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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法律实务/涉外法律实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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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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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1573563
  • 作      者:
    张春良,等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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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中国一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重庆市巴渝学者。
  
  张春良,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于武汉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作博士后研究,美国凯斯西储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会、中国一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珠海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专著六部,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六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等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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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系列围绕涉外法律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着力突出专业和实务特色。一方面,本系列各专著主题的选定,以涉外法治人才要接触到的广泛和经常性的国际法律实务为依据,涵盖了涉外法律实务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实务、涉外工程法律实务、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海商法律实务、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涉外货物买卖法律实务、涉外金融法律实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实务、涉外投资法律实务等,着重阐述主要国际法律实务问题,基本涵盖了高端国际法律人才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实务性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本系列在内容结构和体例设计上,体现注重涉外法律实务知识和实务能力提高的总体要求。各专著编写,力求配合案例教学讨论式授课模式。严格统一编写体例,每章各节在内容结构上分成知识背景或知识点、案例裁决或法律文书摘录、延伸阅读三个板块,对涉外法律实务知识进行讲解。先系统性阐释专业知识内容,之后以真实案例为素材进行案例教学,精选的经典和富有代表性案例,都摘编节选自案例原文,这样既保持案例的本来面貌,又能深化读者对基础知识和案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衔接案例分析或法律文书摘录学习,配以延伸知识阅读,通过这样的体例设计,帮助学生切实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分析问题和独立思考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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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法律实务/涉外法律实务系列》:
  (一)常设仲裁机构中的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是根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具有较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庭相较,有许多有点。首先,常设仲裁机构拥有完整的仲裁规则、固定的仲裁员名册、专职的管理人员,能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其次,常设仲裁机构拥有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更能保证其仲裁的公正性。再次,由于常设仲裁机构依法设立,程序透明,更能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其仲裁裁决也更易于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和执行。最后,常设仲裁机构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并不是处理某一具体仲裁案件的主体,但常设仲裁机构中在仲裁庭产生以及仲裁程序进行之时均对其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当然,常设仲裁机构不能干涉业已成立的仲裁庭的仲裁审理工作。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常设仲裁机构有权制定相关仲裁规则,若这种仲裁规则受当事人合意或依法得以援用时,其自然以抽象的形式规制仲裁庭及其组成成员的行为。其次,常设仲裁机构具有依法协助仲裁庭组成的职责,无论是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制定或双方当事人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选出首席仲裁员,还是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指定独任仲裁员时,常设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相应的仲裁规则进行指定。再次,常设仲裁员享有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的仲裁员的权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或相关仲裁规则的仲裁员或者失去相应资格、因特殊事件无法继续担任仲裁庭成员的仲裁员,仲裁机构可以撤销其继续担任仲裁庭成员的资格,根据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的协议另行指定合适人选审理仲裁案件。最后,常设仲裁机构一般享有对其仲裁庭的组成、未予确定的裁决以及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同确定的审理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
  (二)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亦称特设仲裁机构,顾名思义,临时仲裁庭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解决双方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所推选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告解散的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庭在19世纪中叶常设仲裁机构产生之前,是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形式。但即使在常设仲裁机构如此普及的当今世界,临时仲裁庭依然存在并不失其自身的价值。临时仲裁庭与一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上面相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临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地点、法律适用、裁决方式、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均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另外,临时仲裁庭还具备费用低廉、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的特点,由于临时仲裁庭是临时产生以解决当事人争议为唯一目的,因此其存续期间较短,并不收取诸如常设仲裁机构管理服务等费用,并且不受期间以及其他手续上面的限制。
  在是否直接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的案件进行仲裁方面,临时仲裁庭与常设仲裁机构不同。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并不会直接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对仲裁案件直接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是由根据当事人选择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而通常而言临时仲裁庭即是当事人提交仲裁案件的直接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主体。这一方面是由于临时仲裁庭本身是临时组建的,并不具备完善的仲裁规则,也不具备仲裁员名单,要求临时仲裁庭协助仲裁员的选择和指定具有难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临时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告解散,业已完成任务而消灭的临时仲裁庭不可能对仲裁裁决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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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涉外商事仲裁的关键范畴
第一节 何谓“仲裁”
第二节 为何仲裁
第三节 何谓“涉外”
第四节 何谓“商事”
第五节 涉外商事仲裁的基本流程
延伸阅读

第二章 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拟定实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仲裁事项的拟定
第三节 仲裁机构的拟定
第四节 仲裁地的拟定
第五节 仲裁语言的拟定
第六节 仲裁协议拟定中的常见问题
延伸阅读

第三章 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管理实务
第一节 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二节 组庭前的管理实务
第三节 组庭后的管理实务
第四节 裁决管理实务
延伸阅读

第四章 涉外商事仲裁组庭法律实务
第一节 仲裁庭及其定位
第二节 仲裁庭的类型划分
第三节 仲裁员
延伸阅读

第五章 涉外商事仲裁庭审法律实务
第一节 诉答实务
第二节 证据实务
第三节 开庭实务
延伸阅读

第六章 涉外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实务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延伸阅读

第七章 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法律实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裁决的作出实务
……
第八章 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
第九章 仲裁裁决承认与认可法律实务
第十章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法律实务
第十一章 涉港澳台仲裁法律实务
第十二章 涉自贸区临时仲裁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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