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全面、随时更新
全面、完整收录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法规,并在公众号“ABSPPP这群人”及时发布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体系清晰、纲举目张
体系编排清晰合理,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法规三个章节。
●重点提示、图表指引
每篇政策法规都分为“重点提示”与“文件内容”两个部分,通过树状图、鱼骨图或是比较表格等较为直观的方式,将政策法规中精华的部分加以整理提炼。
●查询方便、一目了然
每篇政策法规中的每个条文均有条文主旨,并且针对关键字和重点内容都标上了粗体,达到一目了然、快速搜寻的效果。
本书主要收录国内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三大方面的内容。其中,本书每篇政策法规都分为“重点提示”和“文件内容”,以期帮助资产证券化的从业人员,彻底掌握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
企业资产证券化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公告〔2014〕49号,附件1)
【重点提示】
本规定是证监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操作的基本法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内容共有7个章节51个条文内容,本书将从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投资人、基础资产、专项计划等6个方面整理如下: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上位法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意义与业务资格】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基础资产】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专项计划】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原始权益人、管理人与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不得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托管业务资质】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二章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
第九条【原始权益人的职责】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提交文件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等】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特定原始权益人条件】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管理人条件】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人禁止行为】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账户、资金与记账相互独立】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重大风险】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重大利益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利益冲突】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
1企业资产证券化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
11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14年11月19日)
11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
114《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4月24日)
115《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2018年6月)
1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证券化监督问答(一)、(二)、(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2014年11月26日)
122《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2015年11月)
12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124《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2017年6月20日)
125《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年12月15日)
126《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7年12月15日)
127《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8年2月9日)
128《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2月9日)
129《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8年6月8日)
1210《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6月8日)
121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一)、(二)、(三)》
1212《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5月11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
13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5日)
13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1-3号》(2015年3月18日)
13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7年3月)
13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2017年6月19日)
135《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年12月15日)
136《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7年12月15日)
137《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8年2月9日)
138《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2月9日)
139《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8年6月8日)
1310《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6月8日)
14机构间私募产品与报价系统
141《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6日)
142《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3月)
14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8年2月9日)
14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2月9日)
14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8年6月8日)
14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6月8日)
1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5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4日)
15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2014年12月24日)
15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2014年12月24日)
15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2014年12月24日)
15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4年12月24日)
15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2014年12月24日)
15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2014年12月24日)
15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6月24日)
159《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6月24日)
1510《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6月24日)
2信贷资产证券化
21中国人民银行
21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
212《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6月13日)
213《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2007年8月21日)
2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9月30日)
21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5月17日)
216《人民银行就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答问》(2013年8月)
21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2013年12月31日)
2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3月26日)
22银监会
221《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
2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4日)
2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0年12月3日)
224《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2012年6月7日)
2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
2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2016年4月27日)
227《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6月26日)
2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31《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5年5月15日)
23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5年5月15日)
233《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5年8月3日)
234《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5年9月30日)
235《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6年4月19日)
236《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8版)》(2018年10月8日)
23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2019年2月1日)
2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41《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2005年8月15日)
25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51《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2012年7月2日)
26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61《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2019年1月16日)
26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2019年1月5日)
263《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9年1月15日)
264《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9年1月15日)
27上海市律师协会
271《上海市律师协会(试行)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年12月7日)
3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31中央部委
311《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
31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6月7日)
32上海证券交易所
32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2017年2月17日)
322《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2017年7月21日)
323《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年10月19日)
324《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7年10月19日)
33深圳证券交易所
33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2017年2月17日)
33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2017年7月21日)
333《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年10月19日)
334《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7年10月19日)
3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4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专人专岗备案的通知》(2017年2月17日)
3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35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2017年7月21日)
35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年10月19日)
35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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