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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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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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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0076
  • 作      者:
    郭少飞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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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少飞,河南原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学法二十载有余,专司现职已四岁。主研法理学(法律规范理论、习惯法)、民法学(民法总论、物权法、人格权法)。著文三五篇散见于世,主持项目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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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等私法的基础。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民法规范多为倡导性、授权性、选择性、补充性、任意性规范。民法中缘何存在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与私法自治是否抵触?如何在民法的不同领域合理配置并科学设计强制性规范?如何协调处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这些都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如何正确识别、判断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何科学划分强制性规范的基本类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这些都是民商事司法必须要掌握的裁判技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权利意识的逐步演变,民法的价值理念和规范设计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维护社会公序、保障社会公益、促进交易发展、守护道德伦理、保护生态环境等多元价值需求日益被民法所重视。基于维护公序良俗和保护社会公益、构建交易规则和促进交易安全、加强弱者保护和限制司法滥权等价值需求,当代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日益增加。在重视强制性规范作用的同时,清晰划分法律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界限,防止公权对私法领域的不当干预,迫切需要对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
  近年来,学界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正在悄然兴起。现有成果大多集中在对民法强制性规范予以界定,并进行类型划分,以及在文本解释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对民法规范进行类型划分和司法适用,但这些成果明显欠缺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多角度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全面系统性研究,尤其缺少从立法论层面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讨论,包括对强制性规范如何进行合理配置与科学设计。郭少飞同志所著之《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从强制性规范的基础理论出发,认真探讨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内涵、法理基础、类型划分和规范效力。他结合民法典编纂实践,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立法论层面认真研究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设计问题,针对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条文冗杂、限制过度、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特别是从司法论层面研究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判断、类推适用、法律续造和司法创制等问题,探讨了原则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情形和适用方式,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分析了规则型强制性规范的解释适用等司法技术问题。应当说,《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是一本全面、系统研究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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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外延界定
  厘定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内涵后,有必要界定其外延,重在与其他民法规范类型进行比较,由此能够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
  (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民法规范首要的两个类型。一般而言,任意性规范是“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意思完全排除规范的适用或变更规范内容,这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排除或变更截然相反。
  从规范对象上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都是针对当事人。当进入司法阶段后,法院裁判的依据,一些是强制性规范转化的裁判规范,一些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行为规则,最典型者如合同。从规范内容上看,强制性规范下,当事人不能排除或变更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而任意性规范下,当事人可以采纳规范内容,也可以将规范弃之不顾,自主确定行为方式或准则。从效力上看,违反强制性规范一般导致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意欲的法律效果遭受法律障碍,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或公法责任;任意性规范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拘束力,只有当事人意思不备,或者根据法律规则仍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时,任意性规范才可予以填补。换言之,任意性规范劣后于当事人意志,违反任意性规范通常不会产生法律负面评价。但应注意,由于任意性规范源于社会实际生活,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利益状态制定的,若当事人严重背离其中隐含的法律价值、利益严重失衡,也可能招致不利,但基础不在于违反了任意性规范。
  可见,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设计了不同的规则适用模式。在强制性规范中,立法者意志处于优先地位,当事人意志必须服膺于立法者意志,遵循强制性规范的确定行为模式。在任意性规范下,当事人意志处于优先地位,只有当事人意思不备、不明、无法确定时,任意性规范才能适用。这是就当事人意志进行的分析。若从民法任意法的属性分析,只有在进入司法领域后,当事人才不能排除或变更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而此前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都可不顾。对于任意性规范,此属当然;但对于强制性规范,这就存在潜在的风险了,当因纠纷诉诸司法机关时,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范者极可能遭受法律否定评价。这就导致两种规范的功能作用存在差异,二者由此形成了互补效应。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与义务规范和权利规范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前者是就当事人对规范的作用力而言的,后者是就规范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言的。强制性规范可能赋予当事人权利,也可能令其承担一定义务。当然,由于任意性规范对当事人不具有直接拘束力,它一般只是反映立法者力倡之行为模式,补充当事人意思不足,其内容既有赋权于一方,亦有义务性规定。
  (二)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
  我国有学者提出,民法规范类型之一是倡导性规范,认为所谓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合同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的功能体现为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倡导性规范尽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仅具倡导性,因而并非是裁判者可以运用的裁判规范。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行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于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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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进路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争议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用语争议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内涵争议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争议焦点
第二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用语界定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内涵界定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外延界定
第三节 界定民法强制性规范概念的意义
一、理论研究意义
二、制度建构意义
三、司法适用意义

第二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缘起
一、民法法源变迁中的国家地位
二、民法作为制定法的形式构造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本体存在
第二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功能作用
一、兼顾形式与实质
二、融通个人与社会
三、平衡自治与管制
四、协调私益与公益
第三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价值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平等价值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安全价值
三、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秩序价值
四、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率价值
第四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社会基础
一、市民社会与民法
二、市场与民法强制性规范
三、家庭与民法强制性规范
第五节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哲学基础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自由主义因子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两种政治哲学思想
……

第三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及效力
第四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配置
第五章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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