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表法>研究》:
法律诉讼形式严格,要求当事人说一定的套语,错了就会败诉;而且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不具有开放性。大约颁布于公元前199年到公元前126年间的《关于非常执法官的艾布求斯法》废除了法律诉讼。
法律诉讼的审理程序为:
1.传唤,即由原告实施的通知或把被告带到审判地点的诉讼活动。
2.法律审理,即由长官进行的对案件的初审。有此等权限的长官有执政官,公元前367年出现了相对专业化的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外事裁判官,另外营造官处理市场上买卖奴隶、牲畜等的纠纷。长官的审理包括三项内容:第一,do,即在当事人各自陈述意见后任命承办案件的法官;第二,dico,即决定在诉讼进行中由何方占有讼争物,由此产生了讼争物寄托等交易;第三,addico,即在被告不做正当的辩护时承认原告权利的正当而将讼争物或被告本人裁交原告。
3.证讼,是法律审理完毕后,当事人请求参加旁听者作证的要式行为,目的在于:第一,确定案件已经过法律审理;第二,确定案件的争执点所在;第三,确定已选定法官。其效果是确定诉讼的成立,发生债权的更新。
4.事实审,即法官根据证讼确定的事实裁断当事人是非的活动。
5.执行,法官的判决为终局的,此等判决之执行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法律诉讼有如下五种形态:
1.誓金之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各宣誓证明其权利正当的程序,负责仲裁赌誓者多为祭司,他们以自由心证裁断何方的誓言是正当的。宣誓的当事人要提供牛羊给祭司,败诉方提供的牛羊要用来祭神,以赎伪誓之罪。后来把牛羊折合为现金。第二表第1条为这种做法的反映。第十二表第1条也对此有所反映。赌誓兼用于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前者用于解决物权问题;后者用于解决债权问题。解决财产问题的,按标的物的价值比例收取誓金;解决身份问题的,按固定的费率收取誓金。这是一种宗教与世俗不分的诉讼。
2.要求法官或仲裁员之诉。相较于誓金之诉的赌博性,此诉有很大的进步,它是程式诉讼得以产生的前提。其过程例如这样:某人主张根据要式口约对对方享有债权,后者否认,某人即请求裁判官派法官审理此案,否认者不必提交罚金。①此诉中才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分离。实现了审判的世俗化,以人审取代了神审。
3.拘禁之诉。是根据诉讼结果实施的对人执行。反映在第三表的规定中。分为三种。其一,对受判决者的拘禁(Manusiniectioiudi-cati)。适用于债务人被定罪、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相应的权利请求,或未经判决,但债务人的债务无可争辩的情形出现30天的情形。执行时,债务人被带到裁判官的面前,债权人把手放到他身上说特定的言辞。债务人不得自我辩护,他必须通过保证人(Vindex)得到辩护。他取代债务人的地位从而让债务人解脱。但如果他的解救行动失败,他将承担原债务双倍的责任。他不能质疑判决,但可以质疑判决依赖的事实。②没有保证人出现时或虽出现但辩护不成功时,债务人被债权人按第三表的规定私人羁押60日。其二,准已做判决前的拘禁(Ma-nusiniectioproiudicati)。即把对受判决者的拘禁扩展适用于在非讼事件中做了判决的情形,例如授予保证人对抗主债务人,如果后者在前者为他还债后60天内没有对保证人偿还债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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