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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通义
0.00     定价 ¥ 7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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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00173100
  • 作      者:
    郭明瑞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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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毕业之际,"文革"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于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入烟台大学。
  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11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出版著作《民法总则通义》,获2018年《法治周末》十大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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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法通义》包括绪论和本论。绪论阐述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物权法通义》以物权法的立法体例为线索,按照物权法的编章节,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资料和司法实务经验,阐述物权法原理,对物权法条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逐条阐明,以求准确理解物权法,正确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通义》既可作为法律专业学习物权法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研习和适用物权法的参考书,还可作为普通人维护自身物权权益的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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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物权法通义》:
  所谓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方法展示出物权存在的状况。因为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对世权,若不能依一定的方式公开物权的状态,则不利于维护物权人的权利和维护经济秩序,也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物权以法定公示方式公示出来,他人就可以从外部清楚地了解物上的物权的状态,从而也就可以放心地进行交易,也就不会无意地侵害物权人的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而不能以法律未规定的方式展现其物权。这也就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原则。
  一个物上的物权状态并非静止不变而是会变化的,也就是说物权也是会变动的。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从主体方面看,物权的变动也就是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的发生、物权的设立,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原来没有物权而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而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原始取得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物上第一次取得所有权,例如,因房屋的建成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生产出产品而取得产品所有权;二是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例如,国家基于没收取得被没收的物品的所有权。物权的原始取得是独立于原权利人的权利内容的,基于原始取得而取得物权的人一般不会再负担原有的物上的负担。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而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以他人享有物权为前提,无他人的物权的存在,也就不会发生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物权的创设取得,即在他人的物权之上设立一个新物权。如基于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而取得用益物权,基于在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而取得抵押权;二是物权的转移取得,即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物权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例如,基于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物权转移给继承人。再如,基于买卖,物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从原来的物权人的角度说,这也就是物权的让与。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客体的变更。因物权主体的变更实质是物权的取得和消灭问题,所以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主体的变更。物权的客体变更,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发生部分改变。例如,作为客体的物因附合而增加或者因部分灭失而减少。物权客体变更,使物权人的支配范围扩大或者缩小,因此,物权客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量的增加或减少。物权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的整体属性的情形下物权的内容的改变。例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减少,用益物权的权利期限延长。物权的内容的变更属于物权的质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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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财产法
(二)物权法为固有法,具有本土性
(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二、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三、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四、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五、物权法的发展
本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二、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二)物权的概念
(三)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法的社会基础
五、物权平等原则
六、物权法定原则
七、物权公示原则
八、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九、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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