支持起诉的方式,但对于支持起诉的性质、程序和效力问题,各方认识尚不统一。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间的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强势介入,对诉讼另一方显失公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持起诉书的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地位和性质的情况下,不宜参与庭审,支持起诉意见也不宜在判决中予以表述。由于认识不一,目前各区做法亦不相同,有检察机关制作支持起诉书并参与庭审的,也有法院不接纳检察机关参与庭审,甚至不接收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监护干预的方式和效力,亟待各部门形成共识。
  (二)监护权撤销和转移之诉的管辖权问题
  监护权的撤销通常以监护人构成性侵或者遗弃等刑事犯罪为前提,目前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部分区院集中管辖的模式,这就造成了某起刑事案件判决是某法院,后续的撤销监护权之诉却由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况。虽然上述情况符合审判管辖的一般规定,但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由于对其他法院的刑事判决不了解,对监护权撤销的背景和证据要有一个重新梳理和判断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效率,而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亟须得到救助和安置。此外,随着审理人员的变动和调查次数的增加,也会给被害人特别是性侵类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也较为不利。
  (三)监护权剥夺后原监护人的抚养费承担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后,通常转移给有抚养能力和意愿的近亲属或者民政部门。监护权的转移意味着新的监护人承担起了教养儿童全部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对于一些被父母遗弃的儿童,往往身患重病或者智力残障,需要监护人投入更多的耐心和爱心,如果还要承担孩子的抚养和后续治疗费用的话,则负担太重,也不公平。因此,在抚养费的承担方面,原监护人并没有免除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依法承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意见》也明确,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承担后,是否应当追索以及如何追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四)监护权转移之后的跟踪救助问题
  如前所述,一般被伤害的儿童可以得到亲人更多的关爱和抚慰,对其身心的恢复极为有益,而监护侵害中的被害儿童,伤害自己的就是最亲的亲人,即使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救助,对其心灵造成的伤害仍会伴随其一生。同时,随着监护权的转移,不管是新的家庭还是专门机构,需要一个重新融人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对被害儿童的司法救济、心理干预和信赖关系的修复等,都需要提供专业而长期的帮助,亟待各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五、完善办理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检察机关监督干预的方式和手段
  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检察机关进行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受损或争议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不能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致权益受损的,就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予以协助或者支持,帮助受损方行使诉讼权利。在监护侵害类案件中,由于受害方都是被亲人侵害或者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就显得尤其突出。从域外司法经验来看,在儿童保护的领域中,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由国家司法部门和专门组织为主导,承担起对未成年人救助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儿童监护权的保护亦属于公共性质的权利,不能单纯归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也不能简单参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当事人或者有关组织需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更大范围的支持,如在庭审过程中发表支持起诉的意见,参与对监护权撤销和转移的法庭辩论,对诉讼过程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等,以更好地帮助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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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骆某猥亵儿童案
于某虐待案

二、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统一执法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三、调研报告
论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
关于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调研思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研究
未成年人监护侵害与缺失干预之实证研究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探索
——以C县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为基础
犯罪研究中流动青少年概念的多维分析
涉罪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对未成年人不良触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基于H检察院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证分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创新构建与完善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模式改革研究
……

四、典型案例
五、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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