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之门与钥匙
第一节生活世界与民法相遇
——美好生活与民法的意义
一、 民法的概念、性质
【案例】张公平案例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下同。邀请30名好友组建微信群,大家相约:先由张公平发随机红包200元,抢到红包数额前三的都要继续发红包。张公平的好友董敏法抢了数次红包,红包数额进入前三但拒绝发红包。
【问题】微信群里其他成员可否根据民法的规定,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敏法履行群规?
1.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系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民法总则》采纳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即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
案例中建群发红包属于情谊行为,当事人欠缺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该社会关系由道德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规范范畴,微信群里其他成员不能以违反民法的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敏法履行群规。
2.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区别于其他法的重要标准,是民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
(1)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最基础、最重要的当属民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本质就是交易关系的总和。首先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的市场交易主体需要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及商事主体法等的保障。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权的交易,这就需要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障。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是合同法制度。证券、保险、海商法等商法是对于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具体规则的保护。
(2)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
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自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护的目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民法保护私人权益,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范确立交易规则,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规范和术语,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就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而言,法官所应依据的基本规则就是民法典。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案例】以下是张公平与梁一思最近几年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
2015年,梁一思22岁生日当天,张公平书面承诺:“如我在南京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法国深度旅游10天。”平时梁一思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受到福利院老人们一致好评。年底张公平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5000元个人所得税。
日子飞逝,张公平与梁一思结婚已经3年了,生育一子。张公平在甲商城购买了一部最新款手机,赠与妻子。梁一思在小区散步时丢失,行人汪芹泉捡到,但拒绝归还。
【问题】以上哪些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1.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财产所有、房屋买卖、银行借贷、物品租赁、人格尊严、结婚家庭、财产继承、商标专利等,小至买块牛排,大至周游世界,海外贸易,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企业的创办与经营活动,都涉及民法问题。
但不是所有的生活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民法不予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通常称为“情谊行为或道德行为”,如朋友相处、师生交往、情侣恋爱、请客吃饭、相伴旅行、志愿服务等产生的社会关系。案例中张公平书面承诺“如我在南京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法国深度旅游10天”,属于生活中的友谊关系,没有法律意义;梁一思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是道德行为,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由民法调整。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109—132条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即他们之间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关系,他们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如合同关系或物权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在此种关系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强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政治管理性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如选举与被选举关系,处长与科长之间的关系等。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即国家财政、税收、劳动和其他必须以行政手段调整的财产关系,也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案例中张公平纳税、退税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关系非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1) 人身关系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夫妻关系、亲权关系等。如案例中张公平、梁一思与孩子的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当然人身关系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关系。
(2)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对物的支配是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就是知识产权关系,也称之为无形财产关系。交易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与服务交换中的财产关系,既包括有偿的商品交换,如商品买卖、加工承揽等,又包括无偿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案例中张公平与甲商场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拿到手机时张公平对手机享有物权,赠与梁一思,则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行人汪芹泉捡手机与梁一思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关系,拒绝归还构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2. 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 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统一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包含于民法之中。
(2) 行政法和经济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页。经济法,就是国家行政权作用于经济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为经济行政法。有关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0页。
由民法进行基础调节的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会产生市场失灵等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以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介入民事关系中,对财产、市场交易等进行必要的干预。例如,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式,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行政法包括经济法属于典型的公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在理论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任何行政关系都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而民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成为民事主体。
(3)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因个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在民法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时,社会法可以对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保护。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2页。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例如,就社会保险而言,尽管存在自愿险,但更多的是法定的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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