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民族文化保护法规汇编》:
一、民间创作的定义
本建议认为: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二、民间创作的鉴别
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为此,各会员国应鼓励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进行适当的研究,目的在于:
(a)编制国家从事民间创作之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
(b)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以指南、收集指南、典型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
(c)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i)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ii)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iii)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来进行。
三、民间创作的保存
保存涉及的是民间传统的资料,在不加使用或发展这些传统的情况下,保存的目的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创作则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此,各会员国应:
(a)建立国家档案机构,收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在其中以适合的条件加以贮存,并供人们使用;
(b)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服务(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问题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
(c)建立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部分,以展示传统的民间文化:
(d)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因为它们突出这些文化现代或过去之见证(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
(e)协调种种收集和存档之方式;
(f)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物质保存到分析工作方面保护民间创作的培训:
(g)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机构使用的副本提供手段,以此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所收集的资料。
四、民间创作的保护
保护涉及对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的维护,因为各组人民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也因为人民与这种文化的结合力常常由于传播工具所传播之工业文化的影响而削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在产生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创作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支助。为此,各会员国应:
(a)以适当方式进行民间创作教学与研究,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应特别对广义的民间创作的重视,不仅应考虑到乡村文化或其他农村文化,也应注意由各种社团、职业、机构等创造的有助于更好了解世界各种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不属于主要文化的那些文化;
(b)保证各文化团体有权享有自己的民间创作,同时还支持其资料、档案、研究等方面的活动以及传统的做法:
(c)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民间创作委员会或类似的协调机构;
(d)向研究、宣传、致力或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
(e)促进有关保护民间创作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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