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评论(第二辑)》:
(二)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可能模式
职权统合的最高形式是单一主体的职权配置和行使,但实践中未必将某方面职权划归单一主体,也可以通过职权的合理配置和协作行使来实现。综合考虑,既要坚持环境管理职权的统合方向,也要承认存在不同的统合模式,即环境管理职权可能存在统一管理和协作管理两种模式。
统一管理模式强调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形式方面,要求将环境相关管理职权统一到一个部门行使,这又存在不同的层次。如果仅考虑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环境、资源以及生态监管职能的大统合最为理想。环境、资源、生态的一体化保护是环境法的理想目标,s这需要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乃至生态系统实行统一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将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统一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将生态系统的维护作为最终目标。这要求整合政府的环境污染监管职能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并强化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能,以前两者为支点、以生态改善为目标设置单一的环境资源监管机构,统一行使污染监管、自然资源管理的职能。
退一步,仅将环境污染监管职权统一到一个部门的形式是环境统一管理的最低层次要求。由于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监管之间仍存在差异,环境、资源与生态的统一监管特别是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相关职能仍仅为设想,并且争议不断。那么,考虑到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污染问题,而且自然资源的类型较多、特征各异,其管理与污染监管虽有关系但也存在重大差别,因此着重于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的污染统一监管是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最低要求。在环境、资源与生态监管一体化面临理论和实践困难的背景下,亟须整合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职能、形成集中统一的污染监管体制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实现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最低要求。理论上,目前对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讨论很多集中于污染监管问题。4立法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也主要关注污染防治和相关的生态环境改善问题,而较少规范自然资源管理问题。虽然立法上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现实中具体的污染监管职能分散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职能并未达到“统一监督管理”的程度,s进而导致了污染防治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整合政府的污染监管职能,由环保部门集中行使污染监管职权是统合环境管理职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广泛的社会共识。
问题是,虽然生态问题可以在污染治理的基础上解决,但自然资源方面的职权分散化仍将妨碍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并可能减损污染监管的效果。因此,在污染统一监管的同时,整合自然资源管理的职权,形成相对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并与污染监管相互配合和协调,是实现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另一种可能模式。
协作管理模式强调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实质方面,立足于污染的统一监管以及污染监管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协作配合。在上述环境统一管理和污染统一监管两个思路之间,还存在环境管理职权统合的中间道路,即正视资源与环境之间的差异,分类整合政府的资源管理职能与环境污染监管职能,协调二者之间关系,形成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并立的二元环境管理职权结构,这是此轮国家机构改革所采取的环境管理职权配置方案。从内容上看,该模式实现了污染统一监管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是较环境统一管理次一个层级的职权统合,但无疑是环境管理职权统合之路上的一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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